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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加强纪律建设 做实做细监督职责

——党的十九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成果巡礼之五

2019年01月08日08:43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原标题:全面加强纪律建设 做实做细监督职责

  “此次修订《条例》,是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再部署、再动员。”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印发后不久,应急管理部党组就召开理论学习中心组(扩大)学习报告会进行专题学习。

  此次视频学习会是该系统最大规模的会议,共设分会场232个,2万余人参加。“要通过加强纪律建设,建制度、立规矩,抓落实、重执行,把令行禁止、雷厉风行等方面工作要求从建部之初就树起来、严起来。”部党组主要负责人对全体党员干部提出要求。

  纪律是我们党的生命线,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党的十九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决策部署,牢记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定位,通过开展经常性纪律教育、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做深做细监督职责,让监督“长牙”、纪律“带电”,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增强“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必须靠严明的纪律作保证。

  党的十九大对加强新时代党的建设进行部署,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党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标志着我们党对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境界。

  随后,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明确指出,要全面加强纪律建设,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提升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

  2018年8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本次《条例》修订最重要的特征之一就是突出纪律建设的政治性,将“两个维护”的要求贯穿始终。在总则部分,以党内基础性法规的形式明确坚决落实“两个维护”、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的要求,严肃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实践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着力加强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七个有之”、两面派、两面人等问题。

  在广东,结合近期查办的典型案例举办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培训班,已成规定动作。在2018年的培训班上,十九大党章、党纪处分条例、政治纪律成为重点内容。省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在剖析了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十种人”后表示,各级领导干部要对照党章党规党纪要求和违纪违法典型案例,把自己摆进去,时刻绷紧政治纪律这根弦。

  为了不让代价白费,各地还注重将案例资源转化为教育资源,通过开展经常性纪律教育,用身边事警示教育身边人,做到查处一案、警示一批、教育一片。

  在重庆,以“以案说纪、以案说法、以案说德、以案说责”为主题的警示教育活动在全市范围内普遍开展。这其中,有的单位在党组织宣布处分决定现场开展警示教育,让受处分人现场说纪说法,有的将警示教育纳入党校、行政学院课程,融入党的组织生活,充分利用身边反面“活教材”,让党员干部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

  “开展‘以案四说’警示教育,就是用身边人身边事开展警示教育,用典型案例当头棒喝,使更多的干部红脸出汗、知错知止,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重庆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目前该市已召开4000余场“以案四说”警示教育会,37万余名党员干部接受教育。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2018年1至9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114万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72.9万人次,占处理总人次的63.9%;第二种形态32.1万人次,占28.2%;第三种形态5.4万人次,占4.7%;第四种形态3.6万人次,占3.2%。”

  2018年10月2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了前三季度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情况。其中,第一种形态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比重超60%,第二、三、四种形态占比依次下降,“倒金字塔”式的分布结构愈发明显。这是纪检监察机关不断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体现。

  党的十九大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章,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实践、理论和制度创新成果。新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中,也将“四种形态”作为单独一条写入总则,成为纪检监察机关开展工作的重要原则。

  实践中,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坚持反腐败力度不减、节奏不变的同时,按照“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精准发现问题、精准把握政策、精准作出处置,抓早抓小,层层设防,避免党员干部由小错演变成大祸、由轻微违纪滑向严重违纪违法。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下实功夫。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高度重视函询了结,明确要求各监督检查室在对中管干部进行函询后,对于反映不实或没有证据证明问题存在的线索,书面向被函询人反馈了结情况,发挥采信告知的教育激励作用。

  云南省纪委监委贯彻“在谈话函询上深化”的具体要求,制定印发《纪检监察机关面询工作办法(试行)》,对反映党员干部的一般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通过与被反映人面对面询问交流、了解情况、提醒教育,让党员干部及时接受监督,放下包袱、轻装上阵。

  “面询并不是调查,是给你主动倾诉、说清问题的机会,希望你认真对待,如实说明情况。”近日,收到反映某领导干部相关问题的信访件后,云南省纪委监委研究决定采取面询方式处置。经过当面询问,该领导干部如实说清了问题。

  和云南一样,河南省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处理方式,对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问题早提醒、早防范,把第一种形态用好用活;山东省通过谈话函询使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对含混不清、存在疑点的问题“不弄清楚不放过”,坚决杜绝走过场式的“一谈了之”“一函了之”。

  用好纪律和法律两把尺子,着力在日常监督长期监督上创新突破

  实行专人专责监督,派员列席被巡视党组织巡视整改工作相关会议、专题民主生活会,及时掌握整改进度;实行周督月报制度,对部分重要整改事项及时重点督办……

  十九届中央第一轮巡视中,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第一监督检查室负责监督部分被巡视单位党组织的整改工作。第一监督检查室通过经常性、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以“外在压力”督促被巡视党组织将巡视整改抓到位、抓到底,以“监督常在”促进巡视整改常态化、长效化。

  着力在日常监督、长期监督上探索创新、实现突破,是党中央对纪检监察机关的明确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牢牢把握监督这项基本职责、第一职责,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派驻监督结合起来,用好纪律和法律两把尺子,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强化对党员和公职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监督就要把纪律挺在前面,通过监督检查、信访举报、巡视巡察等手段,着力发现党员干部违反“六项纪律”问题,使推进党内监督的过程成为加强纪律建设的过程。贵州省纪委监委各分管副书记主持召开16场分析研判会,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逐一专题听取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关于驻在部门政治生态情况的汇报,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督意见。

  探索实行监督检查与审查调查“前后台”分设,监督检查室主要承担日常监督、问题线索分析研判处置及谈话函询等职责,加强对党员干部遵守党纪国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以监察体制改革为契机,甘肃省纪委监委设立8个监督检查室,并研究起草关于加强监督工作的意见,严格依纪依法履行双重职责,全面掌握监督对象平常表现。

  向监督对象所在单位发出纪律检查、监察建议书,督促履职整改。江西省南昌市纪委监委在接到群众关于本市砂石倒卖猖獗亟须整治等问题反映后,向市采砂办、砂石有限公司、市水行政综合执法支队、市港航管理处发出四份监察建议书,推动四家职能单位开展联动整改,解决了老大难问题。

  “监督是纪委监委的第一职责,要把监督寓于日常工作中,见人见事见细节,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抓起,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重力度又重尺度,实现监督工作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大化。”江西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记者 毛翔)

(责编:李源、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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