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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之利器彻底粉碎外逃贪官的逍遥美梦

杨波

2018年10月30日11:11    来源:检察日报

原标题:以法之利器彻底粉碎外逃贪官的逍遥美梦

  10月26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反腐败国际合作与追逃追赃工作中的多个法律空白得到填补(据10月28日《人民日报》)。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有罪必罚,违法必究,这是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最朴素的期盼,也是维护法律权威最重要的基础。6年前,“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被写入刑事诉讼法,让妄想着“牺牲我一个,造福全家人”的腐败分子竹篮打水一场空,有效震慑了腐败犯罪。然而,让人记忆犹新的是,“百名红通”2号嫌犯、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2011年作案潜逃新加坡后,尽管法院于2013年依据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追缴了部分赃款赃物,但由于法律规定上的空白,李华波本人却一直逍遥法外,直到2015年5月李华波被遣返回国后,法院才对其贪污案开庭审理。

  钱能被追回来,人却逍遥法外。时隔近6年,随着刑诉法的再次修改,这一情况将不复存在。在此次刑诉法修改中,新增的缺席审判制度是一大亮点。该制度明确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移送起诉,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这就意味着,以往“李华波们”只有被遣返或缉拿回国才能对其审判,而如今他们即使逃到天涯海角,也将受到法律应有的判决。

  需要强调的是,审判时外逃贪官不出庭并不意味着他们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修改后的刑诉法明确规定,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修改后的刑诉法还规定,交付执行刑罚前,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上述规定严格限定了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条件,充分保障了腐败犯罪案件被告人的知情权、辩护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并赋予被告人必要的救济手段,真正体现了我国法治的进步和与国际接轨。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作出重大战略部署,追逃追赃成为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一环,为反腐败斗争形成压倒性态势发挥了重要作用。建立缺席审判制度,制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为反腐败追逃追赃国际合作提供司法支持,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和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所作出的顶层设计。缺席审判制度的建立,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的出台再次释放强烈信号——反腐败斗争没有禁区,没有特区,也没有盲区,党中央追逃追赃态度绝不改变,力度绝不减弱,“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决心绝不动摇!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期待缺席审判制度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在每一个腐败犯罪案件中发挥出应有的实效,真正织密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法网,以法之利器彻底粉碎外逃贪官的逍遥美梦!

(责编:王玥芳、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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