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擦亮监督“探头” 提升监督效能

贠书霞

2018年10月25日13:58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原标题:擦亮监督“探头” 提升监督效能

派驻监督是写进党章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党的自我监督的重要形式,是构建“四个全覆盖”权力监督体系的重要方面。监察体制改革后,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在组织形式、履职内容、工作方式等方面都发生了变化,也存在一些不适应、不符合新形势、新要求的问题。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充分发挥作用、实行有效监督,需要着力强化派驻意识、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明确派驻监督的标准、立场、责任,擦亮“探头”、当好“哨兵”,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强化派驻意识,不做“老好人”,切实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派驻监督本质是上级纪委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监督。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监委合署办公,纪检监察组一体运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相互贯通、一体贯彻,但首要职责都在于监督。监督不到位,执纪问责就是无本之木,调查处置便是无源之水。因此,派驻机构首先要明确自己的监督责任,尽快转变角色定位,适应新的体制机制,切实把提高监督效能作为强化派驻纪检监察的有力抓手,创新监督理念,强化派驻意识,把准定位、理清关系,切实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派驻机构要发挥好“派”的权威,就要站稳立场,紧紧依靠派出机关开展监督,绝不能和驻在部门搞“利益命运共同体”。要执行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派驻机构有了问题线索、进行纪律审查,都要及时向派出纪委监委机关报告,决不能当老好人,尸位素餐、无所作为。发挥好“驻”的优势,就要对驻在单位加强日常监督,盯住党和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和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体现监督的近距离、经常性和鲜明的行业特色,及时发现问题,监督于早、发现于早,把监督责任真正落到实处,全面提升党内监督实效。

强化责任意识,不扮“瓷花瓶”,在依纪依法履职上实现大提升。责任,是应尽的义务,责任的有无直接决定着事业的成败。“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也不例外。派驻纪检监察干部要习惯于在严格的监督制约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不断增强“在其位就要谋其政、任其职就要尽其责”的责任意识,自觉加强纪律约束、自觉远离是非争议,经受住各种考验,树立良好形象。同时,派驻监督越深入,越是考验派驻干部的政治素质、政策水平和履职能力。监察体制改革后,新的形势和任务对派驻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派驻机构要从思想、理念、工作等方面主动适应,找准相通点、把握异同处,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办事情。这就需要派驻干部必须加强学习、储备知识,强化纪法贯通意识,既要熟悉常规的纪检监督业务知识,又要熟悉驻在部门单位及所属系统的业务知识,还要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严格按照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开展工作,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举措上跟上时代步伐,在依纪依法履职上实现大提升、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上作表率,避免在工作中找不到抓手、理不出头绪、分不清主次、抓不住重点,成为只能当摆设的“瓷花瓶”。

强化担当意识,不当“稻草人”,真正把纪律立起来、紧起来、严起来。担当,就是承担并负起责任。为官避事平生耻。面对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任务的繁重和艰难,处在反腐败斗争一线的派驻机构纪检监察干部应勇于担当,找准派驻机构的工作着力点,主动作为、秉公执纪,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聚焦维护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重点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深入了解驻在部门的业务工作、行业特点,注意发现廉政风险点,关注党员干部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紧盯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运用到线索处置、审查调查等各个环节,既要利剑高悬、形成震慑,又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发现苗头及时提醒,有了问题谈话警示,触碰底线及时纠正,真正把纪律立起来、紧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不敢担当是派驻纪检监察干部作风不实的重要表现,对于派驻纪检监察干部来说,维护纪律是本分、触及矛盾是责任,敢于较真是尽责,回避问题是失职。派驻机构要在派驻干部中着力培育为党尽责、为国奉献、为民维权的担当精神,坚决克服不想监督、不敢监督的思想倾向,在执法执纪中不当“稻草人”,无私无畏、敢于执纪、敢于亮剑,始终保持惩恶扬善、执纪如山的浩然正气。

(贠书霞 作者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责编:吕腾龙、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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