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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一厅官涉嫌违纪退休5年后被查

2018年10月25日10:45    来源:法制日报

原标题:云南一厅官涉嫌违纪退休5年后被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原巡视员、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张兴华在2005年至2014年期间,先后12次送给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九纪检监察室原副主任明玉清现金共计53万元。

2016年,张兴华退休5年后,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今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张兴华犯受贿罪、行贿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9月12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近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张兴华受贿、行贿二审刑事裁定书,张兴华利用职务便利,先后3次收受贿赂51万元。

涉嫌严重违纪被调查

1951年出生的张兴华是辽宁省营口市人,大学硕士学历,可他的仕途始于云南。

公开资料显示,1968年,张兴华入伍,两年后转入解放军南京国际关系学院学习深造。1973年大学毕业后,调任昆明军区技术侦察大队干事。1990年,张兴华由陆军第14集团军正团职秘书调任昆明市环保局,出任局长助理。1998年至2011年1月,张兴华先后任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主任、党工委书记,2011年1月至3月退休前,张兴华任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巡视员,2011年3月退休。

退休5年后,张兴华因涉嫌严重违纪被调查。2016年11月22日,云南省纪委发布消息: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原巡视员、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原主任张兴华同志涉嫌严重违纪,协助组织调查。

2017年5月21日,张兴华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6月4日被执行逮捕。

两罪并罚获刑4年

2018年6月12日,对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张兴华犯受贿罪、行贿罪一案,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原审法院认定,张兴华于2009年至2010年,在任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个体工程承建商明某在工程投标、建设等过程中谋取利益,先后三次收受明某所送现金人民币共计51万元。

2005年至2014年,张兴华为了协调解决自己被云南省和昆明市两级纪委调查违纪的问题,以及谋取职务晋升机会等不正当利益,先后12次送给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九纪检监察室原副主任明玉清现金人民币共计53万元。

二审裁定书显示,2009年下半年至2010年下半年,张兴华曾三次向明玉清请托帮其解决正厅级待遇,总计行贿20万元。事后,张兴华为了感谢明玉清帮其解决正厅级待遇,于2011年下半年的某天,又送给明玉清人民币5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原审认定的12起张兴华向明玉清行贿事实中,有多次涉及张兴华因纪委调查其违纪问题请求明玉清从中协调。其中,2012年春节前,张兴华为了请托明玉清帮其协调解决被举报及网络上炒作一事,在昆明一宾馆送给明玉清人民币5万元。

原审法院认定,张兴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总和刑期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检察机关扣押的赃款人民币51万元,依法予以没收。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张兴华不服提起上诉。上诉称,其积极配合中纪委和省纪委专案组的调查,主动坦白交代了行贿和受贿的犯罪事实,主动退缴51万元赃款,有立功表现,且今年已67岁,身体多病,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张兴华的辩护人提出,张兴华在长期担任领导职务中认真负责,收受明某的贿赂是迫于明玉清特殊身份的压力;给明玉清行贿是想把从明某处收到的贿赂以另外一种方式还掉。张兴华认罪、悔罪,全额退赃,建议适用缓刑。

云南省高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0年间,张兴华利用其担任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明某在工程投标、建设等过程中谋取利益,先后三次收受明某以不同名义所送贿赂现金人民币共计51万元。

该事实有行贿人明某的证言,时任昆明高新区管委会建设局领导及工作人员的证人证言,明某以江苏盐城某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在高新区做工程项目及拨付款的相关书证,张兴华所作供述及自书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同时,张兴华为协调解决自己被云南省和昆明市两级纪委调查违纪问题,先后12次送给明玉清现金共计53万元。

云南省高院认为,张兴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同时张兴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还构成行贿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经查,无证据证实张兴华在收受贿赂时受到了明玉清的逼迫或是暗示,且在收受明某贿赂之前,张兴华已对明玉清行贿30多万元。之后,张兴华为请托明玉清帮其协调解决被举报及职级晋升等事项,还不断给明玉清送钱。故辩护人所提张兴华是迫于压力才受贿,行贿的目的是归还受贿款的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云南省高院认为,一审法院分别对张兴华判处的刑期和决定执行的刑期是恰当的,不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故对此请求不予支持。

9月12日,云南省高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石飞)

(责编:吕腾龙、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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