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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党章赋予职责 切实维护党的纪律

——2002.11-2007.10查办的典型案件掠影

2018年10月24日16:40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原标题:履行党章赋予职责 切实维护党的纪律

2002年11月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人民大会堂隆重开幕。(资料图片)

2002年11月8日至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确定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和行动纲领,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对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提出了新的明确要求。

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中央纪委和各级纪委全面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坚持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扎实推进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特别是在查办大案要案、深挖腐败分子、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治理商业贿赂、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重要保证。

2002年12月至2007年6月,全国纪律检查机关共立案67.79万余件,给予党纪处分51.84万余人。

不论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必将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

陈良宇受贿、滥用职权案及郑筱萸受贿、玩忽职守案

自2006年7月5日开始,中央纪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反映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违规运营社保基金问题进行调查。在调查中发现,时任中央政治局委员、上海市委书记陈良宇涉嫌严重违纪。

2006年9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免去陈良宇上海市委书记、常委、委员职务,停止其担任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职务,由中央纪委对陈良宇问题立案检查。

经查,陈良宇任职期间,滥用职权,支持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违规贷给不法企业主和有关公司巨额社保基金,危害社保基金安全;为不法企业主收购国有公司股权提供帮助,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利用职权在项目审批、资金安排、招商合作、土地规划、职务升迁等方面为他人谋利,本人或家人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以权谋私,帮助亲属在经营活动中获取巨额非法利益;道德败坏,搞权色交易;包庇有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身边工作人员。

2007年7月,陈良宇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后经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陈良宇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万元,其受贿款项上缴国库。

这一时期,影响较大的还有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郑筱萸受贿、玩忽职守案。

2007年3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公布了郑筱萸严重违纪相关情况:郑筱萸在任国家药监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一些医药企业谋取非法利益,收受贿赂;在药品监管工作中严重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郑筱萸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经查,1997年6月至2006年12月,郑筱萸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8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2001年至2003年,郑筱萸在全国范围统一换发药品生产文号专项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做认真部署,并且擅自批准降低换发文号的审批标准。经抽查发现,郑筱萸的玩忽职守行为,致使许多不应换发文号或应予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获得了文号,其中6种药品竟然是假药。

郑筱萸作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领导,利用事关国家和民生大计的药品监管权进行权钱交易,置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多次收受制药企业的贿赂,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以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判处郑筱萸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中央对陈良宇、郑筱萸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表明了我们党反对腐败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必将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

我国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中美关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后,首次将贪污外逃人员从国外押解回国——

中国银行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贪污、挪用公款案

2001年10月初,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后三任行长许超凡、余振东、许国俊挪用银行资金4.8亿余美元的事件败露,三人出逃国外。中央纪委监察部牵头成立了由多部委参加的联席会议,查处此案。

2001年11月,公安部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发出红色通缉令。与此同时,根据中美关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中方要求美方就此案提供协助。2004年4月16日,逃亡美国两年半的余振东被遣送回国。之后,美方返还了余振东转往美国的赃款。

经查,自1992年开始,余振东与许超凡、许国俊(均另案处理)合谋,利用中国银行联行资金管理上的漏洞,违规占用广东省辖联行账户的大量资金,并贪污公款8247万美元,据为己有,用于其在境外设立的私营公司。同时,三人采取假借企业名义向中国银行开平支行申请贷款、套取巨额联行资金的手段,挪用巨额资金合计美元1.32亿元、人民币2.73亿元、港币2000万元,用于其境外私营公司的经营,并从中获得公司分红等非法利益6730万港元。

经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判处余振东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100万元。

在此期间,金融系统还有中国建设银行原董事长张恩照、中国银行原副董事长刘金宝、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原主席胡楚寿等人,因严重违纪违法被查处。这些案件的查处,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增强了金融业的竞争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保障了金融业健康发展。

余振东是我国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中美关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后,首次从国外押解回国的贪污外逃人员。十六大后,我国与有关国际组织和国家初步建立了执法合作、司法协助、人员遣返、涉案资金返还等机制,开展国(境)外缉捕追逃、防逃、涉案资产返还等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截至2007年1月底,我国已与52个国家缔结了86项双边引渡条约、司法协助条约和移管被判刑人条约。

交通系统多名领导干部违纪违法,13个省(区)交通厅20名厅局级干部因经济问题被查处——

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卢万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偷越国(边)境案

2004年1月,中央纪委对河南省交通厅连续三任厅长曾锦城、张昆桐、石发亮受贿案,四川省交通厅原厅长刘中山贪污受贿案、原副厅长郑道访受贿案,贵州省交通厅原厅长、党组书记兼省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总经理卢万里贪污受贿案等进行了通报。

以卢万里贪污受贿案为例。1998年6月至2002年1月,卢万里利用担任贵州省交通厅厅长、贵州省高速公路开发总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先后多次索取、收受他人款物。2002年1月下旬,卢万里使用虚假身份资料骗取护照,经香港出境逃往斐济。国内反贪机构通过国际刑警组织向世界各成员国发出了红色通缉令,在全球范围追捕卢万里。后来,卢万里被斐济国际刑警抓获,并被引渡回国。

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扣押、冻结了卢万里的财产折合人民币5536.9万元,其中除受贿犯罪所得2559万元和合法收入326.9万元外,有价值人民币2651万元的财产卢万里不能说明合法来源。2004年3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卢万里因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偷越国(边)境罪,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2年至2007年,交通行业有13个省(区)交通厅的20名厅局级干部因经济问题被查处,其中厅长6名。这些案件的查处,起到强大震慑作用,为国家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保障了交通行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资料】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大事记》《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工作60年》《辉煌历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三十年》(记者 王珍 李钦振)

(责编:吕腾龙、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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