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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行贿一起查,让行贿者付出应有代价

2018年09月24日10:53    来源:福建日报

原标题:受贿行贿一起查,让行贿者付出应有代价

日前,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建筑承包商陈锡民行贿案,判处陈锡民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受贿行贿一起查,对行贿者形成强大的震慑作用!”惠安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林育伟告诉记者,今年4月,潜逃江西长达5年之久的陈锡民迫于压力主动投案,县监委对其依法采取留置措施。

陈锡民案的查处,是我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关于“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要求,依据监察法赋予的职责权限,向“围猎者”与甘于被“围猎者”亮剑,让行贿者付出应有代价的具体体现。

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刘学新多次要求,全省纪检监察机关要保持正风反腐高压态势,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推动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向压倒性胜利转化。

全省各地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方针,补齐打击行贿的短板,依法依规严厉打击行贿行为,一批“围猎者”与被“围猎者”一道受到严肃查处。

4月,三明市宁化县公安局原党委委员、原副局长张志龙因受贿、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徇私枉法等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涉及向其行贿的江某等3人分别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5月,诏安县官陂镇原党委书记张俊荣因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涉及向其送钱的11名村两委候选人被取消参选资格,并受到严肃处理。

《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在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深化的背景下,全省各地积极有效运用监察法赋予的这项留置行贿人措施,推动受贿行贿一起查。

7月6日,漳州龙海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私营企业主郑国章犯挪用公款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此前,郑国章的主要行贿对象,龙海市委原台工办主任吴志鸿因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在以往的一般案件中,行贿人员往往只是充当配合调查询问的证人,特别是非中共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人,只能提请公安机关配合,现在我们可以依法采取留置措施。”龙海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委副主任郭武俊介绍,在查办吴志鸿一案中,市监委就对涉案的行贿人、“两非”人员郑国章采取了留置措施。

8月10日,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谢晶思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开庭审理,在检察机关指控谢晶思的多项罪名中,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指控十分醒目。“他既受贿又行贿,被绳之以法,是罪有应得!”一名干部参加庭审旁听后如是说。

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留置行贿人,同样必须善用慎用各项法定调查措施,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展开调查,让行贿与受贿一样受到法律的严惩。

“在严查行贿者本人的同时,对于其通过行贿获取的非法所得,也要依纪依法进行认定和追缴,让‘围猎者’付出沉重代价。”福州市晋安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晋安区房管局原局长吴敏捷利用职便在征地拆迁中收受贿赂,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对受贿、行贿一同予以严肃查处,审判机关不仅对相关行贿人判处刑罚,而且责令其退缴多补偿的700余万元款项,并处罚金10万元。

不仅如此,我省一些地区还积极在行贿处置等环节出招,强化不敢、知止的自觉。德化县将查处权力寻租、利益输送、买官卖官等行贿、受贿问题列入与检察机关的协作范围,并将存在行贿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列入“黑名单”,在行政许可、评先创优、资格评定等方面进行限制,形成治理行贿的合力。龙海市加强行贿人员电子档案建设,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市行贿数据信息进行梳理和录入,共涉及行贿送礼人员412人,已对91名行贿、送礼人员作出处置,其中立案6人,给予开除党籍处分2人,诫勉谈话12人,批评教育、谈话提醒等73人。(记者 林蔚 通讯员 陈跃虹)

(责编: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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