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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铁的纪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修订纪实

石艳红

2018年09月07日09:11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原标题:用铁的纪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全面从严治党,重在加强纪律建设。

  近日,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印发。这是党中央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适应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对全面从严治党、加强纪律建设的再部署、再动员——

  《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要求细化、具体化,增强制度合力,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条例》坚持使命引领和问题导向相结合,把“两个维护”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扎紧制度篱笆,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使全面从严治党思路举措更科学、更严密、更有效。

  时隔3年,党中央再次对这一党内基础性法规作出修订,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强烈信号,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不懈、持之以恒以铁的纪律从严管党治党的坚定决心和责任担当。

  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政治建设为统领,把“两个维护”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7月31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审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两个重大议题,有着深刻的内在联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党要有新气象新作为,必须靠严明的纪律作保证。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关键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纪律不严,从严治党就无从谈起。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入手,建制度、立规矩、抓落实、重执行,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等,全面加强纪律建设,党在革命性锻造中更加坚强,焕发出新的强大生机活力。党的十九大把纪律建设纳入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在党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突显了纪律建设在管党治党中的重要作用。

  严明党的纪律,首要的就是严明政治纪律。从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严重违纪违法案例中可以发现,管党治党中的所有问题,从本质上看都是政治问题,都是“四个意识”不强的问题,违背党章要求,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当“两面人”的问题,都是严重破坏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行为。

  党纪处分条例作为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对严明党的纪律,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发挥着重要作用。2015年条例,把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排在首要位置,通过抓住这个纲,把严肃其他纪律带起来。随着条例的颁布施行,一些问题也更加充分暴露出来。比如“七个有之”问题,“四风”隐形变异,脱贫攻坚领域、民生领域的腐败和不正之风等等。这些问题都会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侵蚀党的执政之基。

  政治问题任何时候都是根本性的大问题,政治建设是从深层次解决党内存在突出问题的根本所在。近3年来,习近平总书记针对加强党的政治建设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巩固拓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成果等。这些要求都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都需要在《条例》中贯彻体现,转化为纪律要求。

  与此同时,党中央先后制定、修订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重要党内法规,对维护党中央权威、严明政治纪律等作出进一步规定。党的十九大对党的建设总体布局作出重大调整,强调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各项建设,为新时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保证全党服从中央,坚持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党的政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关键时期,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是党和国家前途命运所系。

  党面临的形势越复杂、肩负的任务越艰巨,就越要加强纪律建设,越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确保全党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前进。修订《条例》,就是要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突出出来,作为根本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全党令行禁止,确保党中央一锤定音、定于一尊的权威。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和新型违纪行为扎紧制度篱笆,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

  与时俱进是我们党的理论品质。党纪处分条例自1997年试行开始,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已在2003年、2015年经过两次重要修订。特别是2015年条例,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对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但从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来看,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全面从严治党依然任重道远。修订《条例》,将不断丰富的纪律建设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凝练为纪律要求,对于解决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意义重大。

  党中央高度重视条例修订工作,将之列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2018年工作要点和《中央党内法规制度工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8-2022年)》中。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也将条例修订作为重点工作进行了部署。

  贯彻党中央要求,中央纪委有关部门自2017年11月起着手研究修订条例。中央纪委常委会把条例修订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赵乐际主持召开常委会会议和专题会议,学习传达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对条例修订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认真梳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纪律建设重要论述,深入总结监督执纪中的新经验新做法,深刻分析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查处的严重违纪违法中管干部忏悔录反映的问题,查找制度漏洞,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主要负责人的意见,深入部分省市县调研……思考在深入、智慧在凝聚,修订工作思路和原则更加清晰——

  坚持尊崇党章。将党章中关于纪律建设的新精神新要求具体化,注重与《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近年来颁布的党内法规相衔接。

  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既体现纪严于法、实现纪法分开,又注重纪法贯通、实现纪法衔接。

  坚持全面从严。贯彻把“严”字长期坚持下去的要求,结合实践发展对党员干部提出一些新的纪律规定,对领导干部提出更高要求。

  坚持科学立规。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听取意见,根据党中央要求和形势任务需要对必须改的予以修改,不需要修改的不改,保持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

  ……

  寒来暑往,春华秋实。近一年来,修订工作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章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体现一以贯之加强党的建设总要求,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

  《条例》贯彻以政治建设为统领的要求,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对管党治党中的突出问题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的“七个有之”等问题作出更有针对性的规定。

  《条例》紧密结合新时代新使命新要求,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价值取向,对脱贫攻坚、民生领域等侵害人民利益问题增加了相应规定。

  《条例》坚持与时俱进,根据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新增对“两面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买卖股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家风败坏等新型违纪行为的处分规定。

  ……

  《条例》修订稿共142条,在现行条例基础上新增11条,修改65条,整合了2条。每一处修改,都凝结着管党治党实践的新成果,蕴含着新时代对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要求。

  5月25日,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修订送审稿。

  7月5日、7月31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分别审议通过《条例》修订送审稿。

  坚持纪严于法、纪法衔接,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依法治国必然要求依规治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党内法规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之中,将“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确立为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的重要内容之一。

  纪律和法律本质目标是一致的。法律是公民的底线,纪律是党员的底线。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的纪律必然严于国法。2015年条例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了纪法分开,突出党的纪律作为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全体党员行为底线的重要作用,体现了我们党对党的建设规律认识的重大飞跃,也为纪律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方法遵循。

  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入推进、监察法颁布实施,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必须实现更有效衔接。党的十八大后,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要严格依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今年7月31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条例》时进一步指出,“要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严格依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协同,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首先是坚持纪严于法,把纪律挺在法律前面。这次《条例》新增或修改内容,贯彻把“严”字长期坚持下去的要求,在2015年条例基础上,对全体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提出更高标准更严要求,“管”得更多、更具体、更细致,充分体现了共产党的先进性。实践表明,干部不违纪就不会触犯法律。只要把纪律管到位、严到份,就能有效弥补法律的监管空白,防止党员干部的小错发展为大错,让组织少受损失,干部少犯错误。

  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就要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在违纪到违法、“好同志”到“阶下囚”之间层层设置的“四道防线”,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条例》贯彻党章要求,与党内监督条例相衔接,在总则部分增写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这既有利于各级党组织综合运用批评教育、组织调整、组织处理、党纪处分等手段,用纪律管住“大多数”,也明确了对严重违纪违法的“极少数”,必须用法律严惩的鲜明态度,为纪法贯通提供了制度保证和实施路径。

  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还要做好纪法衔接。适应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要求,《条例》与监察法规定的职务犯罪情形相衔接,完善了有关条款,使纪法同向发力,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在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大背景下,《条例》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制度的笼子扎得更紧更密,既体现了惩又体现了治,既是治标更是治本,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严格执纪考验着党员领导干部的忠诚和担当。学习贯彻《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的重要政治任务。这就要求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把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作为最根本的政治担当,巩固和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成果,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中国纪检监察杂志提供)

(责编:李源、姚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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