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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精准度

2018年09月06日11:15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原标题:提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精准度

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在早发现上深化,提高发现违纪问题能力;在分类处置上深化,提高精准把握执纪标准和运用政策能力;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深化,下功夫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将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实进来。

近日,湖北省丹江口市纪委监委对当前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现状及效果开展调研,重点研究实践中存在的难点和阻力,在分析问题基础上形成加强精准运用的思考。

实践经验

坚持把压实责任作为落实好“四种形态”的总抓手。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履行监督专责,层层压实各级党组织主体责任。围绕教育引导、管理监督、责任追究等内容,采取清单式明责、留痕式履责、链条式传责、制度式督责、倒逼式问责,推动“四种形态”落实。

坚持把常态落实作为践行好“四种形态”的总要求。各级党组织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重大问题和个人有关事项请示报告等制度,常态化深入开展纪律教育。同时,该市纪委对“四种形态”运用情况实行“每月一报告、每季一通报、年终一考评”的常态监督机制,确保在精准上提高实效。

坚持把精准执纪作为运用好“四种形态”的总方法。一是分情况研判处理。坚持用纪律管住大多数的要求,在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都要以“四种形态”为标准,进行分类处理。二是规范“四种形态”运用。进一步探索建立“四种形态”规范化、具体化、制度化、常态化运用的相关制度,对每一种形态的运用方式、运用程序、实施部门、实施效果、责任追究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使各职能部门在“四种形态”的具体运用上履责有依、追责有据。

存在问题

思想认识有偏差。一是党委(党组)重视不够,少数党委(党组)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心存顾虑,害怕得罪人,即使发现了问题也不主动运用“四种形态”去处理,往往是纪委反馈或交办了才被动处理。二是个别党员干部对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和“四种形态”精神实质学习不深、理解不透,将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处理少数有严重问题的党员干部,错误地认为“管住大多数”意味着放过“关键少数”;有些党员干部认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会成为问题官员从轻发落的借口,从而对“四种形态”产生误解和误判。

操作运用有欠缺。一是操作形式单一。有些地方和单位缺乏担当,不敢大胆问责,单一地把第一种形态运用到干部任前谈话、警示教育、民主生活会等领域,对另外三种形态很少运用。二是能力不适应。少数纪检监察干部思想政治水平和政策把握能力不强,缺乏对“常态、大多数、少数、极少数”之间关系的准确把握,尤其是“越往基层执纪越松、越不规范”问题突出。三是执纪手段有待改进。特别是在开展监督检查、运用大数据沟通共享、反腐败协作配合、收集研判问题线索、审查违纪行为等方面,现有的执纪手段仍然比较单一。

体制机制不完善。基层普遍反映缺乏统一指导,希望有指导性案例推动实施细则落实,在操作上有困惑之处。一些地方仅对运用“第一种形态”的14种方式进行了规范,而对其余三种形态的运用还没有形成统一、规范、具体、操作性强的指导性意见,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操作依据和实施保障。

原因分析

缺乏担当,责任落实不到位。一些地方和单位的党组织未能切实承担起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依然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看成是纪委的事,重视不够。少数党委及主要负责人缺乏担当,对运用“四种形态”存有消极抵触情绪,害怕得罪人。

缺乏学习,能力水平跟不上。有的纪检监察干部主动学习不够,没有在学深弄懂悟透上下功夫;有的虽然学习了,但没有将理论与工作实践紧密结合,未能研究吃透每个层次的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对四种形态之间的联系和相互转换把握不准,害怕出错,不敢大胆运用。

缺乏协调,综合运用打折扣。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仅是纪委监委之职,更是各级党委(党组)之责,还需要各个职能部门相互协调配合。从调研情况看,推动落实上还有不少差距。一是党组织管理存在疏查疏管现象,存在“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对责任清单规定的内容走过场,到检查时弄虚作假敷衍了事。二是职能部门存在各自为政现象。组织部门、司法机关等职能部门,在落实“四种形态”中处于什么地位、肩负什么责任、履行哪些职能,没有明确定位,没能形成“党委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实施”的责任链条和常态化工作机制。

对策建议

压实责任,强化担当。一是压实党委主体责任。党委(党组)要知责明责、履职尽责,自觉扛起实践“四种形态”主体责任,对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从严从实、抓早抓细,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二是压实纪委监督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提高思想认识,将工作重心由严惩极少数向管住大多数转变,聚焦主责主业,进一步提高审查调查综合效应,综合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措施,把“四种形态”落实好、运用好,充分发挥纪律的惩戒警示作用。

补足短板,精准运用。一是坚持信任激励与严格监督相结合,鼓励纪检监察干部从实际出发,消除不敢用、不愿用的顾虑。二是继续把审查调查的思维观念从“抓大放小”向“抓早抓小”转变,从盯“重点少数”向“大多数”转变,把重心放到“零容忍”上来。三是在实际操作中理解和把握“四种形态”的精神要义,通过集中轮训、以案代训等方式,使广大纪检监察干部更加深刻认识“四种形态”的丰富内涵和精神实质,不断提高监督执纪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完善制度,把握边界。“四种形态”环环相扣,是一个完整的监督执纪问责体系,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必须细化标准,明确监督执纪问责刻度。进一步细化相关制度和标准,对各形态之间的转化情形予以明确;制定负面清单,对不适用“四种形态”的情形以及各种情形之间的转化进行明确界定,以便于基层操作。要结合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建立与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相适应的配套制度,将“四种形态”贯穿到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问题线索管理、审查调查和案件审理等环节,真正体现抓早抓小、关口前移、动辄则咎。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对于第二、三、四种形态的运用,要实现人员、信息、职能、平台、经验、成果共享,确保纪法衔接、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有效贯通。(湖北省丹江口市纪委监委课题组)

(责编:王楠、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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