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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原总经理明万富手握工程项目发包分包等大权,成为众多施工单位眼中的“金主”和“围猎”对象。他不能正确处理“亲”“清”关系,以所谓的“潜规则”自我麻痹,利用职权受贿662万元

变了味的总经理负责制

杨永浩 陈禹橦

2018年07月31日13:37    来源:检察日报

原标题:变了味的总经理负责制

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周晓燕(右一)带队出庭支持公诉

庭审现场 张超摄

日前,北京兴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北京实兴腾飞置业发展公司原总经理明万富受贿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公开审理。

记者了解到,该案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后,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受理的首例监察委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由该院副检察长周晓燕担任第一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副院长陆伟敏担任审判长并组成合议庭。

法庭上,检察机关围绕明万富13笔合计人民币662万元的受贿犯罪事实予以指控。由于在此前召开的庭前会议中,检察机关已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出示了全部证据材料,庭审时,检察机关采取了分组集中示证的方式,大大提高了庭审效率。

被告人明万富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自己利用手中权力收受他人贿赂的犯罪行为表示悔恨。

最终,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明万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明万富没有提出上诉。

个人“决定”

随着手中权力越来越大,明万富的心态发生了微妙的变化,越来越听不进别人的意见建议,渐渐地搞起了“一言堂”,“总经理负责制”成了明万富的“个人决定制”,这也为明万富大搞工程项目中的权钱交易埋下了隐患和伏笔。

北京市兴华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兴华公司”)成立于1992年,是一家由国资系统主管的全民所有制公司。明万富1995年入职后,工作勤勉、业务能力出色,逐渐从一个普通职员,走上了公司部门经理、公司副总经理乃至常务副总经理的领导岗位。

2004年起,明万富开始担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2005年,兴华公司和其他公司共同成立了北京实兴腾飞置业发展公司(全民所有制公司,下称“实兴腾飞公司”),明万富被任命为新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代总经理)等职务,并于2007年被正式任命为总经理。

承办该案的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职务犯罪检察部检察官王燕鹏告诉记者,两家公司均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所以明万富在任总经理期间,对公司全面工作均拥有决定权。相关证言证实,在明万富任兴华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实兴腾飞公司代总经理期间,两公司的业务工作实际上也主要由明万富主持,而两公司的主营业务又都是房地产开发、工程项目建设等,所以,但凡有关工程项目的大事小事,都是明万富一个人说了算。

不可否认,在两家公司工作的十多年间,明万富逐渐成长为一名有着丰富工作经验、业务能力出众的国有房地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他曾经带领两公司职工积极参与相关棚户区改造、商贸区建设等工作,作出过一定贡献,工作成效算得上有目共睹。

然而,随着手中权力越来越大,明万富的心态也发生了微妙变化,他越来越听不进别人的意见建议,渐渐地搞起了“一言堂”,“总经理负责制”成了明万富的“个人决定制”。

公司各部门人员开始接到明万富各种明示或暗示,要求下属部门违规操作确定施工方、在工程中照顾有关施工方等。有的员工私下觉得这种方式不规范,但碍于明万富的总经理身份,也不敢违背其要求。同时,公司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工程建设招投标等内外部管理规范制度开始形同虚设,这为明万富大搞工程项目中的权钱交易埋下了隐患和伏笔。

遭受“围猎”

在得知实兴腾飞公司负责开发某工程项目后,明万富成了众多施工单位眼中的“金主”和“围猎”对象。包工头刘某先后四次给予明万富155万元现金,感谢其在承揽工程过程中提供的各种“照顾”。

工程领域被称为“唐僧肉”,有许多所谓的行业内“潜规则”。工程项目因为涉及资金大,动歪脑筋的人不少。明万富主管兴华公司和实兴腾飞公司期间,两家公司分别开发了多个大型工程项目。于是,手握工程项目发包分包等“生杀予夺大权”的明万富,成为众多施工单位眼中的“金主”和“围猎”对象。

2009年,经上级批准,确定“实兴腾飞公司”为某地块的开发实施单位。由于当时各种审批手续尚未完善,不具备施工招标条件,实兴腾飞公司决定不走正式招投标程序,而是采用邀标方式确定施工方。所谓“邀标”,就是选择三到五家与公司合作过并有承担招标项目能力、技术能力较强、资信良好的企业进行比较,最终由公司确定意向合作单位。

公司自行“邀标”相比正常的招投标程序,本来就更容易人为操作,于是,在得知实兴腾飞公司负责开发该工程项目后,与明万富熟识的某包工头刘某便动起了“歪念”。

刘某先是找到明万富提出承揽该地块工程的意向,又找到具有承揽该工程一级资质的河南某建筑公司,提出可以帮助该公司承揽到该地块工程,但其要“切一半工程”。得到该公司同意后,刘某又继续与明万富联系。最终,明万富通过在邀标过程中直接向公司下属打招呼的方式,确定河南某建筑公司为该地块工程的总包方,刘某也如愿以偿“分包”获得了该地块工程的一大部分。

为感谢明万富在承揽工程过程中提供的帮助以及明万富在工程中的各种“照顾”,刘某先后四次共给予明万富155万元现金。

此外,明万富还在实兴腾飞公司作为总包方的工程项目中,直接插手分包方的确定。例如,实兴腾飞公司开发的另一商业项目中,在确定门窗、电梯、消防、通风、石材、玻璃幕墙等专业分包方时,明万富明确要求下属把分包的技术参数发给“意向单位”,让“意向单位”报价后,再根据报价和预算的成本价格来洽谈。但这些所谓的“意向单位”其实就是明万富提前向下属打过招呼的公司,下属“心领神会”后,自然会在具体招投标过程中尽可能让这些“意向单位”承揽到专业分包工程。而这些专业分包方在事后也都会以各种名义陆续送给明万富大量钱款,以感谢明万富在承揽工程方面提供的帮助,以及继续维护与明万富的“良好关系”。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承揽工程只是工程领域贪腐的首要环节,在其后的各个环节,都存在权力寻租的身影。

验收“拔毛”

施工方杨某因为工程款迟迟不到位,拖欠了部分农民工工资,在明万富办公室给其5万元“表示心意”。收到钱款后,明万富直接跟公司下属打招呼,很痛快地解决了杨某工程款拨付事宜。

记者了解到,工程项目中现场监督、检查验收、工程款结付等诸多环节,都有所谓业内“潜规则”。例如,工程款结算一般周期较长,且拖欠工程款较为普遍,而多数施工方又都是垫资施工,为了尽快拿到钱,施工方经常通过向发包方行贿的方式,希望在结付工程款时得到关照,这种施工方用钱寻求关照,为腐败分子权力寻租提供了巨大空间。

在开发建设的工程中,实兴腾飞公司作为发包方在给施工方结付工程款时,一般会根据工程进度按比例拨付资金。明万富作为公司领导,有权审批相应的资金拨付金额,而这个权力也成为明万富“寻租”的工具。例如,明万富曾在某项目工程款拨付的过程中,要求下属在制作资金拨付明细单时,对与其关系密切的加某、贾某等施工方予以“关照”,使得本应按比例拨付的工程款成了“谁关系近谁结付更顺畅”。另如,施工方杨某因为工程款迟迟不到位,拖欠了部分农民工工资,在明万富办公室给了其5万元“表示心意”。收到钱款后,明万富通过直接跟公司下属打招呼的方式,很痛快地解决了杨某工程款拨付事宜。

此外,由于明万富经常让下属对与其“关系近”的施工方在现场管理、监督方面也适当照顾,公司员工对于那些与明万富“走得近”的施工方自然“另眼相看”,本应严格履行职责、确保工程质量的检查成了“走过场”,有时就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坠入“法网”

办案检察官分析,明万富用所谓“潜规则”自我麻痹,沉溺于不法商人为其编织的“钱网”不能自拔。他没有处理好“亲”和“清”的关系,最终被人“围猎”成功,触犯刑律。

“我认罪,我辜负了组织多年的信任,后悔莫及。”在法庭上,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明万富当场认罪悔罪。

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及量刑建议,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明万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明万富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至此,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受理的首起监察委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工作圆满完成。

周晓燕告诉记者,明万富作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项目、拨付工程款、工程协调等方面提供帮助,并收受662万元钱款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构成受贿罪。同时,依据我国刑法和相关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公诉人针对被告人明万富主动坦白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积极退缴全部受贿款以及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从轻处罚。

“随着个人职务的升迁,明万富的思想逐渐发生变化,用所谓‘潜规则’自我麻痹,沉溺于不法商人为其编织的‘钱网’不能自拔。”周晓燕告诉记者,“他没有处理好‘亲’和‘清’的关系,最终被人‘围猎’。”

王燕鹏告诉记者,在办理明万富受贿案过程中,由于监察法尚未正式出台,检察机关立足于试点地区开展相关工作的规范框架,积极探索职务犯罪检察部审查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对外与监察委衔接机制,并充分发挥专业化办案优势,顺畅完成了案件的提前介入、受理衔接、强制措施审查、审查起诉及相关工作程序的协调,为深化试点工作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办案中,我们积极探索总结对监察委移送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做法和经验,结合该案的证据、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等实际情况,决定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并促使其家属向司法机关退赔了全部赃款。”王燕鹏对该案的成功办理感触颇深。

◎公诉人说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 周晓燕

发生在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虽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这一领域目前仍属于“重灾区”之一。“工程建起来、干部倒下去”的案例屡有发生,明万富受贿案就是一起国有工程建筑公司领导干部利用主管工程建设职务之便谋取个人私利的典型案例。

明万富受贿案给我们的教训是深刻的,该案的权钱交易渗透了工程招投标、现场管理、工程款拨付等诸多环节。我们应从该案获得一些警示:一是要不断加大工程建设等贪腐高危领域的职务犯罪惩治和预防力度,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意义。同时,加强对该领域从业人员的廉洁教育,让其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促使工程建设领域的国家工作人员坚守廉洁底线。二是要探索建立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从规划审批、招标投标到工程款结付等各个环节的监督管理,提高工程全流程的公开透明度,从源头上铲除工程建设领域滋生腐败的土壤和条件。

正如明万富当庭所说,其辜负了组织多年的信任,后悔莫及。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依然时有发生,表明这个领域的问题亟须引起高度重视。既要高擎执法利剑,重拳出击,对工程建设领域腐败零容忍,又要重视贪腐源头防治,切实严把工程建设“廉洁关”,斩断权力寻租的“黑手”,双管齐下,真正形成司法打击和行政治理的有效合力。

(责编: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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