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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管齐下破“围猎”困局

——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实践与思考

天津市纪委监委课题调研组

2018年07月26日14:34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原标题:双管齐下破“围猎”困局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行贿受贿一起查,持续强化不敢、知止氛围。近日,天津市纪委监委成立专题调研组,系统梳理“受贿行贿一起查”工作现状和存在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对策建议。

推动“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探索

当前,天津市纪检监察机关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决策部署,在重点查处受贿的同时,对行贿行为也加大打击力度,在“受贿行贿一起查”方面实现了“四个转变”。

一是从移送贿赂问题线索向直接调查处置转变。党的十八大至十九大之前,天津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收到或审查中发现涉嫌受贿行贿的问题线索,一般不作调查处置,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党的十九大以来,按照党中央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部署要求,及时将这部分问题线索纳入业务范围,按规定调查处置。

二是从重调查受贿问题向受贿行贿问题并查转变。天津市纪委监委把“受贿行贿一起查”作为2018年度全市纪检监察工作重点任务和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措施作出部署,推动全市范围积极探索实践。2018年上半年,天津市各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涉嫌行贿人数超过受贿人数,二者留置人数基本相当。

三是从重处理受贿人向受贿人行贿人并处转变。以往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置贿赂案件,因各种原因,更重视对受贿人的处分和处理,对行贿人要么轻处分轻处理,要么不处分不处理。监委成立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对受贿人和行贿人的调查处置逐步向同步迈进。

四是从重调查处理涉嫌行贿的党员和国家公职人员向调查处理涉嫌行贿的所有人转变。以往纪检监察机关更多重视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调查处理,对非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双非”行贿人,特别是对当地经济贡献较大的民营企业人员,要么宽大处理要么不予处理。监委成立以来,对“双非”人员调查处置逐步加大力度。

检视“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问题

涉嫌行贿案件查得少处得轻,影响“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均衡性。纪检监察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行贿人比例偏低。近五年来,天津市各区纪委监委调查涉嫌行贿人员中移送司法的不到三成。有的案件涉及行贿人30余人,仅有1人被调查和移送司法机关。对涉嫌行贿人处分处理明显偏轻。近五年来,天津市各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的涉嫌贿赂案件中,对行贿人不予处分和处理的占七成;对移送司法的行贿人,不予立案、撤案、不起诉和判处缓刑的超五成。

非党员和非国家公职人员行贿人查得少处得轻,影响“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公正性。近五年来,天津市各区纪委监委审查调查涉嫌贿赂案件中,涉嫌行贿人中超半数是非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双非”人员,涉及民营企业负责人占四成;被移送的“双非”行贿人占涉嫌行贿“双非”行贿人的三分之一,而这其中被司法机关最终不予立案、撤案、不起诉和判处缓刑的超六成。

配套法规制度不健全,影响“受贿行贿一起查”的规范性。针对行贿的配套法律法规相对滞后,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行贿违法犯罪的查办。比如,关于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过于原则。现行刑法规定,认定行贿行为的构成要件是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但对于“不正当利益”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具有哪些情形等,却没有作出进一步详细规定,缺乏实际可操作性。比如,法律规定纪检监察机关除留置外无其他强制措施与审查调查现状不适应。调研发现,实践中监察法规定的三个月的留置期限,对查清当事人行贿等违法犯罪问题难度较大,而目前法律又没有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可提请相关机关采取类似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措施,导致有的纪检监察机关“抓大放小、抓主放从”,无法做到对其他涉案人员的违纪违法问题(包括贿赂问题)查处零遗漏。再比如,对行贿违法如何处置缺少相关制度规定。对具有行贿行为但行贿数额未达到刑法规定标准的行贿人,如何抓早抓小,强化监督,目前还没有相关的处理规定,导致行贿违法问题实际上处于“脱管”状态。

纪检监察干部能力素质相对滞后,影响了“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实效性。纪检监察机关存在重查受贿轻查行贿的思维惯性。目前,天津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设定审查调查部门工作绩效指标时,均将处置受贿问题线索数量、调查受贿案件数量作为重要指标考核,而未将行贿问题线索处置和查处定为硬性考核指标,一定程度上导致“轻行贿”短板问题。调查贿赂案件“口供依赖”问题突出。由于行受贿犯罪属于对合犯,且行贿者往往采取现金行贿,调查取证难度大,加之技术调查手段审批严格、周期长,为快速突破案件,办案人往往以给行贿人政策承诺方式获取给受贿者定罪的“口供”。实践中贿赂案件80%以上存在“口供依赖”问题。

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建议

坚决消减行贿存量遏制增量。严肃查处。对主动行贿、多次行贿、行贿数额巨大、长期“围猎”党员干部且党的十八大特别是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的行贿人,坚决查办,从严处理,强化不敢行贿的震慑。公开曝光。对查处的特别是党的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的典型案例,一律公开曝光,向全党全社会释放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强烈信号。强化监督。对达不到入罪标准的一般行贿违法问题,抓早抓小,分类处置,行贿人是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运用“四种形态”处理;行贿人是其他人员的,纳入个人诚信体系处理,切实织密监督网。稳妥有序。查处行贿人特别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民营企业负责人,要提前评估查办对企业经营、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影响,做到既有力打击行贿违法犯罪,又有效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发展,实现政治、经济、社会、纪法综合效果。

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建立纪检监察机关与公安、检察、法院、审计等机关定期沟通工作机制,在受贿行贿问题线索移送、案件查办、非法所得追缴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建立健全行贿“黑名单”和定期公开曝光制度。加快建设完善行贿违法犯罪信息档案查询系统,将涉嫌行贿信息分级列入“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行贿单位在经营行为、市场准入及行贿人乘坐高铁、飞机等方面做出限制性规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开曝光,增加行贿成本,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让行贿者寸步难行。建立健全行贿人留置信息公开制度。纪检监察机关留置行贿人,除按规定不能公开外,一律第一时间向全社会公开。

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能力建设。引导树立正确政绩观。调整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考核标准,将行贿问题的查处情况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工作绩效考核,引导树立查受贿是成绩,查行贿同样是政绩的办案理念,推动受贿行贿同步调查、同步处分、同步处理。强化信息技术保障。适应信息社会发展要求,积极做好大数据应用,审慎加强技术调查手段运用,为“受贿行贿一起查”插上科技的翅膀,不断降低“口供依赖”,逐步做到“零口供”定罪。加强专业能力培养。通过以干带学、专题培训等方式,提高纪检监察干部政治能力、突破案件能力、把握政策法规能力等,切实适应新时代审查调查受贿行贿工作需要。

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加强反面警示。通过制作播放警示教育片、举办警示教育展等形式,以案释纪、以案释法,释放对贿赂“零容忍”的强烈信号,让行贿者、受贿者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增强“不敢贿”的震慑。强化正面教育。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加大贿赂违法犯罪特别是行贿违法犯罪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匡正“礼贿不分”的认识误区,推动社会交往回归清正纯朴,增强“不想贿”的自觉。优化营商环境。坚持刀刃向内,下大力气推进“放管服”改革和“双万双服促发展”活动,最大限度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服务、提升效能,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从源头上消除滋生贿赂行为的土壤。

(责编: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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