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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好“关键少数” 护航行稳致远

上海国企反腐从“制度+科技” 到党建“压舱石” 再到“七个不得”划清“红线”

2018年07月20日13:01    来源:《工人日报》

原标题:管好“关键少数” 护航行稳致远

近日,上海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制定出台《关于市管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防止领导人员利益冲突的办法(试行)》,明确“七个不得”行为限制。这是继“制度加科技”强内控、党风廉政建设与企业经营管理深度融合之后,又一在国企领域反腐倡廉祭出的重招,进一步扎紧扎牢制度篱笆,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上海市检察院发布的《2011年—2015年上海市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情况预防调查报告》显示,5年共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贪污贿赂犯罪791件911人,分别占同时期立案件数和人数的45.4%和42.8%,每年均占到立案件数和人数的近五成,涉及石化、电力、交通、建筑工程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领域。

全面从严治党,国企没有例外。在推进国有企业党风廉政建设的过程中,上海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这一“关键少数”廉洁从业行为,努力树立鼓励开拓有为、支持善作能为、问责无所作为、惩治腐败行为的鲜明导向,积极营造“亲”“清”的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环境。

“制度加科技”强内控

上海是国资国企重镇。近年来,上海以“两个融入”为总体思路,以“制度加科技”加强内控机制建设为重要抓手,以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为重要手段,以加强纪检监察组织建设为重要保证,深入推进国有企业惩防体系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

针对国有企业资金监管不力、土地资源不清、产权交易风险较大等问题,在市国资委层面建立“财务风险预警、企业土地管理、产权交易预警监测”3个信息监管系统;在企业集团和重要子公司层面,围绕“资金运行、财务管理、物资采购、资产处置、工程建设”等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设置在线运作流程,实施实时监管,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廉洁风险内控机制建设。

结合实际,上海着力构建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市纪委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国资监管、审计、工会等部门,建立了市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积极推进市管国有企业纪委书记进入法人治理结构。目前,全市各大型产业集团以及市管金融企业已全部建立了反腐倡廉工作联席会议等制度。并以单位自查、上级抽查的方式,对全市10502家国有企业开展了投资入股、完成产权交易后国资收回、企业国有土地及“小金库”等专项检查。

同时,上海还注重发挥案件查处的治本功能,深入剖析案发的原因,认真查找制度执行和监管控制方面存在的疏漏,研究防止同类问题重复发生的制度性措施。

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企改革进入深水期、攻坚期,上海将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作为“定盘星”“压舱石”,融入国企发展的每个环节,确保国企改革健康推进、行稳致远。

两年前,久事集团完成公司制改革,巴士集团等直属企业修订公司章程,特意增加了“党组织的设立和活动”章节。上海机场集团、化工院等在公司章程中明确了党组织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任务等,这也意味着党组织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中的法定地位已明确。目前,上海国资系统48家市管企业正按照不同要求,将党建工作要求写入公司章程。

上海国企开拓新思路,因企制宜抓党建。市管国有企业普遍建立了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三个议事规则相互配套的工作机制。46家市管企业、150家区管企业明确把党组织研究讨论作为董事会、经理层决策重大问题的前置程序,确保党组织有效参与重大决策。

上海市委强调,抓党建是国企的重要责任,抓不好是不称职,不抓更是严重失职。市委领导连续7年带队专项检查国企党委落实“两个责任制”情况,把党建工作纳入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对国企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进入述职评议考核,制定50项责任清单抓实基层党建,在落实党建责任中加强党的领导。并且着力加强国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

“七个不得”划“红线”标“底线”

通过认真分析近年来巡视监督、执纪审查等发现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纪违法案例,上海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制定出台《关于市管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防止领导人员利益冲突的办法(试行)》。《办法》立足关口前移、构建预防机制,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履行经营管理职责中的行为限制明确为“七个不得”:

围绕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主要市场活动,明确“本人的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及其投资经营的企业不得与任职企业及关联企业发生经营业务往来;不得与任职企业及关联企业发生投融资关系”。围绕当前上海推进新一轮混合所有制改革,明确“本人的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及其投资经营的企业不得参与任职企业及关联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围绕经营管理中的用人问题,明确“本人的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得在分管的企业、部门担任领导职务或者从事重要岗位工作”。围绕防止领导人员利用已建立的业务关系谋取私利,明确“本人不得与业务对象发生非正常的借款、委托理财等经济往来;不得介绍配偶、子女、其他特定关系人及其投资经营的企业与业务对象发生经济和业务往来”。

同时,《办法》还将“本人不得有其他利益冲突的行为”作为兜底条款,防止挂一漏万,进一步使制度的“笼子”织密。

此外,《办法》在明确负面清单的基础上,还提出了防止利益冲突登记查核、承诺明示、合同管理、内控管理、业务对象准入和退出、轮岗交流、离职或退休后从业、公务回避等8项措施,以及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惩戒处理措施,充分体现严字当头、一严到底。

“‘七个不得’为我们划清了‘红线’、标明了‘底线’。一旦发现利益冲突情况,我们将严格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一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表示。(钱培坚)

(责编:杨亚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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