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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官员假离婚现象亟须增设离婚审计

宋书敏

2018年06月12日10:21    来源:检察日报

原标题:遏制官员假离婚现象亟须增设离婚审计

  假离婚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而且还侵害了国家利益。同时,党员干部假离婚行为还可能存在违纪与腐败问题,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工作也不断加强和改进。

  2017年4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修订出台的《规定》传递了报告事项内容更加突出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的信号;《办法》明确了认定漏报、瞒报需要掌握的基本原则、具体情形和处理依据,规定了领导干部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影响期,为更加有效地强化查核结果运用提供了遵循。

  对此,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秦涛认为,假离婚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系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会对社会诚实信用道德、公序良俗等造成一定的冲击。“党员干部进行假离婚,并从中获益的,违反了党纪国法的规定”。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党员干部假离婚不仅有违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没有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而且会带坏社会风气,败坏党风政风,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和人民利益,这是党的纪律不允许的。

  假离婚践踏了法纪红线

  “领导干部一般都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受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双重规制,一部分不是党员的领导干部,其行为也会受到公务员法的约束。”秦涛表示,普通人假离婚只受到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撤销相关行政受益等处罚,而党员干部假离婚,不仅相关利益被没收,同时也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彭新林表示,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的规定,一经查实,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另外,在给予纪律处分时,应结合其本人态度、行为后果及造成的影响、是否如实向组织报告等实际情况,妥善提出相应处理意见。

  秦涛表示,民法总则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以假离婚的方法获利的,其获利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进而违法获利可能会被国家没收。另外,从行政法律规范视角来看,一部分官员假离婚骗取生育证,属于以欺骗手段获得相关行政许可的行为。”秦涛说,“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公务员法也规定对于违纪行为,可以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还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建议设立离婚审计制度

  如何改变这一乱象?彭新林建议不断细化官员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加强抽查监管。“改变官员假离婚现象,重点在于将官员个人事项报告制度落实到位”。

  秦涛认为,建立“离婚审计制度”不失为一个好办法,即对公职人员离婚时将巨额家庭财产给一方所有的,应作为查办腐败案件的线索来源进行重点监控和调查,以堵住贪官利用假离婚洗钱。“离婚审计制度应常态化,将离婚审计制度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配套使用,可以及时发现官员是否有公权力滥用现象,从而遏制官员干部假离婚现象”。

  “对于党员干部来说,其行为底线和道德要求比普通公民有更高的标准,尤其是党员干部应当模范遵守党的纪律和法律法规,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和带头树立良好家风,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除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以外,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彭新林表示,应坚持“零容忍”态度惩治党员干部假离婚等违纪行为,畅通监督渠道,充分发挥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作用,形成合力,让党员干部假离婚的歪风邪气无法蔓延。

  “立法机关要加强立法的配套措施建设,防止一部分官员钻制度空子。”秦涛补充道。

(责编:段晨茜、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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