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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爱民:深刻把握国家监察法的“四性”

2018年04月12日09:20    来源:求是网

原标题:深刻把握国家监察法的“四性”

国家监察法的出台实施,是反腐败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成果进一步固化为法律制度,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深化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忠诚履行党章和宪法赋予的神圣职责,深刻把握国家监察法的政治性、时代性、人民性、实践性,推动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踏上新征程。

政治性是监察法的灵魂,要坚决维护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监察法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法律,用法律把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机制固定下来,明确监察委员会实质上是反腐败工作机构,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不是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充分体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变革。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关于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论述是监察法的魂和纲,政治性是监察法的第一属性,我们要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国家监察的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确保监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时代性是监察法的生命,要充分坚定中国特色监督体系的“四个自信”。监察法是一部把握时代趋势、回答实践要求,回应人民期待的法律,从监察法的出台背景看,监察法是党中央着眼于新时代党的建设伟大工程,把党和人民在实践中取得的重大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成果上升为法律规定,从而实现反腐败工作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式方法的与时俱进。从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看,监察法是通过反腐败国家立法,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有效提升反腐败工作的法理基础,解决长期困扰我们反腐败的法治难题。从新时代全面从严治党方略看,制定监察法,就是要通过制度设计补上过去监督存在的短板,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探索出一条实现自我净化的有效路径。我们要坚定中国特色监督体系的“四个自信”,对表调校、紧跟赶趟,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腐败,推动国家监察法在基层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人民性是监察法的根基,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监察法是一部党性和人民性高度统一的法律,从监察法的出台过程看,监察法立法是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凝聚全民共识的全民参与性立法,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是我国开门立法精神的直观体现。从监察法的目标任务看,监察法是为了加强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防止权力受到腐蚀,防止脱离人民群众,厚植党治国理政的基础。另外,监察法规定,我国各级监察委员会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其监督,确保监察权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我们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和价值取向贯彻落实监察法。 一是要坚持落实国家确立的监察体制制度安排,要对产生它的人大机关负责,并接受其监督。二是要把党和人民的的意志贯穿于国家监察各项工作,坚持群众导向、问题导向,以惩治腐败的实际成效回应人民群众期盼,增强人民群众反腐获得感。

实践性是监察法的关键,要全面释放法治反腐的巨大威力。监察法既是实体法,也是程序法,还是组织法,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的性质、工作原则、组织、职责、监察范围、监察权限和程序以及对监察机关、监察人员的监督等,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是做好监察工作的遵循。纪检监察机关要准确把握监察法的科学内涵,深学深悟、笃信笃行,将监察法刻于心、践于行、成于效,释放国家监察法惩治腐败的巨大威力。一是在宣传培训上发力,通过开展多途径、全覆盖学习培训,不断强化公职人员的法律意识,形成尊崇法律、遵守法律、捍卫法律的良好氛围;二是在贯彻执行上发力,充分运用12种调查措施,严肃查处一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三是在监督检查上发力,以监察法为准绳,认真查摆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等方面的突出问题,不断用监督传导压力,用压力推动国家监察法的落实。

(作者:黄冈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

(责编:实习生王珂园、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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