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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监察法之一

监委不是权力集中的“超级机构”

2018年03月28日15:41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监察法高度重视监察机关自身建设,专设“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一章,充分体现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基本原则。北京市一年多来的改革试点实践证明,成立监察委员会,实现与纪委合署办公,并不意味着权力的扩大,只意味着责任的加大,监委的权力始终在严格的监督下运行,监委绝不是权力集中的“超级机构”。

没有增加新的权限。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和12项调查措施,都是实践中正在实际使用、比较成熟的做法,没有超出此前行政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部门使用的权限,也远小于新加坡等国家的反贪部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廉政公署的权限。一方面,是将原来行政监察法规定的查询、复制、冻结、扣留、封存等手段细化完善为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鉴定等;另一方面,将纪检监察实践中运用的谈话、询问等措施确定为法定权限,有利于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应当强调的是,监察机关行使的调查权不同于也不能视同于公安、检察机关的刑事侦查权,不能简单套用或视同于执法和司法机关的强制措施,监察机关没有侦查、批捕、公诉等权力。监察法在明确监察机关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的同时,对规范权力行使也作出多项严格规定,要求保障被调查人员特别是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利,同时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解决了长期以来纪法衔接不畅的问题。改革试点过程中,北京市对12项调查措施进行了全面使用,实践证明,这些措施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开展反腐败工作的必要手段,是与监察机关承担的职责任务相匹配的。

担负责任更加重大。过去,行政监察范围过窄,监察对象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监察体制改革则实现监察全覆盖,管住从“好公职人员”到“阶下囚”的更广阔空间,填补了监督对象上的空白。目前,全国各级检察院反贪系统人员转隶至监委后,人员只增加了10%,而工作对象大概要增加200%以上。除查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外,监察机关还需要做大量“拉袖子、提个醒”的日常监督工作。以北京市为例,2017年,北京市综合运用“四种形态”处理12494人,增长58.6%;市纪检监察机关共处置问题线索12537件,同比增长45.8%;立案3585件,同比增长11.5%;处分3215人,同比增长22.5%;线索处置数、立案数、处分人数均创改革开放以来历史新高。特别是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历史性突破,去年共追回在逃人员32名,是2016年的2倍多。由此可见,监督范围更加广泛、监督对象大大增加、日常监督工作加强,实际上使得监委的责任更大了、担子更重了。

权力监督进一步强化。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对监察委员会自身的要求必须严之又严,慎之又慎。北京市监委成立以来,在始终接受同级党委和上级监委领导和监督的同时,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和制约。监察法明确规定,监察机关接受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2017年以来,北京市监委已主动向市人大常委会做过2次专题汇报。监察法明确监察机关应与检察机关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规定检察机关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依法审查、提起公诉,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市监委还主动向市政协通报工作情况,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多次召开新闻发布会,并邀请境外主流媒体参加“走进北京市监察委员会”活动,自觉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在改革试点中,北京市监委不断强化自我监督,将监委运行规范与纪委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相衔接,强化流程再造,实现监审分设,实行执纪执法“一程序两报告”模式(即对党员监察对象同时存在违纪问题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的,履行一套程序,形成执纪审查、职务违法犯罪调查两份报告,审理部门对两个报告同时审核,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并行不悖),建立统一决策、一体化运行的执纪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并设立纪检监察干部内部监督机构,坚决防止“灯下黑”,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北京市纪委监委 杨齐)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提供)

(责编:实习生王珂园、姚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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