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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纪检监察杂志评论员:实现纪检监察工作“形”的重塑、“神”的重铸

2018年03月28日15:38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了,开启了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新的一页。

随着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颁布实施,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站在了新的起点上。3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赵乐际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干部大会上强调,纪委监委合署办公重中之重是职能、人员、工作的深度融合,是“形”的重塑、“神”的重铸。要牢牢把握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根本点基本点,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履行职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坚持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推进纪委监委的全面融合和战略性重塑,实现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整体性提升。

要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反腐败事关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纪委监委本质上是反腐败工作机构,是党的政治机关,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纪检监察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监察法明确规定:“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在履职过程中,纪委监委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自觉承担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的特殊使命和重大责任,具体落实到强化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处置、巡视巡察、追责问责中,坚决清除政治上蜕变的两面人、两面派,督促全体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坚决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战略部署,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要求,结合实际落实落地,立足职责积极作为。在体制机制上,纪委要认真履行党章规定的地方各级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的要求,监委要认真履行宪法规定的“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要求,同时合署办公的纪委监委共同接受同级党委领导,确保党中央始终牢牢掌握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权。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一定要在自觉接受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方面作出表率。

要坚持依据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履行职责。党章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宪法和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职能是“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职责是监督、调查、处置。党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维护宪法法律,对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负责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宣传等。这是对合署办公体制下,纪委监委两项职责相互贯通、一体贯彻的明确要求。全体纪检监察干部一定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进一步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自觉从思想、理念、工作、文化等方面跟进、适应、提升、发展。一是找准共通点。纪委的监督执纪问责与监委的监督调查处置,相互衔接、互为补充、内在一致,统一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生动实践。比如,对象有重合,全国80%的公务员、95%以上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职能有交叉,依纪依法监督在两项职责中都居于基础地位,都立足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目标相一致,都是为了加强党和国家自我监督,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等等。二是把握住边界。两项职责在适用对象、适用情形、适用方式上又有所区别,有各自的边界,该执纪的时候要执纪,该执法的时候要执法,不能相互混淆和代替。三是统筹用好“两把尺子”。既要用好党章党规党纪的“尺子”,强化党内监督,用纪律管住党员干部,保持党的先进纯洁;又要依据宪法、监察法和相关法律,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特别是对党内监督达不到的或者不适用执行党纪的公职人员实施监察,确保公权力为人民服务。这是一个有机统一、相互促进的过程,不能搞成“两股劲”“两张皮”。

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取向。人民是党领导和执政的力量源泉,做一切工作都要顺乎人心、一心为民。与腐败作斗争,本质上是严肃的政治斗争,说到底是民心所向问题,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树起以人民为中心的鲜明价值取向。要坚持群众立场,人民群众反对什么、痛恨什么,就要坚决防范和纠正什么。群众对腐败问题意见很大,就要保持高压态势,“老虎”露头就要打,“苍蝇”乱飞也要拍。要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当前的重点是,在扶贫、民生等领域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坚决查处涉黑腐败,以维护群众利益的实效取信于民。要让群众参与,依靠党自身的力量和与群众相结合的力量正风反腐。开展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巡视巡察、追责问责等,都要听取群众意见,了解群众意愿,从群众中获取信息、汲取力量。要创新载体渠道,特别是用好网络、微博、微信等,让广大群众方便参与、有效监督。要由群众评判,坚持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纪检监察工作的根本标准,始终把纠正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为重要任务持续推动,切实增强正风肃纪、反腐惩恶的精准性实效性,让群众在全面从严治党中有更多获得感。

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就此多次强调,要求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以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颁布实施为契机,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和宪法法律,强化纪律意识、法治意识,努力在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上有一个大提升、大进步。一是纪法贯通。纪检监察机关的任务与过去不一样了,既要审查违纪问题、又要调查违法犯罪问题,既要考虑纪的因素、又要兼顾法的内容,既要用纪言纪语、又要用法言法语。要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完善工作流程,健全工作规则,建立统一决策、一体化运行的执纪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实现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相互贯通,使执纪执法同向发力、精准发力,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二是法法衔接。对于涉及违法犯罪的,调查取得的证据要与刑事审判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经得起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审查。要紧紧围绕运用监察法规定的谈话、讯问、搜查、留置等12种调查措施,做好建章立制工作,明确各项调查手段的审批程序、工作流程,严把事实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总之,要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进一步提高工作质量,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的检验。

要坚持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党章明确,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接受党组织的监督;监察法明确监察机关对6类“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这就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所有的党员和公职人员实行监督监察。要盯住“关键少数”。重点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一把手,还有处于关键领域、关键岗位的领导干部。依据党内监督条例,重点监督他们“遵守党章党规”“维护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党的干部标准”“廉洁自律、秉公用权”“完成党组织部署任务”等8个方面情况,严明党纪处分条例规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6项纪律。依据监察法规定,对他们“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置意见。要根据这些要求,严肃党纪国法,严格监督监察。要管住“绝大多数”。既要认真履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责任,也要充分发挥组织优势,督促推动各级党组织落实主体责任,共同管理好、监督好全体党员。要向基层延伸。监察法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规定为监察对象,要积极探索监察职能向基层、村居延伸的有效途径,强化对基层组织中履行公职人员的监督,消除监督空白和死角,确保所有公权力的行使都在严密监督之下,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

国家监委的组建和运行,开启了从试点探索向依法履职、持续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新阶段。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始终坚持党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贯方针原则,牢牢把握贯穿改革全过程的基本要求,确保改革沿着正确方向前进,不断取得新的更大成效。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提供)

(责编:实习生王珂园、姚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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