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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山之石)

国外监察模式一览

2018年03月26日08:25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代议机关内部的行政监察模式

  在代议机关内部设立的监察机构称为议会行政监察专员。世界上,瑞典是第一个建立议会监察专员的国家。这一制度,被以北欧国家为主的欧洲国家迅速效仿。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经有超过120个国家设立监察专员公署。

  议会监察专员有一人或者数人,由议会选举产生。议会行政监察专员分别收受和处理一切控告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包括文官、军官、经理人员)的申诉案件,也可以主动发现问题去处理。议会监察专员的职权有:接受公民申诉和控告、立案调查和案件处理(包括调解、建议、批评、起诉)。

  议会赋予行政监察专员以调查权。有关当局的全部文件和记录都应当提供给监察专员,即使这些文件和记录是保密的,并且不能以任何其他方式获得。建议权不具有强制力,监察专员在对案件调查结束后可以对有关机关提出建议。批评权是监察专员常用的权力。起诉权是监察专员最严厉的措施,对于重大违法行为,监察专员可以行使起诉权。

  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监察模式

  许多国家采取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置行政监察机构的模式来进行监察。这属于政府内部监察机制,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决定进行监督,促进政府行政效率的提高,对公务员的违法乱纪行为进行查处。美国、日本等国家采用此种模式。

  以美国为例。美国是设立监察长。监察长由总统根据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任命,对总统和国会负责并向总统和国会报告工作。州以下的地方政府监察长由行政首长提名,议会审议通过。监察长主要负责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财政的公共计划支出进行审核,防止侵吞、讹诈及浪费现象;二是对发现的各种不合理、不合法的财政支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相应改进建议。

  美国的监察长有权对政府公务员、幕僚以及与政府有交往的企业均享有调查权。监察长工作措施主要有六方面:一是制定监察计划;二是跟踪监察;三是接受举报和控告;四是案件调查;五是提交报告;六是处理。

  监审合一的行政监察模式

  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需要相互配合,才能更好地监督政府公务人员。因此在韩国、波兰等国家就形成了将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合二为一的监察制度。

  以韩国为例。韩国最高的监察机关是监察院,整合了监察委员会和审计院,独立于议会和政府,只受总统领导。监察院由包括院长在内的七名监察委员组成,任期四年。监察委员由院长提名,总统任命。

  韩国有专门的《韩国监察院法》。监察院的主要任务是审计国家决算及受国家与法律约束的团体的财务,监察国家行政机关及公务员履行职务的情况,以及揭露公职人员违法违纪问题。

  监察院的监察方式主要是要求监察对象提交有关文件,必要时可以进行巡回监察。有权冻结监察对象的仓库、物品等。监察院根据监察结果,发现监察对象有违法行为时,有权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发现法律或行政工作有问题时,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修改建议或者改进行政工作的具体措施。

  (记者 张一琪整理)

(责编:李源、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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