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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军民:没了反贪反渎,检察机关还能干啥?

2018年02月24日08:20    来源:法制日报

原标题:没了反贪反渎,检察机关还能干啥?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全面推开,“两反”转隶,没了反贪反渎,检察机关还能干啥?自从电视剧《人民的名义》播出后,我常常被人问及这个问题,也在思考着答案。

职务犯罪侦查权一直被认为是检察机关保证法律监督有效行使的有力保障,也是外界最为熟知的权力之一。因此面临转隶,网上各种声音纷呈,悲观的、乐观的、担忧的都有。职务犯罪侦查权转出后,检察机关依然具备法律监督权,担负着对监察委员会调查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和出庭公诉等追诉犯罪的职能,也依然是反腐战线上的重要力量。

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定位是由国家宪法确定的,转隶后,检察机关主要监督公安、法院、行政执法机关正确实施法律,监督手段有: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抗诉、公益诉讼等。通俗地说,公安局抓人,检察院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法庭公诉,检察官代表的是国家,如果法院判决有误,检察院可以提起抗诉。还有百姓最关心的环境污染、食药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如果遭到侵害,行政机关怠于作为,检察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虽说转隶转掉了一部分检察职能,但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犯罪、促进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公益的责任与担当不会减。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二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贺信中指出“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的重大论断,从而明确了检察机关形成指控犯罪的国家公诉和关系民生民利的公益诉讼双轮驱动。法律守护者、公益代表人的双重身份,将成为新时代检察机关的新站位。

没了反贪反渎,检察机关能干的事还有很多,我们的主责主业任重道远。我们要以强大的诉权回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召唤,进一步发挥刑事检察监督在检察职能中的核心作用。将庭审不断提高的证据标准和审判要求及时传递给侦查环节,通过深化“驻公安检察官办公室”办案机制,研判捕前诉前刑事案件,促进形成新型侦、捕、诉体系,督促侦查部门合法侦查、有效侦查;探索构建以抗诉为中心的审判监督格局,建立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程序,充分发挥抗诉的刚性监督和检察建议柔性监督作用。同时要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公诉人,用他们在庭审中的法律思辨、气韵风度和对证据审查驾驭、刑事政策把握等综合能力的出色表现赢得实实在在的检察公信力。

新时代检察机关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更需要创新发展思维,拓宽履职方式,承担起国家社会赋予检察机关的新职能。我们要全面理解、准确把握公益的内涵和外延,明确检察官在公共利益保护中的责任、作用和地位,重点监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严重损害公益的突出问题。试点以来,我们逐步探索,形成了公益调查、法律分析、走访约谈、检察建议、公益诉讼五个梯级的行政检察监督模式,推动昆山成立了“公益诉讼维权资金”和“生态环境修复基金”,最大限度为生态环境修复提供保障。下一步,我们要继续思考谋划公益诉讼案件办案组织建设,提高办案化专业化水平。同时,我们更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明确遏制违法犯罪才是我们司法办案目的。检察机关不仅要重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更要将工作重点放在为更多守法公民服务、为受害人服务上,关心普通民众的权益保护工作。

改革后检察机关将初心不改、本色不变,充分发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抗诉、公益诉讼等职能作用,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系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俞军民)

(责编:实习生王珂园、李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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