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
2017年12月09日10:01 来源:安徽日报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我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已全面推开。为回应社会关切,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有关负责同志就广大群众关心关注的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的意义是什么?
答: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对政治体制、政治权力、政治关系的重大调整,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全省各级党委和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深刻认识到改革试点工作是坚决贯彻党的十九大决策部署、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重大举措,是实现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省和全面从严治党有机统一、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任务,是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把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的有效途径,是推动改革持续有序深入,与地方人大换届工作紧密衔接的务实办法,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有力有序有效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问:我省制定《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从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高度统一思想认识,坚决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巩固深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目标是什么?
答: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完成省、市、县三级监察委员会组建工作,建立党统一领导下的国家反腐败工作机构,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使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党内监督与国家监督、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
问:各级党委如何在改革试点工作中担负起主体责任?
答:2017年11月,在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我省成立由省委书记李锦斌担任组长的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负责研究我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落实方案,对改革试点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省纪委机关。市、县相应成立改革试点工作小组,由党委书记任组长,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报上一级改革试点工作小组批准后实施。各级党委书记站在改革第一线,亲自挂帅、亲力亲为,当好“施工队长”。各级纪委担起专责,协助党委牵头抓总,细致谋划、统筹协调、扎实推进,做好试点方案的组织实施和具体落实。
问:各有关单位在改革试点工作中承担哪些职责任务?
答: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确保按时产生监察委员会、选举和任命组成人员。党委政法委要加强组织领导,检察机关要配合做好人员转隶、职能划转和线索移交等工作。法院、公安机关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组织人事、编制、财政、发改和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就监察委员会组建涉及的机构编制、人员调配、后勤保障等事项进行深入研究,提供支持。
问:我省改革的具体步骤是什么,省、市、县(市、区)何时完成转隶、挂牌?
答:按照《安徽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部署安排,省、市、县(市、区)在抓好转隶的基础上,将于今年底明年初召开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上产生三级监察委员会,具体步骤为:
2017年12月10日前,各县(市、区)完成检察院反贪、反渎、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机构、职能、人员转隶工作。2017年12月召开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县(市、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县(市、区)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其他组成人员,此后即挂牌成立县(市、区)监察委员会。
2017年12月31日前,各省辖市完成检察院反贪、反渎、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机构、职能、人员转隶工作。 2018年1月上旬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其他组成人员,此后即挂牌成立市监察委员会。
2018年1月20日前,省本级完成检察院反贪、反渎、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机构、职能、人员转隶工作。 2018年1月下旬召开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省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其他组成人员,此后即挂牌成立省监察委员会。
问:监察委员会的职能、职责是什么?
答:监察委员会的职能是:维护宪法和法律法规权威;依法监察公职人员行使公权力情况,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监察委员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处置: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对在行使职权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
问:试点确定了哪六类监察对象?
答: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中国共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的公务员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实施监察。
问:监察委员会惩治腐败、调查职务违法犯罪行为的权限手段有哪些?
答:监察委员会独立行使监察权,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开展调查。需要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问:如何强化对监察委员会的监督制约?
答:监察委员会要加强自我监督,严格审批程序和内控制度,实行 “监督、审查、案管、审理”相对分离,形成“前台”和“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的机制。作出立案调查决定、处分决定等重要事项,应当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监察委员会报告,调查过程中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线索处置、案件调查、涉案款物管理、处置执行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应当经集体研究后按程序审批。省级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中央纪委备案;市、县两级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委员会批准。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机构作用,严肃查处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说情干预、以案谋私等违纪违法行为,坚决防止“灯下黑”。同时,监察委员会要自觉接受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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