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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入党”问题不容小觑

2017年11月22日16:09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原标题:“带病入党”问题不容小觑

党的十九大报告在部署“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时指出:“注重从产业工人、青年农民、高知识群体中和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发展党员。”

近年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基层党建活力极大提升,发展党员更加严格。但个别地方在发展党员的过程中,“人情党员”“关系党员”等现象仍未绝迹,严重破坏了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一些基层党组织违规发展党员问题较为普遍

从近年来各地通报曝光的案例可以发现,一些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政治意识淡薄,发展党员违反程序、把关不严,致使一些不具备党员条件的人混入党员队伍。

今年7月,湖北省委第二巡视组向十堰市郧阳区委反馈巡视“回头看”情况时就指出:该区“违规发展党员现象较为普遍,党员发展审核把关不严,档案资料不齐全”。

一些基层党组织负责人违规发展“人情党员”,为干部或干部亲属入党大开方便之门。

今年5月,浙江省瑞安市通报了飞云街道宋家埭村党支部书记陈碎存违规发展党员的问题。陈碎存明知村委会主任薛行总因酒后驾驶和无证驾驶多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仍将其发展为党员,自行担任其培养联系人和入党介绍人,还将《党员发展审查表》交给薛行总,由其自行到有关部门签署审查意见,也未向组织如实报告薛行总的违法情况。陈碎存因此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个别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为少数人获取党员身份,让不合格的发展对象“带病入党”。2016年7月,海南省万宁市通报了这样一起案例:该市四维村党支部书记陈秋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没有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召开村党支部会议和党员大会进行表决,且档案内容均由村党支部委员黄众雄一人填写,违规吸收发展5名党员。陈秋荣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党的建设缺失、组织生活不健全是主因

一些基层组织违规发展党员,一方面体现了相关人员党性意识的淡薄,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一些党组织党的建设缺失。

“比如一些申请入党的人动机不纯,把党员身份当作谋取个人升迁的‘敲门砖’。还有少数基层党组织负责人把发展党员当成一种个人特权,把党员身份当作一种‘政治奖励’。”曾在组织部门工作过的福建省三明市沙县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吴江潮认为。

“发展党员工作是党的建设中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有严格的程序。违规发展党员现象屡禁不绝,党的建设缺失,组织内部软弱涣散,领导干部一个人说了算是一个主要原因。”福建省泰宁县纪委常委黄积佐表示,“少数党组织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组织内部软弱涣散;加上个别党组织负责人缺乏民主意识,平时作风霸道,党内讨论问题喜欢搞‘一言堂’,导致发展党员缺少应有的民主程序。”

此外,外部监督不力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一些地方不重视对违规发展党员问题的监督检查,对已经发现的违规问题和相关责任人,处理不及时、不严格,没有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一些人的侥幸心理。”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张丰杰表示。

从源头上防止基层发展党员“近亲繁殖”等问题

党员是党的肌体“细胞”,只有确保“细胞”质量,党的肌体才能健康。把好党员发展质量关,既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严肃党内政治生活的有力措施,更是保证党的肌体健康的前提和基础。

发展党员必须讲规矩。对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行为,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五条作出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对违规发展党员的问题,不仅要严肃处理当事人,相关领导干部不履责的也要严肃问责。《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同样规定对党的建设缺失、违反党的纪律的问题,既要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也要追究领导责任。

此外,要防止违规发展党员现象,还需完善发展党员的相关制度,加强源头防治。日前,安徽省铜陵市纪委、市委组织部联合发文《关于开展基层干部违规发展亲属入党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通知》不仅要求各基层党组织要对近两年来新发展党员的情况逐一自查,还要求建立健全基层干部亲属入党事前报告、近亲回避、全程公示、定期检查、责任追究等制度规定,着力从源头上防止基层发展党员家族化、裙带化等“近亲繁殖”问题。(叶水江 沈昌培 罗兴根)

(责编:孙爽、杨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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