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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综述之五 把握规律、标本兼治——

从源头上阻断腐败滋生的通道

张国栋

2017年08月22日16:24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原标题:从源头上阻断腐败滋生的通道

  立案审查2.3万人次,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27.8万人次,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16.3万人次,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2.8万人次……7月20日,2017年上半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纪律审查情况公布,既雷霆出击拔烂树,又动辄则咎治病树、正歪树、护森林——既惩又治,这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反腐败坚持标本兼治的生动展现。

  以新理念引领标本兼治——强调纪律建设是治本之策,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

  惩是为了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标本兼治是我们党管党治党的一贯要求,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标本兼治。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斗争,总体上是从治标入手,治本工作也一刻未放松。5年来,我们党不断深化认识、创新理念、把握规律,积极探寻反腐败治本之道。

  找到病根,是对症下药的前提。大量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表明,“破法”无不始于“破纪”。习近平总书记一针见血指出,“可以说所有腐败问题,起初往往都是从作风失范开始的,从不讲规矩开始的,从违反纪律开始的。”

  党员干部之所以敢于“破纪”,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党规党纪意识沉睡,不把纪律当回事。2013年福建省纪委找南平市检察院时任检察长娄彩敏谈话。他一进来就大大咧咧地说,我是检察院的一把手,肯定没有违法的事,但违纪的事有,大有一副不违法你能把我怎么样的架势。一段时间以来,有这种想法的党员干部不在少数。然而,无数惨痛事实表明,错把法律作为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底线,“降格以求”,最后造成的结果就是 “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

  善除害者察其本,善理疾者绝其源。正是深刻洞察“干部出问题,都是因为纪律的突破”“过去就存在纪法不分问题”,习近平总书记鲜明地提出“加强纪律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要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强调的是纪律,指向的是治本。这些重要论述和思想,体现对管党治党和反腐败规律的深刻把握,为标本兼治指明了方向。

  不仅是有的党员干部不把纪律“当回事”,过去监督执纪也存在纪法不分、法在纪前的惯性思维,只盯着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极少数,而忽略大多数,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坚持问题导向,自觉向党中央看齐,王岐山同志反复强调,管好纪律才能看住权力;把纪律挺在前面,抓早抓小、动辄则咎;以党章党规为尺子,靠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

  强调纪律建设是治本之策,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是管党治党理论的重大创新。以此为前导,2015年,党中央修订廉洁自律准则和党纪处分条例,扎紧制度笼子,在实现纪法分开上迈出重要一步,为全面从严治党和从源头上治理腐败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以新路径推进标本兼治——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防线前移,抓住“及时辩证施治”关键

  《韩非子》中有个“扁鹊见蔡桓公”的故事,蔡桓公有病而不自知,讳疾忌医,结果从“疾在腠理”“病在肌肤”,一直到“病在肠胃”“病在骨髓”,终不可治。从“破纪”到“破法”,吉林省松原市委原书记蓝军亦经历了这样的四次“病变”:起初自负独断、不讲规矩,逐渐“顺水推舟”、纪律防线崩溃,进而利欲熏心、卖官鬻爵,直至执迷不悟,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最后坠落腐败深渊,受到党纪国法严惩。

  与蓝军类似,很多严重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在数年乃至十多年的时间跨度内,思想防线一点一点松懈直至垮塌,行为一步一步失范直至脱缰,从一般违纪发展到严重违纪,最后量变引起质变。从“好同志”到“阶下囚”也并非自由落体运动,不少人都有过彷徨、纠结、后怕的心路历程。遗憾的是,每一个紧要关头并没有关键的“大喝一声”“猛击一掌”。

  透过现象看本质。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一些人在腐败泥坑中越陷越深,一个重要原因是对其身上出现的一些违法违纪的小错,党组织提醒不够,批评教育不力,甚至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由此,就可能导致要么不暴露,要么就出大问题。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有病就马上治,发现问题就及时处理,不能养痈遗患”,这既体现挺纪在前、标本兼治的要求,也彰显“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

  那么,如何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随着实践的深入和认识的深化,王岐山同志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明确了挺纪在前、辩证施治的具体路径。“四种形态”,即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四种形态”用纪律的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针对性质和程度不同问题,给出由轻到重的因应之策,建立起“好同志”与“阶下囚”中间的缓冲区,防止小错演变成大错。“四种形态”是把纪律挺在前面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的具体体现,也是对“树木”与“森林”关系认识的深化。“既有一以贯之的历史传承,也有守正出新的时代创造。”正如有评论指出的,“四种形态”既有“提醒剂”,又有“预防针”,还有“手术刀”;既讲问题导向,又重效果导向;既抓大抓要,又抓早抓小;既能扶正祛邪,又能刮骨疗毒;既严肃治标,又便于治本,是实现标本兼治的有效路径。

  以新实践深化标本兼治——推动实践“四种形态”日常化,层层设防拦截,治于初萌,防止从违纪滑向违法犯罪

  有的党员干部准备办“升学宴”,被党组织及时“叫停”;有的收受合作单位价值百十来元的礼品,被纪检机关约谈……发现苗头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及时处理,这样的例子越来越多见。近年来,认真落实中央要求,各级党委和纪检机关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绷紧纪律之弦,深化标本兼治。

  治于初萌,防患于未然。各级党委和纪检机关在第一种形态上狠下功夫,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红脸出汗、谈话函询渐成常态。2014年,各级纪检机关共谈话函询4.9万人次,2015年为5.4万件次,2016年则达到14.1万件次,同比上年增长160%;今年上半年谈话函询数则接近去年全年的8成。

  实践“四种形态”,真正让纪律成为党员干部不可逾越的底线。2013年,全国党纪政纪处分18.2万人;2014年,党纪政纪处分23.2万人;2015年,党纪政纪处分33.6万人;2016年,仅党纪处分就34.7万人。在党员基数不断增长背景下,党员受处分率从2012年的1.8‰上升到2016年4.3‰,释放出的信号明确无误——纪律不是纸老虎、稻草人,而是通了电的高压线。同时,加大“断崖式”处理力度,及时阻止了违纪走向违法犯罪,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凸显党的政策与策略的有机统一。

  实践“四种形态”,绝不意味着对腐败分子以纪代法、高举轻放,“极少数”也不意味着打虎数量的绝对减少。十八大以来至2016年底,广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数超过前10年的总和,查处地厅级干部470人,是前10年查处数的1.6倍。即便如此,今年6月中下旬,河源市原市长彭建文等多名省管干部在短短10多天之中相继落马。广东省毫不手软严惩“极少数”,是全国的一个缩影,回应了社会上的猜测,打消了人们的疑虑。

  体现“全面”“从严”要求,减存量、遏增量,深入实践“四种形态”势在必然。从中央将“四种形态”写入新修订的党内监督条例、固化为党内法规,到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对实践“四种形态”作出全面部署,从中央纪委在北京、山西、浙江等地召开实践“四种形态”调研座谈会,到中央纪委施行“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推动实践“四种形态”日常化的过程,也是深化标本兼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迈向纵深的过程。

  从“盯违法”到“盯违纪”,各级纪检机关将实践“四种形态”作为深化“三转”方向,既转变观念、克服惯性,又转变方式、提高能力。监督理念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工作布局从“查少数”向“管多数”转变,审查重点从“抓大放小”向“抓早抓小”转变,审查方式从“求大求全”向“快查快结”转变……这些,同样体现深化标本兼治的要求。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永远在路上,标本兼治亦永无止境。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深入实践“四种形态”,新理念、新路径、新实践,必将引领和推动标本兼治迈向新境界。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责编:程宏毅、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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