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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反腐败制度建设呈现五个特点

2017年08月08日09:58    来源:检察日报

原标题:我国反腐败制度建设呈现五个特点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持将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审视反腐败工作,高度重视并科学谋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腐败制度建设,着力推动反腐败“标本兼治”朝着纵深方向不断发展,制度反腐的强大力量不断释放,反腐败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赢得了党心民心军心以及国际社会普遍称赞。纵观近五年,可以清晰地发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腐败制度建设呈现出以下五个显著特点。

  一是强化顶层设计。这些年,我国的反腐败过程经历了从运动反腐到制度反腐的关键转变。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不断强化顶层设计,为制度反腐构建系统性的战略规划,通过深入调研、充分论证,逐渐明晰了反腐败制度建设的终极目标、近期目标、时间进程、方法与手段,绘制出反腐败制度建设路线图,明确推进路径,使公众了解具体举措与长远战略,权宜之计与根本制度变革之间的关系。避免了过去反腐败工作中出现的“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现象,避免了反腐败工作的方向和思路随着问题浮现的程度而起伏,随着社会公众不断变化的注意力而变化,保证了反腐败工作的统一性、长效性和有序性。

  二是结合中国实际。我国反腐败制度建设注重结合中国实际,这主要有三大体现。其一是在反腐败制度构成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腐败制度体系是由国家法律和党规党纪所构成,突出党规党纪在反腐败制度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其二是在反腐工作开展上,将坚持党的领导作为统筹协调反腐执纪与反腐司法工作的前提。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使国家法律体系和党内法规制度统一起来发挥最大效能,特别强调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其三是对当前腐败的从严治理上,十八大之后的反腐败制度建设结合中国实际,着眼当前更隐秘、更复杂的腐败问题,以刑法修正案(九),以及《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的党内法规,从法律层面降低了入罪门槛,将现行由纪律规制的部分腐败问题上升为由法律规制,以增加财产刑加大对腐败犯罪的经济处罚,以增加终身监禁制度确保腐败分子难逃法律制裁;从党纪层面,将相关道德规范上升为纪律规范,加重党员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纪律义务,并且严格细化了党的中央组织、各级党委、纪委以及基层组织和党员的监督职责,使党内法规更加完善,能够更好地发挥预防腐败作用。

  三是党纪国法互联。宪法是我国根本大法,赋予了中国共产党执政地位,这就要求依法治国的同时,也要依党内法规从严治党。因此,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加强党纪国法互联,必须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落到实处。首先,党纪国法互联是必要的。在理论上,国家法律和党规党纪都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其本质是一致的。在实践上,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已经形成,是一个完整的法治体系结构,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律实施体系、严密的法律监督体系、有力的法律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因此国家法律和党规党纪互联是符合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其目标上一致、内容上统一、适用上依存,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其次,党纪国法互联是可行的。必须充分认识到,党纪和国法都有着同样的法治思维,依法治国需要严厉党纪的示范和引领,依规治党需要在国法的框架下规范进行,只有严格党纪、公正司法,才能在党内法规建设和反腐败立法方面做到有效衔接和收效显著。最后,党纪国法互联是有界限的。必须看到,国家法律与党内法规在制定机关、制定程序、调整对象、适用范围、实施方式等方面是有差别的,不能把二者完全混同起来。在反腐实践中,适用党纪或适用国法必须做到界线分明,违反党纪就按党纪处理,违反法律就要严格依法处罚。

  四是借鉴国际经验。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制度建设呈现了许多亮点,这也是对国际有益经验的科学借鉴。首先,“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提出,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腐败制度体系从刑事立法和党内法规两个层面的进一步完善,做到反腐败斗争制度严密、有据可依。在国际社会上,以健全的反腐败制度体系约束权力的例子并不少见。以新加坡为例,新加坡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法律体系主要由《防止贪污法》《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公务员纪律条例》《公务员惩戒规则》等法律法规组成,分别对严厉惩治腐败、贪污所得的认定和没收、公务员的严格管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法规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得益彰,互为补充,构筑起惩腐反贪的制度铁笼。其次,是“实现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当今世界反腐成绩突出的国家普遍选择的一条路径。例如,瑞典、美国等国的财产申报制度、新加坡等国的《财产申报法》以及瑞典确立“政务公开”原则使得任何一位瑞典公民都可以到政府部门要求查阅该部门的文件等,都是很好的反腐败经验,对我国完善现有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等均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

  五是注重操作可行。无论是国法还是党纪,其效能都必须通过有效的执行体现出来。在反腐败实践中,能否有效地遏制住腐败的高发势头,关键在于国法和党纪能否真正得到有效落实。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制度建设显然将落实具体规定,注重操作可行作为关键,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党纪方面,明确了党纪严于国法的要求。王岐山同志曾撰文指出:“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决定了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国法是所有公民的行为底线,党纪是对组织和党员立的规矩。”2014年6月5日,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消息: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原副总经理戴春宁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在违纪情况通报中,出现“与他人通奸”的措辞,引起舆论的广泛关注。该起案例首次以道德范畴的措辞作为党纪处分的表述内容,体现了严格执行党纪的要求。此外,如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还通报各地党员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大操大办婚丧嫁娶等诸多案例,也进一步印证了党纪严于国法和中央坚决落实执行的决心。其二是国法方面,首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性质决定了反腐败斗争必须依法开展,尽管党纪严于国法,但并不是说党纪可以凌驾于国法之上或游离于国法之外。针对党纪与国法的执行范围,2013年5月关于党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制定党内法规“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审核党内法规时要着重审查“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这些规定均明确了党纪与国法在运用于反腐败问题时的范围,使反腐败斗争有据可依、操作可行。其次,刑法修正案(九)对于已不符合当前经济发展规律的腐败犯罪量刑标准作出调整,将过去具体数额的量刑标准改为不同档次的概括性标准和犯罪情节相结合,更加科学合理,便于当前反腐败斗争的开展。(北京市朝阳区监察委员会、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张云霄 李建飞)

(责编:曹淼、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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