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05月16日15:30 来源:检察日报
整改预防
向电厂发出检察建议
随着主要涉案人物的相继落网和反贪干警的严密侦查,费县电厂窝串案的整个脉络逐步浮出水面。案件侦查终结后,被移送到费县检察院公诉部门。
2013年12月12日,费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贪污、故意销毁会计凭证、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史佩珍有期徒刑十八年零六个月。史佩珍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直到此时,他仍然存在侥幸心理:自己是电厂的大功臣,如果上诉,是不是还有机会翻盘呢?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14年10月,临沂市中级法院二审对史佩珍等人的罪名予以认定,最终以受贿、贪污、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滥用职权罪等判处史佩珍有期徒刑十七年零六个月;以受贿、挪用公款、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原财务部主任马向华有期徒刑十四年;以受贿、挪用公款、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原副总经理惠义占有期徒刑十三年零六个月。
在这起案件中锒铛入狱的,正处级1人,副处级2人,正科级7人。所有涉案人员都得到了应有的惩罚。沸沸扬扬的费县电厂贪腐窝串案终于落下了帷幕,但是检察官们的工作并没有结束。针对办案发现的问题,费县检察院在职务犯罪预防方面向电厂发出了检察建议。
随后,电厂建立了一个技术防范机制,比如在燃料管理进行了智能化建设,就是煤从进厂到上炉子中间这一段,人工几乎是不参与的。原来人工可以参与,现在人说了不算,是设备说了算,并且都可以追溯的。
山东省检察院检察长吴鹏飞表示,检察机关要自觉保持检察工作与经济发展同频共振,坚决有力服务和保障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要牢牢把握惩治和预防经济领域职务犯罪的重要职责,坚决查办和积极预防破坏全省经济发展战略实施、影响改革举措落实、危害政府投资和国有资产安全的职务犯罪,为经济发展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费县国电贪腐窝串案的查办,正是检察官们对服务经济发展大局的忠实践行。(卢金增 赵洪森 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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