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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之三

解密“纪委立案”:报批立案应已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

2017年05月16日09:34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编者按】今年年初,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这是纪检机关依规治党、强化自我监督的制度利器。此前,王岐山在江苏镇江调研时明确表示,制定监督执纪规则要坚持问题导向,查找各环节的风险点,明确请示报告、线索处置、审查审理、涉案款物管理工作规程,建立审查过程全程录音录像、打听案情和说情干预登记备案等制度。

中纪委网站近日推出【解词·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栏目,就监督执纪制度各环节进行详细介绍,上两期介绍了谈话函询和审理,这期我们就来看看什么是纪委立案,都有哪些程序?

什么是纪委立案?

立案,对大家来说并不是陌生的词汇。日常生活中我们也能看到或听到甚至是亲身接触到“立案”。公安、法院、检察院可以立案,纪委同样可以立案。然而,不得不说的是,此“立案”非彼“立案”,同样都是立案,纪委的“立案”是什么呢?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

纪委的“立案”,是指纪检机关对于反映或者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问题,经过初步核实,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案件成立并进行审查处理的活动。

如何确定是否要立案?

立案作为纪检机关案件审查的必经程序和重要阶段,如何确定是否要立案呢?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由此可以看到,立案同样有严格的条件和标准。

达到立案条件 需如何履行批准程序?

如果达到了立案所需的条件要求,应当如何履行批准程序?

《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规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按照规定,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至此,立案的环节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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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景玥、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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