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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一笔一画里,检验着领导干部是否对党忠诚——

报告个人事项 切莫“缺斤少两”

2017年04月12日14:40    来源:湖南日报

原标题:报告个人事项 切莫“缺斤少两”

在一些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中,我们经常能看到,一些干部在向组织报告其个人事项时耍滑头、不老实,搞“缺斤少两”,玩“瞒天过海”,最终却得不偿失。

最近,郴州、衡阳两地通报多起领导干部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典型案件。消息一出,立刻引起多方报道,社会各界纷纷“刷屏”。

效果之所以轰动,既因为他们都有党员领导干部这个身份,还在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一直以来被高度关注,是我们党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重要举措。

多起“不老实”案例被曝光

郴州通报的8起典型案例,谎报瞒报的内容,既有涉及不如实报告因私出国(境)、婚姻变化等与婚姻家庭有关的情况,也有涉及隐瞒多套房产及投资、购买股票、家属持股投资等与收入有关的问题。

其中,宜章县委原副书记张卫星不按规定如实报告房产及投资情况问题,汝城县原常委、县政府原常务副县长陈向华不按规定如实报告房产、投资及购买股票等情况问题,二人且还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问题,最终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而郴州市商务局原副处级干部陈晓梅不按规定如实报告因私出国(境)情况问题,郴州市环保局原党组副书记、原局长曹元生不如实报告个人房产情况问题,二人也还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问题,最终被“双开”。

衡阳市曝光了3名市管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通报。其中,既有“对抗组织审查”的情形,也有“未按规定如实填报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形。

不久前,衡阳还公布了一组数据:2016年,全市因查核发现不如实报告等问题受到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46人,被取消继续提名资格、暂缓任用或取消提拔重用资格、后备干部人选、“两代表一委员”资格17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2人。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一笔一画里,检验着领导干部是否对党忠诚老实。正如网友们所说:“对组织不老实,后果很严重 。”

“家事”“家产”一样都不能少

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在我国已实施多年,几经修订,越来越细,越来越严。

今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简称“两项法规”)。其中,新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对报告的8项家事、6项家产内容作了补充完善。

省纪委官方微信“三湘风纪”公众号介绍,“8项家事”包括本人的婚姻情况;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移居国(境) 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6项家产”包括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以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三湘风纪”公众号认为,新规下发后的首次填报意味着更严的要求。例如,新规对报告内容作了补充完善,将出国与出境作了区分;把有单独产权证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列为房产报告内容;把金融投资事项明确为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3种情况;首次把领导干部“子女的配偶”从业、经商办企业情况和领导干部本人、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及投资情况纳入报告内容。

“嫌麻烦”会惹来“大麻烦”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是什么小事。

“三湘风纪”公众号特别提醒道:“记错了、搞忘了,这些都不是理由,都会被算作漏报、瞒报,后果可严重了!”

据了解,“两项法规”要求,领导干部须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自觉接受监督。对不如实填写《报告表》的干部,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漏报行为,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改正等处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处理。经认定,查核结果凡属隐瞒不报行为的,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存在两种以上隐瞒不报情形的,从重处理。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者查核发现涉嫌其他违纪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追究纪律责任。

“有的房屋面积只填了大概数,有的收入多少凭印象写,有的配偶的理财明细问都不问……这其中,不排除个别人故意隐瞒的因素,但相当一部分人还是态度不认真。一句话,就是‘嫌麻烦’。但若嫌一时的麻烦,很可能惹上更大的麻烦……‘嫌麻烦’的背后,反映出的是一些领导干部没把纪律当回事。这些‘小事’看似‘无关紧要’,但正是检验领导干部是否忠诚的试金石。”“三湘风纪”公众号上写道。(记者 张斌)

(责编:程宏毅、杨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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