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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索贿985万余元

宁夏同心县委原书记一审获刑11年半

2016年12月30日09:31    来源:法制日报

原标题:宁夏同心县委原书记一审获刑11年半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吴忠市原市委常委、同心县原县委书记张兴斌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兴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宁夏中宁县县长、县委书记和同心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669万元,欧元1万元,美元1万元,向他人索贿人民币300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985.260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被告人张兴斌存储在刘某名下的涉案赃款8073268.84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涉案赃款1779333.16元。宣判后,被告人张兴斌依法提出上诉。

2008年8月至2009年3月3日,张兴斌先后任中宁县代县长、县长、县委书记,2011年6月起先后任吴忠市市委常委、同心县县委书记。2015年3月20日提名为吴忠市副市长,2015年4月24日被免去吴忠市市委常委职务。综观张兴斌的贪腐史,《法制日报》记者发现,与他交集的大都是中宁县、同心县本地开发商,在这个由利益输送、钱权交易构建成的朋友圈里,张兴斌大肆敛财,甚至公开索贿。正如他在庭审时说:“在我任职期间,我没有支持和引进过其他企业。本地企业提出承包具体的工程项目时,我当时就答应帮忙,相关事项需要上会研究决定,我就主持会议对研究的事项予以通过。”

为开发商承揽工程等收受贿赂

经法院审理查明,张兴斌2008年8月至2012年10月在担任中宁县县长、县委书记和吴忠市市委常委、同心县县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接受宁夏煜基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孙某某、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贾某某等21人关于承揽工程和拨付工程款等事项的请托,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提供帮助。共计收受贿赂款人民币669万元、欧元1万元、美元1万元,索取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300万元。

在21人中,宁夏悦海国际投资建设集团董事长刘某某很具有代表性。在张兴斌任中宁县县长和县委书记期间,其先后7次非法收受刘某某所送人民币90万元,为宁夏悦海国际投资建设集团在承揽工程项目和具体建设过程中提供了帮助。

刘某某在检察机关侦查阶段供述,给张兴斌送钱,是因为张兴斌先后担任中宁县县长、县委书记,在一些政府工程上握有工程项目决策权。给张兴斌送钱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宁夏悦海国际投资建设集团在中宁县先后干的新区正大路工程、中宁县医院综合大楼能够中标以及公司投资的枸杞交易市场项目建设能够拿到公用停车场的土地,都离不开张兴斌的帮助和支持;二是公司在中宁县移民区有几千亩土地被移民办决定回收,作为董事长为尽快拿到钱,就去找了张兴斌;三是为了感谢张兴斌对公司的帮助和支持。

开发项目严重违规也能开“绿灯”

据刘某某供述,送张兴斌的这90万元都是从公司财务上借的,他给财务打借条,后找了些支出票据交给财务,让财务进行冲销。 在张兴斌21起受贿案中,除了为开发商承揽工程和拨付工程款受贿外,张兴斌还对一些建设项目用地超标、占用泄洪区违规等情况大开绿灯。

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0年期间,张兴斌利用担任中宁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接受宁夏中杞集团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贾某某关于中宁国际枸杞交易中心工程建设承揽工程项目的请托,并为其提供帮助,先后两次非法收受贾某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2009年4月,中杞公司准备在中宁县建设枸杞商贸城,申报的方案里对土地使用面积较大,审批没有通过。这下贾某某着急了,趁着2010年春节,亲自到张兴斌家里拜年,并送去50万元,送钱的目的是想让张兴斌对公司提出的方案予以支持。后来,张兴斌给中宁县农牧局打招呼,让把中杞公司的方案进行调整再申报一下,农牧局调整减小了一点中宁国际枸杞交易中心的土地使用面积,该立项审批方案最终被通过了。

贾某某第二次给张兴斌送钱是因为中宁枸杞市场的方案县上通过后,占的是河滩地,影响泄洪,2010年8月,宁夏防汛办下达了工程停工的通知,为了能让工程顺利进行,贾某某再次行贿50万元。张兴斌立刻投桃报李,通知中宁县水务局中宁枸杞市场是县上比较大的项目,不要停工,让水务局就这个事情和宁夏水利厅防汛办联系沟通,处理好这件事。

中宁县水务局立刻请宁夏水利设计院对中宁枸杞市场占用黄河泄洪区的情况进行了评估,根据评估的情况水利设计院给出了一个调整方案,水务局将这个方案报送宁夏水利厅,水利厅审批通过后实施了该方案。

主动向本地知名企业索贿300万

宁夏天元锰业有限公司是中宁县知名民企,2010年至2011年期间,该公司的建设项目为中宁县重点建设项目,时任县委书记的张兴斌是项目的牵头人。在工作协调中,张兴斌接受宁夏天元锰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贾某某关于为其企业在应对环保检查工作和项目审批上予以照顾的请托,并为其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贾某某给予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

除了受贿,张兴斌还主动向天元锰业索贿300万元。在案件移交至检察机关后,张兴斌辨称300万元是他向贾某某分两次借的,每次150万元,现金是用行李箱装的。经法院审理查明,因天元锰业公司是重污染、高能耗企业,被告人张兴斌多次帮其找有关部门协调、争取资金、帮助招商引资,使企业生产规模扩大、生产效益提升。张兴斌自称300万元是借款,即没有出具借款凭证,约定还款时间,直至案发前也没有归还贾某某300万元,且贾某某为了将公司的财务账做平,用相关发票予以冲抵。法院最后认定300万元是张兴斌主动索贿所得。(申东)

(责编:黄瑾、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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