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5日16:30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近日,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正式颁布。不难发现,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正是其中一大亮点:在6600余字的《条例》全文中,提到领导干部多达29处。“关键少数”出镜频率之高,令人印象深刻。
《条例》明确把“党的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作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要求重点监督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领导干部“政治立场、加强党的建设、从严治党,执行党的决议,公道正派选人用人,责任担当、廉洁自律,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情况”。
“加强党内监督必须从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做起,这是党章的明确规定和党的一贯要求。”全国党建研究会特邀研究员汪洋对记者说。
诚如所言。翻开党章,总纲中“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的规定清晰明确,党章第八条、第十条、第三十三条也提出了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要求。
回顾过往,无论是十八大报告中强调“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中重申“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还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抓住“关键少数”、破解一把手监督难题,都表明突出“关键少数”始终是强化党内监督的重点,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第三研究部副研究员陈坚分析,党内监督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是由其示范作用与引领地位所决定的,同时也是防止权力腐败的必要手段和解决当前党内问题的关键。“突出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就牵住了党的建设的‘牛鼻子’。”
相比广大党员群体,领导干部虽居少数,但身处关键岗位、关键领域、关键环节,对所在地区和部门、单位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领导干部既是党的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的弘扬者,也是政治生态的风向标。他们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就能以点带面、以上率下。反之,则可能给党的形象和威信造成损害。
常言道,上梁不正下梁歪,中梁不正倒下来。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如果违纪违法,很容易产生催化、连锁反应,影响一个地方、部门和单位的政治生态,甚至造成区域性、系统性、塌方式腐败。
此前热播的电视专题片《永远在路上》中,就有不少惨痛教训——
山西省委原常委、秘书长聂春玉自己带头跑官、买官、卖官,把整个班子和队伍都带坏了,那些向他行贿的官员,同时也在收受自己下属的贿赂;
时任中石油一把手的蒋洁敏为谋私利乱开“绿灯”,他的下属则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成了帮凶和同谋;
……
据统计,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先后查处了200多名高级干部,其中不少人都是在一把手任上出了问题。
“权力为何能够如此任性?关键就在于监督缺位。”陈坚认为,在有些地方和部门,由于上级对下级一把手多是给政策,鼓励多、监督少;同级和下级又无法对他们形成有效监督,很容易造成一把手权力监督盲点。
“什么都要抓一把手才行,管住了一把手,就管住了问题的绝大部分。”蒋洁敏的话,是对自身教训的沉痛反思,也是对全面从严治党的警示提醒。
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六中全会上指出,加强党的建设必须抓好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而抓好中央委员会、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是关键。把这部分人抓好了,能够在全党作出表率,很多事情就好办了。
正是认准这一点,十八大以来,中央政治局率先垂范、行之以躬,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召开民主生活会,自上而下激扬清风正气;反腐败无禁区、零容忍,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将巡视工作从中央向地方推进,层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干部的约束多了、特权少了,公仆意识增强、官僚习气消退,党内监督没有禁区、没有例外,逐步成为广大党员干部的共识。
汪洋认为,对于领导干部来说,这部《条例》的修订出台,不仅意味着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受到的监督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也意味着在守纪律、讲规矩等方面的要求更高、更严了。
例如,《条例》总则规定,“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强化自我约束,经常对照党章检查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加强党性修养,陶冶道德情操,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各章中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的规定也十分具体。
“这就要求领导干部必须清醒地认识自己岗位的特殊重要性,增强自律意识、标杆意识,既要认真贯彻《条例》,积极开展监督,做一名合格的监督者,同时也要把自己摆进去,自觉接受监督,习惯在监督的环境下工作。”汪洋说,这样才能真正发挥领导作用,带动全体党员,将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引向深入。(记者 闫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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