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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党内法规渐成体系 反腐制度“笼子”越扎越紧

2016年11月06日14:29    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11月6日电  (记者 马德林)中共十八届六中全会日前落下帷幕,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简称《准则》)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简称《条例》)也已全文向社会公布。

至此,中共党内法规已经形成了由《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共同构成的一整套体系。

中央党校教授张希贤认为,六中全会通过两项新的党内法规,标志着中共反腐败斗争进入常态化。

《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第十二部分明确提出“建设廉洁政治,坚决反对腐败,是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重要任务。”《准则》在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加强规范党内生活及加强权力监督、党内监督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要求。张希贤指出,《准则》的上述规定,意味着反腐败工作成为需要常抓不懈的常态化工作。

反腐常态化,意味着过去四年大规模的“反腐风暴”基本过去。但张希贤也强调,中共对腐败零容忍的基本方略不会改变,仍然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对腐败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党内法规形成体系的同时,党内监督体系也建立起来。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构建起一套完整的党内监督体系,即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和党员民主监督。

此外,党内监督同党外监督的关系进一步理顺。《条例》明确提出“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方针,要求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同时还规范了党组织和国家机关在监督工作中如何进行工作衔接等具体内容,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在机制化上更加完善。

张希贤认为,六中全会之后,党内法规和党内监督分别构成体系,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更加紧密,“这几个要素相结合,确保反腐败从治标、治本两方面综合发挥作用。”

注重问题导向也是此次两部新党内法规的共同特点。《准则》和《条例》中的许多规定针对实际问题发力,制度“笼子”正越扎越紧。

中央纪委研究室主任苗庆旺指出,《条例》在总结前一阶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很多“实招”。例如,领导干部应当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要求由来已久,但是过去抽查核实比例偏低。而在《条例》中则明确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抽查核实。”又如,《条例》明确提出,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在一届任期内实现中央巡视全覆盖。“这在过去是不可想象的。”苗庆旺说。

《准则》的第十一部分专门论述“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中央政策研究室党建局局长田培炎指出,不受约束的权力很容易导致腐败,过去大量腐败现象的发生要求必须扎紧制度的“笼子”。“《准则》强调对权力的监督,体现出鲜明的问题导向。”他说。

张希贤认为,《准则》和《条例》完善了反腐败的制度建设,将对党员的教育和监督相结合,形成了强大的党建合力。他表示,两项法规只要能够严格执行,对反腐败在制度化、法治化方面的增强将是“前所未有的”。

(责编:杨文全、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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