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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礼实贿 别不当回事

关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礼金问题的调研

2016年08月31日17:13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原标题:名礼实贿 别不当回事

针对在党的十八大以后,干部群众反映的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仍以礼尚往来为名大肆收受礼金行违纪违法之实的问题,吉林省纪委成立课题组,围绕治理收受礼金问题进行研究,深入分析了全省收受礼金问题的典型案例,访谈了有关案件主办人和基层干部群众,侧重从健全法规制度角度提出了治理收受礼金问题的建议。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礼金问题的现状和特点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礼金,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与其从事公务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庆贺、慰问、祝福等名义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购物凭证等。梳理访谈干部群众情况,结合有关案件数据,对收受礼金问题现状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收受礼金问题存量较大,受到纪律处分的人员较少。干部群众反映,社会各阶层的人普遍有过收礼或者送礼的经历,特别是掌握资金、项目、审批、人事、采购等重要权力的领导干部很多都存在收受礼金问题,只是在程度轻重和金额大小上有所不同。由于收受礼金行为多数是一对一进行,举报线索少,调查难度大,相对来说受到纪律处分的干部少之又少。受到查处的主要集中于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上,并且多数受到较轻处分。

查处力度逐年加大,收受礼金现象明显减少。以吉林省为例,党的十八大以后查处的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国家工作人员接受礼金馈赠的案件数和处分人数均同比大幅上升。在从严治党高压态势下,多数同志认为,收受礼金的现象虽未绝迹但已大幅减少,收敛收手的趋势明显。

从案例和走访情况看,收受礼金问题呈现出以下特点:

礼金功能具有期权性,一些人追求感情投资、图谋预期回报。从许多案例看,礼金数额远远超出正常礼尚往来范畴,虽然是以礼金名义送出,实际带有行贿意图,但由于送礼时没有请托谋利事项,难以确定为行贿行为。

礼金流向具有聚集性,自下而上趋向要害岗位、集于重要部门。并且,绝大多数收送行为是利用春节、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或者出国、乔迁、生日、住院及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机会进行。

礼金来源具有双重性,私款习以为常、公款屡见不鲜。在100个收受礼金典型案例中,用私款送礼的占大多数,只有7%是用公款送礼。课题组认为,公款送礼的真实比例应该更高。特别是在访谈中,一些知情者反映,当前公款送礼的数量很大,特别是传统节日期间下级看望上级所送礼金礼品、官员之间走访慰问赠送的购物卡,绝大多数来自公款。

礼金收受具有持续性,时间跨度长、累积金额巨大。从查处的腐败案件看,领导干部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大多是从收受礼金礼品开始的。有的领导干部在十八大以后仍然不收敛不收手,反映出其收受礼金已经形成习惯,不被查处不能停止。一个地方或单位收受礼金问题长期得不到纠正,必然造成清廉自守的干部遭受排挤、投机钻营的干部受到重用,形成“劣币驱逐良币”效应,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

治理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礼金问题的建议

在全面把握当前收受礼金问题的现状、特点后,课题组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健全有关法规制度并抓好执行,同时做好移风易俗的工作,有效预防和治理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礼金问题。

依据党纪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确保不同纪律规定对收送礼金行为的处分协调一致

依据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规定,抓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按照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以下四类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这四类人员掌握重要的公共权力,是规制收受礼金行为的目标群体。而党纪处分条例只能约束党组织和党员,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则不受其约束。因此,需要按照新《条例》中关于收受礼金处分规定的精神,及时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国家工作人员主体全覆盖,并使相关条款之间保持协调一致、有效衔接。

科学确定收送礼金行为处分的量纪标准,兼顾纪律规定的稳定性和操作性

新《条例》按照收送礼金的情节较轻、较重、严重,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分档次,同时规定接受或赠送他人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也要区别不同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在执行时,尤其要注意两个问题,避免出现各地把握标准不一、处理畸轻畸重的情况。一是如何区分情节较轻、较重和严重;二是如何认定正常礼尚往来的标准。

考虑到我国区域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收入差距较大,认定情节轻重和是否属于礼尚往来的礼金额度也应有所不同。因此,建议由各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来制定具体认定标准,确保制度的操作性和可行性。比如,就衡量收送礼金情节较轻、较重、严重三个档次来说,既要对收送礼金的金额作出合理区分,同时也要考虑是否具有索要礼金,用公款向他人赠送礼金等恶劣情形,综合作出判断。

建立登记上缴制度,规范处置所收受礼金

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赠送的无法拒收的礼金、或者收受礼金高于正常礼尚往来标准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部门进行实名登记和申报,并由该部门统一定期将收缴的礼金上缴国库。建立登记上缴制度,一方面可以让国家工作人员对无法拒收礼金的处置有了正规渠道,防止发生违纪违法问题;另一方面,通过详细登记收受礼金的相关信息,可以防止有过上交礼金经历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接受调查时,将未上交的礼金指认为已上交的礼金从而推卸责任,避免登记上缴制度成为违纪者逃避惩罚的掩体。

坚决查处违规收送礼金行为,保证纪律处分刚性执行

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有了处分收送礼金的法规制度,就要坚决抓好落实,维护法规制度的权威性,发挥其震慑警示作用。破法者必先破纪。零容忍查处违规收送礼金行为,有利于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抓早抓小,这既是对党负责,也是对干部负责。

多措并举推动移风易俗,努力根治收送礼金陋习

根治收送礼金陋习,必须改变旧习俗。而改变旧习俗,没有零容忍的惩处不行,但仅靠惩处同样不行,必须多措并举、综合施策。首先,要从铁腕查处党员干部违规收送礼金行为入手,通过严抓严管在广大党员干部中树立起拒绝收送礼金的新风正气。其次,要加强宣传教育,大力倡导和营造社会交往的新风尚,引导鼓励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加强监督举报,及时曝光违规操办和收送礼金行为,不断巩固和扩大治理收送礼金工作成果,最终形成社会新风尚。(吉林省纪委课题组)

(责编:杨丽娜、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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