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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务人员赠送礼金与公款赠送礼品的区分及界定

新修订党纪处分条例系列案例评析

2016年07月27日09:50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基本案情

案例一:高某,党员,某贫困县发改委办公室工作人员。2016年春节期间,到发改委副主任刘某家拜年时,赠送给刘某1万元。

案例二:李某,党员,某县农业局局长。2016年春节前,李某让会计韩某用扩大开支范围方式骗取了3万元财政资金,并将该款项购买礼品在春节期间赠送给了县委县政府的三位相关领导。

定性及处理建议

案例一中,高某在春节期间给单位领导刘某送去1万元,属于向从事公务人员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行为,构成向从事公务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违纪行为,应依据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追究高某的党纪责任。

案例二中,李某在春节期间,违反规定让会计韩某用扩大开支范围的方式骗取财政资金,构成骗取财政资金违法行为。李某用骗取的财政资金公款送礼,构成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违纪行为。骗取财政资金财政违法行为与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违纪行为属于牵连关系,应当按照从一重从重处罚原则,依据新《条例》第九十六条之规定,追究李某的党纪责任。

评析意见

在执纪实践中,经常遇到赠送礼金行为,有向公务人员及亲属赠送的,有用公款购买礼品赠送的。有些执纪审理人员认为,上述行为均是一种送礼违纪行为。笔者认为,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和归结,应从新《条例》规制的具体违纪行为专属特征概念和四要件构成的视角给予准确的认定。

高某违犯廉洁纪律,构成向从事公务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违纪行为

向从事公务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违纪行为,是指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行为。需要强调的,赠送没有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的不构成违纪行为。

从事公务的人员一般包括三类: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二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三是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从事公务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在案例一中,高某在2016年春节期间,到发改委副主任刘某家拜年时,赠送给刘某1万元,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情况,构成向从事公务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违纪行为。应依据新《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追究高某的党纪责任。

李某违犯廉洁纪律,构成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违纪行为

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违纪行为,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情节较轻的行为。

在该违纪行为中,行为主体必须是党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即国有单位。单位有此种违纪行为的,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的党员的责任。

根据《刑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关于违反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的“有关规定”,主要是指中央和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准接受、赠送礼品的规定。根据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礼品是指礼物、礼金、礼券以及以象征性低价收款的物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国务院1988年12月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对接受的礼品必须在一个月内交出并上交国库。

在案例二中,李某违反规定,让会计韩某用扩大开支范围的手段骗取财政资金,构成骗取财政资金财政违法行为。李某用骗取的财政资金,即公款送礼,构成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违纪行为。骗取财政资金财政违法行为与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违纪行为属于牵连关系,应当按照从一重从重处罚原则,依据新《条例》第九十六条之规定,追究李某的党纪责任。

向从事公务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与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是两种不同的违纪行为

基于以上的分析,向从事公务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礼品、礼金、消费卡违纪行为与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违纪行为虽然在行为方式上都存在送礼行为,但却是不同的两种违纪行为。其区分界限是:

一是行为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具有责任能力的党员都可以成为本违纪行为主体。而后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党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即国有单位。

二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的客体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而后者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三是行为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而后者的对象是公款。

四是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行为。而后者是违反有关规定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的行为。

(作者齐英武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纪委副书记)

(责编: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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