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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明安:不能靠一个制度解决所有类型的腐败

腐败是个慢性病,短期内想消除腐败很难,是要打持久战的——

2016年05月30日10:50   来源:北京日报

原标题:不能靠一个制度解决所有类型的腐败

所谓制度反腐,是指通过推进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制度的变革,消除产生腐败的制度根源,营造保障廉政的制度环境,以达成腐败现象逐步减少,最终消除腐败的目标。腐败是个慢性病,短期内想消除腐败很难,是要打持久战的。所以,制度反腐只能是逐步减少腐败现象。

制度反腐应循四个基本路径

制度反腐应循四个基本路径:第一是要对现实情况进行调查,梳理腐败的主要形式和类别,有的腐败发生在干部提拔、晋升环节,属于买官卖官性质的腐败;有的发生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履行公务活动的环节,属于设租寻租性质的腐败;有的发生在官员八小时工作时间之外,属于私生活性质的腐败。腐败类型是多种多样的,不能靠一个制度解决所有类型的腐败。所以,首先要进行调查,把腐败的各种类型梳理清晰,然后再来探讨应对和解决每一种类型腐败的办法和制度。

第二个基本路径是要进行分析,找寻、发现形成和产生各种腐败的原因,然后才能对症下药。就如同医生一样,治疗感冒首先得分析你是热感冒还是风寒感冒。不同的感冒吃不同的药。腐败有很多种原因,你开一个药方子肯定解决不了所有的问题。中央提出的八项规定能解决一些腐败问题,我们讲的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审核、公开制度也能解决一些问题,但是都不能解决所有的腐败问题。

第三个基本路径是要进行研究、探讨古今中外治理腐败的各种药方。例如,朱元璋是怎么治腐败的,林肯是怎么治腐败的,撒切尔是怎么治腐败的。这些药方都要把它拿出来研究一番,看哪一种药方可以解决哪些腐败问题。

第四个基本路径是要进行制度设计。顶层设计作为一种高层设计,既要考虑横向的层面,还要考虑纵向的层面;宏观设计可以不从考虑解决某一具体问题出发,而是通盘考虑诸如政治、经济、文化等整体架构的问题,要考虑整体性的相互联系;在顶层设计和宏观设计之下才是具体制度设计的问题。没有顶层设计和宏观设计,单纯进行具体制度设计可能事倍功半。制度在表面上可能设计得很好看,但是在整体上可能作用有限甚至还产生负作用。顶层设计、宏观设计、具体制度设计是我们反腐应遵循的基本路径。

建立和完善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机制

从法治的角度讲,有权力必须要有监督。没有监督、制约的权力就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但实践中我们对执政党各级党组织的权力监督还不够完善。当然,党的纪委监督可以形成一定的制约,但是光有这种制约是不够的,如果没有民主法治的保障,是很容易出问题的。

现在执政党自身正在进行改革,探索更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有的地方正在进行党代会常态化的试验。党代会不是五年开一次,而是年年开。在这些地方,不是每年仅开两会:人大和政协,而是开三会:人大、政协和党代会。但是党代会是党自己内部的会议,监督力度也有所不足。

把会议公开制度逐步运作起来

1989年制定的《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18条,对全国人大会议公开作了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整理简报印发会议,并可以根据本人要求,将发言记录或者摘要印发会议。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办法另行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

现在媒体对人大会议的新闻报道过于简略,会议中的辩论、讨论的详情可适当公开。这不但对官员是很好的监督,对人大代表自身也是很好的监督,可以让人大代表更加积极地履行自己的职能而不是讲官话、套话。所以,政务公开一定首先要把人大会议公开,特别是把人大质询、监督官员的会议公开,让官员和人大代表均受到人民的监督。其次,政府、党委的会议也应适度公开,允许媒体适度报道和公民旁听。湖南省省委曾规定开会允许公民凭身份证旁听。有些会不是特别敏感的,我认为可以电视和网络转播,让公民看一看官员是怎么讲话的,某个官员发言是不是出于公心,是不是偏向某个企业、某个群体?这是很好的监督。所以,可以把会议公开这个制度逐步运作起来。

鼓励人大代表质询问责对腐败、失职官员形成有力的监督

宪法、组织法和人大代表法都规定了质询制度,但是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很少启动过。地方层面有启动的,但是也不多。我认为,对官员进行质询对于反腐有重大意义,这也有利于锻炼人大代表的监督能力。现在我们有这个制度,不能让它长期处于休眠状态。我们对官员的问责,不能主要靠党政系统,还要靠人大,否则难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如果媒体炒得厉害就问责,就处理有关人员;媒体不发声就不了了之。如果鼓励人大代表质询问责,对腐败、失职官员就会形成有力的监督。

加强新闻媒体对腐败的监督

我们对新闻媒体揭露腐败应加以鼓励,这对政权巩固是有好处的。对媒体行为进行规范,关键是要通过法律去确立媒体监督的权限、手段、规则。这样既能够保护监督的自由,又能够保护被监督者的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当然网络反腐也有可能伤害到公民的隐私权,这需要法律来规制,尽量消除网络监督的副作用。

(作者为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延伸阅读

加强程序法制是反腐的上上策

反腐对策最重要者有四:其一,惩治反腐。即古时所谓“以刑去刑”,今时可谓“以惩抑腐”,通过严厉惩罚,使为官者“不敢腐”。其二,教化反腐。即古时所谓“灭心中贼”,今时可谓“净化灵魂”,通过理想信念教育,使为官者“不想腐”。其三,激励反腐。国外谓“高薪养廉”,我国谓“奖罚分明”,通过能上能下和提高地位待遇,使为官者“不思腐”。第四,法治反腐。亚里士多德谓以法律“消除兽欲”,去除腐败,我国谓“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通过建立完善的法制,使为官者“不易腐”、“不能腐”。

要解决腐败问题,这些对策一个也不能少。但是法治反腐,特别是法治反腐中的程序反腐是最重要的,具有最大的优势,加强程序法制是反腐的上上策。程序反腐是法治反腐的一个最重要的方面。程序反腐、制度反腐虽然不是灵丹妙药,程序、制度也总不可避免地会有漏洞,但它们毕竟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腐败的发生,腐败即使有最大的诱惑,贪官也只能望梅止渴,因为有程序、制度的重重障碍,把他(她)的手脚束缚了,让他(她)迈不动步,伸不出手。世界法治发达国家反腐的经验已经反复证明了程序反腐、制度反腐的功效。(陆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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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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