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重庆市委决定,《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集中3个月时间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坚持从严把握、从细考虑,规范申报、核查、甄别、退出、问责等具体流程,形成紧密衔接、环环相扣的操作体系,堵塞执行漏洞,确保有效清理规范。
《规定》体现三个原则:突出从严管理,领导干部级别越高、权力越大,管理越严;坚持实事求是,区别不同职级以及拥有不同权力的领导干部,区别经商办企业行为与正常就业行为;力求有效管用,明确制度配套。《规定》既坚持和重申中央规定,又结合重庆实际加以细化和完善,着力强化可执行、可检查、可问责,让组织可操作、干部可对照、群众可监督。
《规定》的适用对象分为三类:本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副厅局级及其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本市人民团体、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副厅局级及其以上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国有企业中的市管领导人员,既包括市委直接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也包括市委委托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在具体规范方面,《规定》明确:市级领导干部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市经商办企业。市级部门正厅职、区县(自治县)“四大班子”正职、依法受权行使行政权力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市管正职、市级公检法班子成员的配偶不得经商办企业;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管辖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适用范围内的其他领导干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其管辖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本市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对领导干部曾担任领导职务的地区和企业一并实行回避。
为进一步落实《规定》要求,重庆市强化监督检查,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纳入巡视工作、述责述廉和民主生活会内容。开展专项核实,并按照每年20%的比例进行抽查,重点检查漏报、瞒报行为。实行一方退出机制,存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退出经商办企业活动;拒不退出的,领导干部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实行职位限入和提拔限制,必须先规范后任职,否则不予提拔。对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或者不及时予以纠正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故意规避《规定》或者“名退实不退”搞虚假退出,甚至在退出时搞利益输送的,将严肃处理。(重庆市纪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