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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着“全面”“从严”着力——关于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研究与思考

吴琦

2016年05月25日17:38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原标题:冲着“全面”“从严”着力

“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是极极少数”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下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是落实把纪律挺在前面、推进执纪监督工作转型升级的方向指引。

应当看到,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仅是纪委之职,更是党委之责,落实的关键着力点在于“全面”和“从严”,要切实扭住纪律不放松,体现抓早抓小;要纪在法前、纪比法严,用纪律管住“大多数”;要从严从细、动辄则咎,体现越往后执纪越严。

1 实践“四种形态”的主要做法

在线索处置上,以“五类标准”为基础,实现“零积压”

对来自各个渠道的问题线索,统一归口到案管室,由案管室“一个池子”统一管理、统一上报、统一分流督办,便于集中掌握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及审查情况。建立问题线索集体分析研判机制,严格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标准分类处置。所有问题线索都按照按时办结、双反馈、带卷回告、签字背书、处理到位、格式规范的要求办理。对重要问题线索实行限时办理,转办要求在一个月内完成初核,交办要求在两个月内完成初核。信访部门要对问题线索实行动态清理,防止问题线索失管、失控。

在谈话函询上,以“治病救人”为目的,扩大覆盖面

强化对党员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凡是有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党员干部,坚持“四个必谈”。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必谈;反映问题轻微,尚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必谈;反映问题线索笼统、模糊,难以查证核实的必谈;其他需要实施谈话函询的必谈。深入分析问题线索的特点,对指向性明确,反映党员干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轻微违纪的一般性问题采取谈话方式,根据不同对象的具体情况拟定谈话内容、程序步骤,避免将谈话搞成调查。对反映的内容笼统,但又可能存在违纪行为、严重影响党的威信和形象的问题线索,采取函询的方式,给被反映的党员干部说明情况的机会,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签字背书,报同级纪委备查。

在调查核实上,以“六项纪律”为尺,管住大多数

将违反“六项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执纪审查的重点,做到动辄则咎、违纪必查。在开展调查核实过程中,自觉运用纪律思维,坚持“疑案从无”“大胆想象、小心求证”的原则,按照“证据为王、程序为要”的理念,对违纪事实、证据、定性等实行前置评估,邀请案件调查组、执纪审理部门、案件管理部门共同参加,对违纪行为进行评鉴,注意把握政策、区分情形,对违反党的纪律后知错、悔错、改错的同志,合理定性量纪,做到宽严相济。

在立案审查上,以“纪法分开”为原则,建立新模式

坚持突出重点,快查快结,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时间,着力查清违纪问题,把涉嫌犯罪问题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腾出时间、腾出精力、腾出人手,审查更多的违纪问题。主动与公安、检察、法院、审计部门联系,在查处重大复杂案件的过程中开展协作,变纪检监察机关单兵作战为反腐败协调小组集团作战,凝聚反腐合力。改变审理模式,加强对纪律条规适用和处理方式的审核,将违纪行为按“六项纪律”进行分类表述,将违纪问题与违法问题分开表述,充分发挥执纪审理对纪律审查方式转型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2 当前运用“四种形态”中存在的问题

理解把握上存在“惯性思维”

一是抓大案要案的惯性思维。一些纪检监察干部以抓大案要案为主的思维惯性和政绩观没有改变,忽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问题的审查,把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当作“小节”。二是查深查透的惯性思维。少数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把大量精力投入对违法犯罪问题的查处,试图把所有违纪和违法问题都查清楚,导致没有力量投入监督执纪问责和抓早抓小工作。三是单打独斗的惯性思维。一些基层纪检机关搞大包大揽,表面看工作很全面,但实则过宽过泛,执纪监督效果并不好。

责任分工上存在“两个不充分”

一是党委主体责任落实不充分。“四种形态”中,无论是“咬耳扯袖”、“红脸出汗”,还是组织处理、党纪处分乃至立案审查,都要由党委来领导决定和组织实施。实践中,一些党委责任意识淡薄,将监督管理工作都扔给纪委,致使纪委疲惫不堪;一些党委落实不力、组织协调不到位,导致各部门职能交叉、资源重叠。二是职能部门分工配合不充分。组织部门、司法机关等职能部门,在落实“四种形态”中处于什么地位、肩负什么责任、履行哪些职能,没有明确定位,实践中存在各自为政、协作不力的现象。

制度配套上存在“两个不明确”

一是概念不明确。一些基层同志对“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可以采取哪些方式,党纪处分和问责处理方式与“四种形态”应该如何衔接,缺乏准确认识和界定。二是比例不明确。一些同志对“四种形态”中的每种形态大致是什么比例,该如何运用,缺乏明确认识。比如,有的地方把“四种形态”作为挡箭牌,以“常态”为借口“不抓不管”,不动纪、少动纪、不移送,甚至将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行为作一般违纪行为处理。

实践操作上存在“三个滞后”

一是人员力量滞后于形势要求。人员素质不高、执纪能力不强的问题在各个层面都有所表现,“越往下执纪越松、越往下执纪越不规范”的问题比较严重。二是执纪手段滞后于形势变化。目前,无论是实现“抓早抓小”,还是“快查快结”,在大数据的沟通共享上、在反腐败协作配合上、在问题线索的收集研判上,执纪手段仍有待进一步实现质的突破。三是审查方式滞后于形势发展。一些地方纪律审查在查处程序、手段及证据固定上仍然缺乏纪律特色。一些地方为体现纪法分开,人为地将线索分割,忽视了严重违纪问题往往隐藏在轻微违纪错误的表象之下的审查规律,导致一些其他违纪问题线索流失,未能引起重视。

3 推动实践好“四种形态”的对策建议

强化纪律思维,推动观念转变

一方面,各级党组织对党员干部要加强教育引导,教育党员干部诚恳接受组织上的提醒和批评,自觉做到防微杜渐、知止收手。另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要树立正确的政绩导向,要将践行“四种形态”作为衡量标准,调整工作考量方式,要明确查办一般违纪案件是成绩,开展谈话函询、给予轻处分和组织处理、为干部澄清事实同样也是成绩,促进树立正确的执纪观和政绩观。

细化责任体系,厘清责任界线

细化落实“四种形态”内容,抓好责任分解,明确党委、纪委和职能部门在实践“四种形态”中的任务和要求,增强指导性和操作性。健全责任体系,重点突出党委主要领导的责任,抓好责任链条的细化分工和向下延伸,形成环环相扣的主体责任闭环效应。同时,加大对落实“四种形态”不力的组织和个人的追责力度,确保“四种形态”刚性执行。

强化协作配合,优化执纪环境

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作用,强化纪检监察机关同司法、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把严格执纪与严格执法有效衔接起来,既确保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得到严肃处理,也确保其违法问题受到应有惩罚,体现党纪国法的权威。完善信息沟通机制,定期召开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及时通报重要问题线索、移送案件资料,反馈执纪执法情况,为查处各类违纪违法案件提供线索保障。建立“说情过问案件登记制度”,让各级纪检干部敢于秉公执纪、敢于担当、敢于监督。

创新方式方法,提升综合效果

建立党员干部廉政状况动态分析机制,使各级党组织和纪律检查机关能够及时发现并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加强政治思想引导,推动党员干部及早深刻认识错误,主动向组织说明问题,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理,实现由后一种形态向前一种形态的转化。定期开展对纪律处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受处分党员的职务、职级、待遇调整、权利限制等事项落实到位。进一步探索开展对受处分党员的回访教育工作,促使他们端正态度、改正错误。

(作者吴琦系湖北省纪委副书记、监察厅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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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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