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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滋生职务犯罪的三大原因

李浣 张红波

2016年05月10日13:40   来源:检察日报

原标题:拆迁滋生职务犯罪的三大原因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检察院去年共立案查处发生在辖区城中村拆迁改造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6件6人,均为贿赂类案件,6名被告人均为直接或通过中间人索贿受贿。该院分析发现,此类案件的发案原因主要有三个。

  土地利润丰厚成为诱发职务犯罪的客观原因。据相关数据统计,在被征地土地收益的分配过程中,从土地的成本价到出让价之间所生成的土地资本巨额增值收益,大部分被开发商获取。开发商为了确保取得土地的开发权、使用权,并能及时办理各种审批手续,多对掌管审批权限和管理权限的负责人以及待改造土地的相关基层政府工作人员和村集体工作人员行贿。近年来,由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及房屋价格不断上涨,拆迁补偿的价格越来越高。仅以土地补偿为例,法律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倍至十倍,而土地被征用进入二级市场的价值是根据市场来确定的,但即使按照规定的最高额给予补偿,转让、拍卖的价值也远远高于征用费用,两者之间存在的巨大利润空间为滋生职务犯罪提供了土壤。

  被查处的村基层组织人员素质偏低。村基层组织人员手中握有人、财、物等实权,有的特权思想突出,奉行“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信条。有的村基层组织人员认为侵吞土地征用补偿款属于一般违纪行为,身处最基层,群众不了解,上级不掌握,犯了事最多不干了,不会受到法律处罚。还有的则认为自己从事土地管理工作很辛苦,用土地补偿费报销个人费用等行为是应该的。特别是在极易出问题的关键岗位,有的聘用合同工、临时工全程负责征地拆迁清点工作,管理却完全没有跟上。

  机制不健全、制度执行不到位。在实际操作中,征地拆迁工作设有拆迁小组,一般由三至五人组成,许多环节如丈量填表等均需共同签字确认,相互监督。但实践中一人代签的情况屡见不鲜。管理部门有的在审批程序上走形式,放任不规范的操作。公示等外部监督本是必经程序,但也多流于形式,张贴地点、张贴期限等均无统一规定,加之基层群众参政意识不高、维权意识不强,也使得这一监督环节的作用难以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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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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