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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列出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 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2016年04月25日14:58   来源:南方日报

原标题: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人接受媒体专访,解读《关于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试行)》 公务员到企业可按标准吃工作餐

  4月22日,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印发实施。日前,南方日报记者就《意见》相关问题,采访了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人。

  解决“官商勾结”和“谈商色变”问题

  出台政商“亲”“清”交往的具体规范,解决好“亲”而不“清”和“清”而不“亲”的问题,是广大党员干部和非公有制企业的热切期盼

  南方日报:您能否介绍一下《意见》起草的背景和过程?

  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人:2014年2月,中央巡视组在向广东反馈巡视情况时指出“一些领导干部与私营企业主勾肩搭背、搞权钱交易”等问题突出,要求广东认真研究、加以整改。省委、省政府对中央巡视组指出的问题高度重视,要求省纪委、省监察厅抓紧研究解决官商勾肩搭背、搞权钱交易等问题,推动构建良好政商关系。

  从去年下半年起,省纪委、省监察厅专门成立调研组,先后赴广州、深圳、梅州等9个地级以上市及省直有关部门认真开展调研。今年初形成《意见》初稿后,先后向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纪委、监察局,省内42家非公有制企业和64家省商会协会征求了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120多条。期间,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黄先耀多次主持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部分省直机关以及广州立白集团等数十家民营企业家代表的意见建议。

  3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民建、工商联界委员联组会时就建立“亲”“清”政商关系发表重要讲话后,我们又组织起草组的同志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研究修改《意见》。

  3月28日,全省民营经济工作座谈会召开后,起草组又认真学习了胡春华书记、朱小丹省长的重要讲话精神,并在此基础上再次对《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4月5日至15日,省纪委书面征求了省委常委、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政协主席、副省长以及中央纪委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充分吸纳了有关修改建议。经反复征求意见和数易其稿,报省委、省政府批准同意,形成了现今出台执行的《意见》。

  南方日报:出台《意见》有哪些重要意义?

  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反腐败的决心勇气前所未有、力度前所未有,仅去年我省查处的地厅级干部就达170人,超过了2008年至2012年五年的总和,“不敢腐”的震慑作用充分发挥。

  从当前查办案件和群众反映来看,“官商勾结”和“谈商色变”两个问题都比较突出。在畸形的官商关系里,要么勾肩搭背、合伙谋取非法利益,要么缺乏良性互动合作而影响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出台政商“亲”“清”交往的具体规范,解决好“亲”而不“清”和“清”而不“亲”的问题,是广大党员干部和非公有制企业的热切期盼。

  《意见》的出台是我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立“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具体举措,既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又有利于净化政治生态,对于防止官商“勾肩搭背”和“谈商色变”两种错误倾向,营造亲商、重商、安商、扶商的良好氛围,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查办案件不得违法冻结企业账号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可以应邀参加企业符合规定的各类活动,可以按照有关差旅规定在企业所在地用餐或者由企业按照当地公务接待标准提供工作餐

  南方日报:请您介绍一下《意见》的主要内容。

  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人:《意见》共六章三十条,重点着眼规范机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的交往。其中,第一章“总则”,回答为什么制订这个意见,共4条,阐述了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目的、意义、内涵、范畴及要求。第二章“优化政务服务”,回答政商交往中能做什么,共9条,分别从公正平等对待非公有制企业、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提高政务服务效率等方面作出规范。第三章“规范政商交往行为”,回答政商交往中不能做什么,共3条,重点对“政”“商”交往行为列出“负面清单”,对利益冲突回避做出规定,为政商交往提供具体指引。第四章“加强廉洁文化建设”,回答怎样形成有利于政商“亲”“清”交往的社会环境,共3条,分别从开展全民廉洁教育、建立守廉激励和失廉惩戒机制、推动非公有制企业廉洁风险防控等方面提出要求。第五章“强化监督执行”,回答怎样监督政商交往中的不“亲”、不“清”行为,共9条,分别从加强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依法依纪整治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坚持对政商关系中各种违纪违法现象“零容忍”等方面提出监督执行的具体措施。第六章“附则”,共2条,主要是对效力范围及生效日期、解释机关等作出说明。

  南方日报:《意见》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人:《意见》立足解决问题、尽力列出交往清单、力求实用性、注重执行,而且还有一些条款的含金量较高。比如第十三条“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经批准,可以应邀参加企业符合规定的各类活动,可以按照有关差旅规定在企业所在地用餐或者由企业按照当地公务接待标准提供工作餐”、第二十六条“司法、执法、执纪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应当依法维护涉案企业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冻结企业账号、查封企业账册、堵塞企业资金流通渠道、发布影响企业声誉的信息以及作出其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等等,都是党员干部和非公有制企业热切期盼的政策指引。

  明确列出政商交往的正负面清单

  对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而言,“亲”就是坦荡真诚同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接触交往,多关注、多交心、多引导,“清”就是同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的关系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

  南方日报:《意见》对建立“亲”“清”政商关系是如何要求的?

  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人: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民建、工商联界委员联组会时专门就建立“亲”“清”政商关系作了明确阐述。《意见》所称新型政商关系就是“亲”和“清”,对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而言,“亲”就是坦荡真诚同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接触交往,特别是在非公有制企业遇到困难和问题的情况下更要积极作为、靠前服务,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多关注、多交心、多引导,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真心实意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清”就是同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的关系清白、纯洁,不能有贪心私心,不能以权谋私,不能搞权钱交易。

  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而言,“亲”就是积极主动同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沟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满腔热情投身地方发展;“清”就是洁身自好、守商规、走正道,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

  南方日报:《意见》对政商交往列出了哪些“正面清单”?

  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人:《意见》重点从优化政务服务的角度,列出了政商交往的“正面清单”。具体来讲,就是从公正平等对待非公有制企业、落实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政策、加大政策法规宣传力度、提高政务服务效率、改进政务服务方式、增强政务服务透明度、减轻非公有制企业负担、畅通非公有制企业诉求渠道、推行联系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制度等9个方面提出要求。比如第十二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相关职能部门、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定期沟通互动机制”、第十三条“推行联系服务非公有制企业制度。领导干部应当定期深入企业调研,了解实际情况,帮助解决困难。健全完善重点企业挂钩帮扶机制”等内容,既从制度上消除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谈商色变”的现实顾虑,理直气壮地亲商、安商、护商,又有利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增强发展的信心。

  南方日报:《意见》对政商交往列出了哪些“负面清单”?

  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人:《意见》结合近年来全省查处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违纪违法典型案件暴露出的突出问题,着眼于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提出了政商交往的“负面清单”。其中,对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在与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交往,明确提出要以法律法规、党纪政纪为准绳,不触法、不越纪、不谋私,不得利用权力影响和职务之便从事“收受企业及其负责人红包、礼金、礼品、消费卡、奖品、奖金等财物”、“以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企业及其负责人筹资、借款、借物”“在市场准入、招商引资、政府采购、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市场监管、工商管理、税收征管、金融贷款以及财政补贴等环节吃拿卡要和政务服务不作为、慢作为”等7方面的行为。

  对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负责人与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交往,明确了不得为谋取非法利益从事“给予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为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理财”等6方面的行为。

  各级纪委要加大明察暗访监督落实

  将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和不廉洁企业及其负责人“黑名单”制度,对市场经济活动中有行贿记录的企业,依法依规限制其有关经济活动

  南方日报:《意见》如何体现支持改革、宽容失误、鼓励担当的精神?

  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人:《意见》专门就怎样监督政商交往中的不“亲”、不“清”行为作出了明确规范,确保政商交往在依法依规的轨道上良性互动。其中,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就是着眼于营造支持改革、宽容失误、鼓励担当的良好氛围,专门提出了“尊重广东历史和省情,落实‘三个区分’,把握好执纪执法的政策界限”、“细化容错纠错办法,建立容错提出、受理、审议、界定机制”等措施。接下来,各级党委(党组)、政府、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抓好学习贯彻,保证优化服务措施落到实处,狠抓落实工作督查,严明交往纪律规矩,加大明察暗访工作力度,切实担负起构建“亲”“清”新型政商交往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南方日报:《意见》在促进形成有利于政商“亲”“清”交往的社会环境方面有何硬措施?

  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人:《意见》专门就推动形成促进政商“亲”“清”交往良性互动的社会环境方面作出了规定,明确提出要“开展全民廉洁教育,加强案例剖析警示教育,强化廉洁典型示范引导,形成廉荣贪耻社会氛围”、“建立守廉激励和失廉惩戒机制。完善商业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和不廉洁企业及其负责人‘黑名单’制度,推进企业诚信评价体系建设;对于廉洁记录良好的企业,予以表彰、鼓励、扶持;对市场经济活动中有行贿记录的企业,依法依规限制其有关经济活动;对不廉洁企业或者有行贿记录的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在相关规定期限内不得授予政治荣誉或者给予政治安排”、“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廉洁风险防控。引导企业遵循《广东省非公有制企业防治腐败工作指引》,加强内部监督管理,坚持依法经营,信守廉洁承诺,推进行业自律,培育廉洁文化”。

  南方日报:《意见》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有何积极作用?

  省纪委、省监察厅负责人:近年来,面对正风反腐的高压态势和执纪监督越来越严的新常态,一些干部抱着“只要不出事,宁可不做事”的态度,怕“出问题”、怕“担责任”,对企业的合理诉求、合法权益不关心、不回应、不作为,与非公有制企业负责人的接触联系俨然成了“瓜田李下”甚至是“雷区”、“禁区”。这是对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曲解。出台鼓励和规范政商交往的《意见》,为政商交往提供明确指引,既是对政商关系的正本清源之举,也是落细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新的具体举措。可以说,本《意见》全面准确理解和贯彻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通篇条款尤其是第二章、第三章、第五章的内容均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具体化,对于让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和规范政商关系都有很大意义。(记者 赵杨 陈枫 通讯员 粤纪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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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文全、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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