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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多名村组干部挪用公款购买理财产品牟利

“肥私不损公”成“村官”腐败新动向

2016年03月31日14:12   来源:法制日报

原标题:“肥私不损公”成“村官”腐败新动向

巨额征地补偿款,竟然让一些基层组织人员出现了“肥私不损公”的腐败新动向。近日,《法制日报》记者从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检察院获悉,郴州检察系统近年来接连侦办了一些案件:一些农村小组组长、会计、出纳等基层组织人员,利用协助征地工作,负责征地补偿款的领取、保管、发放等职务便利,合谋挪用巨额征地补偿款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到了要将补偿款分发给村民的时候,这些基层组织人员将本金连同活期利息一并转入公款账户,再分发到村民手里,村民应得的本金和利息没少,村组干部却得到了可观的差额利息。

这种行为表面看起来“肥私不损公”,不仅一些村组干部纷纷效仿,就连不少村民也对此表示理解支持,对检察机关的办案造成了一定程度的阻碍。对此,办案检察官分析认为,这类案件暴露了有关方面在监管、治理上的问题和漏洞,值得警醒。

挪用公款赚“差价”

2015年7月21日,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万华岩镇雷大桥村坦门二组组长邓某群、出纳邓某友、会计邓某珑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一案,由北湖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移送起诉。

2011年7月,雷大桥村坦门二组因万华汽车城建设项目与郴州市征地拆迁事务中心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按补偿协议,雷大桥村坦门二组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共计2418.9万余元。2012年年初,郴州市征地拆迁事务中心分两次向坦门二组在农村信用联社的公款账户拨付1841万余元,其中一次为900万元,另一次是941.4万余元。

经查,坦门二组组长邓某群、出纳邓某友、会计邓某珑为赚取利息差额,将总额1790万元的征地补偿款分两次转换成22笔存单,私自转存到邓某友个人名下,并办理了3个月的定期储蓄。至当年5月下旬,这22笔定期储蓄产生利息13.88万元。为了不被村民发现,他们连本金带活期利息2.25万元一并转回组里的公款账户,发放到户。剩下的11.63万元除借给他人1万元外,3人均分,每人分得3.5万元。

2015年3月17日,经北湖区检察院检察长决定,依法对邓某群、邓某友、邓某珑涉嫌挪用公款罪立案侦查。

此后不久,郴州市检察系统还侦办一起类似案例。

2015年11月5日,郴州市嘉禾县人民检察院对该县珠泉镇坦塘村九组组长李某成、会计李某元涉嫌挪用公款犯罪一案侦查终结移送起诉。

2012年,李某成、李某元与罗某仔(已死亡)分别担任该组组长、会计、出纳,他们利用协助征地工作,负责征地补偿款的领取、保管、发放的职务便利,合谋私自挪用476万元征地补偿款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2012年8月,嘉禾县财政局拨付934万余元征地补偿款给坦塘村九组,其中458万余元是该组150亩直接测量到户土地的征地补偿款,不存在争议,便由银行直接分发到了村民的存折上。然而,另一笔476万余元的征地补偿款,拨付到账后却出了问题。由于村民对果木补偿款如何分配存在较大争议,这笔补偿款便一时不能发放到户。李某成、李某元、罗某仔三人商议,决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多赚取点利息。为了不被村民发现,李某成将这笔476万余元的公款转到自己另外的账户上,并购买“七天通知存款”等理财产品。至2013年7月22日,这笔公款在李某成的私人账户上经过反复购买理财产品,产生利息10.58万元。

2013年7月23日,李某成、李某元、罗某仔将476万元的本金及银行活期存款利息1.5万元一同作账,全部分发到户。剩下的9万余元利息,额外补偿给4户有意见的村民后仍剩余4.47万元,放李某成手里保管。

2015年10月22日,经嘉禾县检察院检察长决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李某成、李某元以涉嫌挪用公款罪立案侦查。

村组干部合谋作案

这两起案件都发生在农村村民小组干部身上,都是由组长、会计、出纳三人合谋,都系因面对巨额征地补偿款而心生邪念。

办案检察官分析说,从表面看,这两起案件都没有损害村民应得利益,而且“赚钱”稳妥。涉嫌犯罪的村民小组干部将公款转入私人账户,然后转为短期的定期存款类理财产品,到了要分发给村民的时候,将本金连同活期利息一并转入公款账户,再分发到村民手里,村民应得的本金和利息没少一分,组干部却得到了可观的差额利息。

案发后,有人拍手称快;也有人认为,村组干部不是公务员,构得上挪用公款罪吗?还有人觉得,村民的利益没有受损,没什么大不了的。

“然而,法律却不允许以个人名义私自挪用公款。”办案检察官说。

据介绍,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作了明确解释,即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规定。

管理漏洞滋生腐败

通过对上述两起性质、手法极其雷同案件的分析梳理,办案检察官发现,这类案件暴露了有关部门工作中的漏洞。

“首先是监管偏软,导致村组干部‘有空可钻’。近年来,为了加强和规范基层财务监督管理,相关部门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比如村财乡管、补贴直接发放到户、建立村级理财小组等,然而这两起案件却正是在这些规定之下产生的。”办案检察官说。

采访中,北湖区检察院反贪干警告诉记者,郴州市征地拆迁事务中心拨付征地补偿款时,正值万华岩镇政府因基建问题发生债务纠纷之时,如果巨款打到镇政府账上,坦门二组的村民肯定不会同意。

据分析,第二个漏洞是“有机可乘”。由于种种原因,征地补偿款拨付到位后,短则数月长则跨年都无法分发给村民,让组干部找到了“玩花样”的时间。记者了解到,坦门二组收到征地补偿款三个月之后才发放到村民手里,主要原因是村民对“外嫁女”能不能分享征地补偿款正在打官司,需要等到法院裁定后才能消除分歧,发放到户。而坦塘村九组则是因为村民对140亩老水田上栽种的果、木如何补偿存在较大争议而无法及时分发到户。

“第三个漏洞是有利可图,而且神不知鬼不觉,还没有风险。”办案检察官说,活期存款与定期存款之间的差额极大,是组干部动歪脑筋的直接诱因。雷大桥村坦门二组的1790万元征地补偿款,定期三个月的利息收入是13.88万元,而活期存款利息仅2.25万元,相差11.6万元。坦塘村九组476万余元征地补偿款产生了10.58万元利息,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仅1.5万元,相差10.1万元。

基层组织人员法制教育滞后,是第四个管理漏洞。被起诉的5名组干部辩解称:挪用公款、贪污贿赂犯罪都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自己虽然是组干部,但说到底还是农民,跟这些犯罪沾不上边。

“银行推荐理财行为亟待规范,特别是对涉及公款账户款项的挪用应担负起监督管理之责。”办案检察干警告诉记者,在这两起案件中,都有银行工作人员向组干部推荐理财产品的身影,并提供了办理手续等便利,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记者 阮占江 通讯员 许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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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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