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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到位

青海格尔木市委原书记和现任市纪委书记被问责

2016年02月07日14:09   来源:青海日报

原标题:因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到位问题被问责

近日,中共青海省委印发《关于对格尔木市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格尔木市纪委落实监督责任不到位问题的通报》并指出,要把深化问责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内容及具体抓手,层层传导压力,级级落实责任,坚持权责一致,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真正让问责成为常态。

通报指出,格尔木市委、市纪委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到位问题和原市委书记李国忠、现任市纪委书记史可庭同志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到位问题是党的十八大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在我省发生的因落实“两个责任”不力、严重失察失职而被问责的第一起案例。李国忠同志作为时任格尔木市委书记、市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对班子成员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用人失察失误,对格尔木市连续发生的多起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负有领导责任。史可庭同志作为格尔木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对格尔木市连续发生的多起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存在落实监督责任不力的问题。两人受到严肃问责,教训十分深刻。

通报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是党章赋予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的重要职责,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关键举措。全省各级党组织要认真组织学习党章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意识,明确责任要求,自觉担负起管党治党的历史使命。

通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一把手”要勇于担当,敢于“亮剑”,做到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全面承担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既要承担深化改革、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责任,更要担当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扛稳抓牢做实,坚决维护党章党纪党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级纪委书记要以党和人民的事业为重,牢记责任,不辱使命,坚决同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作斗争。

通报强调,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是担当。各级党组织要深刻领会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意义,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作为应尽之责、分内之事,敢于担当。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要敢于监督、敢于问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用纪律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动辄则咎,决不能养痈遗患,放任自流。

通报指出,有责必履,失责必问,这是党的基本政治规矩。要强化问责,对不讲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四风”问题突出、或顶风违纪,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对区域性、系统性贪腐案件和严重违纪问题高发频发,不正之风长期得不到纠正的;对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对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政治生态恶化、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对为官不为、慢作为、乱作为,不接受监督,不回应群众关切,不认真整改突出问题的,必须坚持一案双查,从严问责。综合运用约谈诫勉、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既追究主体责任、又追究监督责任,越往后越严、处理越重,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落到实处。

据悉,从2014年12月起,省纪委和检察机关相继查处了格尔木市8起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分别是:王伟华任格尔木市市委常委、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10万元(币种下同)及价值47.61万元商铺两间;王清亮任格尔木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格尔木市委常委、秘书长、市教育党工委书记、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别收受4名行贿人1445万元;周方胜任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100万元;马刚任格尔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期间,违规收受他人礼金1万元,收受他人贿赂5万元;格尔木市纪委监察局执法监察室原副主任杜勇伙同格尔木市财政局原副局长高世鹏、格尔木市创效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原总经理薛文登,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现金80万元进行私分;薛文登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10万元;格尔木市财政局农财科原科长梁文科伙同杜勇、高世鹏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并索取现金19万元。

格尔木市发生的上述8起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涉案金额巨大、社会影响恶劣,特别是王伟华、王清亮部分违纪行为、马刚的全部违纪行为均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以后和李国忠、史可庭同志任职期间。青海省委研究决定,给予李国忠、史可庭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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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程宏毅、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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