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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昌:执纪越往后越严

2016年01月06日15:59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原标题:执纪越往后越严

王岐山同志关于运用好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四种监督执纪形态的论述,既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面从严治党的任务要求。各级党委和纪委必须按照“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坚守责任担当,以纪律建设的实际成效推进从严治党、依规治党落到实处。

然而,一些基层纪委在运用“四种形态”监督执纪过程中,也出现了这样的疑问:扭住纪律不放松,体现抓早抓小,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败的力度有所减弱?运用“四种形态”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是纪委的分内工作,是不是与党委无关?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是不是意味着不再紧盯“关键少数”?

对此,本栏目围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策划《执纪越往后越严》《党委责无旁贷》《点面结合精准打击》三个专题分三期进行思考辨析,帮助大家澄清模糊认识,拿出具体对策,切实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做细做实。

“杂音”:反腐力度减弱了?

“提出‘四种形态’,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败开始转向、出现拐点了?估计今后纪律审查的节奏也会放缓、力度也会减弱。”“纪委从此以后不怎么查大案了,顶多是给个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纪委工作的重心会不会转到对轻微违纪问题的发现和处理上,而放松对腐败问题的惩处,是否会导致该立案的不立案,该处分的不处分,该重处分的轻处理?”……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提出后,在一些党员干部中引起轩然大波。有人猜测、困惑、不解,有人等待、观望、徘徊,还有人误读、误解、误判。如果不澄清以上这些错误认识和模糊看法,必将影响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进程。对此,各级纪委必须高度警惕。

“杂音”缘何而来

这些思想上的困惑、理解上的偏差、认识上的误区,之所以有一定的生存空间,一是有的领导干部在领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上形而上学、断章取义,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没有准确全面地把握“四种形态”的实质。二是有的领导干部习惯于把反腐败与稳定、发展对立起来看,怕办案多了影响本地本单位形象,影响干部积极性,影响经济发展,影响个人前途,在落实关于“四种形态”的决策部署上做选择、搞变通。三是有的领导干部自身不正,潜意识中存在抵触情绪,担心加大反腐败力度会“拔出萝卜带出泥”,伤及自身,试图进行错误引导,规避自身风险。

理性面对“杂音”

运用“四种形态”监督执纪,目的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四种形态”深化了对违纪违法问题的规律性认识,把握了党员干部从“破纪”到“违法”的演变路径,设立层层防线,把反腐败工作提前到了“破纪”之初。对于党员干部,要求不是放松了,而是更严了;标准不是降低了,而是更高了。对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任务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多了;力度不是减弱了,而是增强了;节奏不是放缓了,而是加快了。运用“四种形态”,绝不意味着对违法犯罪的分子以纪代法、高举轻放,而是要两手抓,一手抓正本清源不懈怠,一手抓高压惩腐不手软,通过织密纪律之网,在法律底线上设置多道防线,防止党员干部由“好同志”沦为“阶下囚”。

对策:转变方式盯“违纪”

“四种形态”是减少腐败存量、遏制腐败增量的有效方式。作为党内专司纪律检查的监督机构,在运用“四种形态”的同时,必须加大纪律审查力度,在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审理报告等各环节,都以纪律为尺子进行衡量,推动纪律审查工作按照“四种形态”要求进行转型,持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处分越重的强烈信号。

线索分类处置——瞄准抓早抓小

加强分析研判。线索处置是纪律审查的源头和基础。要紧紧围绕“六大纪律”和“四种形态”,按照动态清理、分类规范、突出重点、处置得当的原则,对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全覆盖。要根据“四种形态”的要求,注重对各种信息的研判分析,建立以问题为导向的评价机制,分清主次,区别对待,对党员干部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

运用多种方式。根据问题线索的不同情况,更多地运用警示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及时进行分类处置,真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有的听到问题反映就要找本人核实,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有的可通过谈话函询的方式,让被反映的领导干部把问题如实讲清楚,记录形成完整的廉洁档案,如有隐瞒就是欺骗组织,查实之后要严肃处理。

拓宽发现渠道。要在充分运用专项检查、来信来访等渠道收集掌握线索的基础上,通过巡视巡察、日常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等措施,主动出击寻找问题、收集线索。要充分用好反腐败协调小组工作平台,整合纪检监察与公安、检察、法院、审计等部门的信息资源,规范线索移送、信息共享和协作排查工作,多方位发现和查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

快查快结快办——瞄准违纪特点

改变审查方式。正确处理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注重从“盯违法”向“盯违纪”转变,确保纪律审查工作对着纪律去,用纪律管住大多数。按照“四种形态”的要求,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轻处分、重处分、组织调整等方式处理各类违纪行为,防止小错酿成大错,实现监督执纪问责经常化。

突出审查重点。将违反“六大纪律”特别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审查重点;将“三类人”作为主要对象,紧紧盯住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对于涉嫌违纪的干部,如果愿意悔改,积极配合纪律审查并向组织如实交代问题,就要体现政策,给出路、给机会;对转移赃款赃物、销毁证据,搞攻守同盟等干扰妨碍甚至对抗组织调查的,要从严从重处理。

提高审查效率。针对违纪问题,根据案件情节、主观恶性、行为性质、造成结果和影响等情况,合理区分违法与违纪、严重违法与一般违纪、违纪与失误等政策界限,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及时处理,该处分的予以处分,该降级的予以降级,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缩短审查周期。要坚持快查快结,集中力量查清主要违纪事实,依纪依规做出处分决定,其他一律作为线索移送,交由司法机关调查处理,以便腾出时间、腾出精力、腾出人手,审查更多的违纪问题。

审理方式转变——瞄准执纪必严

创新审理方法。按照纪在法前的要求,聚焦审理违纪问题,用党章党规党纪衡量违纪行为。要探索党纪轻处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工作机制。除较为复杂需要采取相关措施的贪贿案件外,对于事实清楚、易于查证、通过外围排查就可固定证据的线索,在初核期间完善固定客观证据,提请审理提前介入,确保初核了结、立案报批、调查取证、定性量纪、移送审理、移送司法等程序与实体并重。

改进审理文书。审理报告不能等同于司法审查报告,不能把关注点集中于涉嫌贪腐等违法行为,而要更多体现、描述和报告违反党纪的情形和后果,彰显纪律和规矩的严肃性和刚性约束。在审理报告等文书中,要按照先违纪后违法的原则,重点突出违纪事实,将违纪行为按“六大纪律”进行分类和表述,将违纪问题与涉嫌犯罪问题分开表述,突出监督执纪特色,体现党内审查特点。

用好纪言纪语。要准确运用新修订的“两项法规”精神,加强对执纪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重点对违纪行为的证据标准、性质认定、条规适用和纪法衔接等问题进行规范。对于定性的分析,要围绕新《条例》中相应错误的构成要件来陈述,用纪言纪语说明从重从轻的量纪情节,并先确定每种错误各自应给予的党纪政纪处分档次,再按照合并处分的规则,确定最终的处分档次。

(作者王宏昌系河南省焦作市纪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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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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