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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建国:从守法公民向守纪党员迈进

2016年01月06日15:56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原标题:从守法公民向守纪党员迈进

  加强纪律建设是新形势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体现了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法规成果和实践需要。《准则》和《条例》于1月1日起施行,作为党员领导干部,更要按照“三严三实”的要求,带头学习贯彻两项法规,自觉做到守纪律、讲规矩,积极从做守法公民向当守纪党员迈进。

  转变的必然性。党的十八大提出了“两个一百年”的宏伟目标,如果没有一支坚强、纯洁的党员队伍,没有比普通群众先进的思想和行为,那么党的目标就难以实现。一段时期以来,在党的组织和党员个人中普遍存在党的观念淡漠、组织涣散、纪律松懈,管党不严,治党偏软的现象,加之党内法规混同于国家法律,党规党纪套用“法言法语”,对党员的要求不是以纪律规矩为尺子,而是以法律为依据,把公民不能违反的法律底线作为党员的纪律底线,降低了对党员的要求,导致党员的标准混同于公民,党的先进性、纯洁性淡化。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的腐败问题触目惊心,普通党员中的小官巨贪发人深省。党的十八大以来高举反腐大旗,惩贪治腐力度明显增强,产生了巨大震慑力,腐败存量大幅减少,腐败增量有所遏制,“四风”积弊渐次革除,反腐之举深得人心。新修订的《准则》、《条例》又为全面从严治党立德立规,牢牢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把党规党纪刻印在全体党员心上,这是标本兼治的重大举措。《准则》确立高标准、《条例》守住底线。一个坚持正面导向、以德治党、规范自律,是党发出的道德宣示和向人民群众的庄严承诺;一个明确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党员的行为底线,体现了对依规治党规律认识的深化,实现了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这两项法规的颁布,充分彰显了党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坚强决心。

  转变的现实性。大量案例证明,党员违法破法,无不是从违纪破纪开始的。按照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的原则,凡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条例》就不再重复规定。这一修订原则就把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的理念很好地体现出来。新《条例》删除了旧文本中70余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违纪和违法性质不同,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党章规定,党员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是违纪行为,都要受到党纪处分。为汲取过去的教训,防止党员干部犯错由小到大、由违纪走向违法,“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等现象的发生,爱护党员干部,《条例》实现了党纪处分与国法处理的有效衔接,使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得到纠正,只要违纪就会受到党纪的追究,避免小错变成大祸,这是对“严管就是厚爱”的最好诠释。

  转变的可行性。纪律是党的生命,纪律的生命重在执行。当前正是宣传、学习和贯彻两项法规的大好时期。党的十八大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显著,严纪律、硬作风、强监督已成为人民群众普遍的共识和期待,过去那种旧的思维方法、行为方式、工作惯例以及潜规则都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和改变。新颁布的两项法规顺应了党的要求,人民的希望。党员干部的廉洁意识、作风观念都在向正能量方面发生着深刻变化,敬畏权力,敬畏纪律在党员干部的身上留下了深深的烙印。落实“两个责任”,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的措施,使党规党纪的严肃性、权威性显著增强,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意识也更加自觉。新《准则》在明确要求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做到“四个必须”的基础上,还对全体党员提出了“四个坚持”,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四个自觉”的道德追求,体现了适用性、层级性和全面性,便于遵从。新《条例》将违纪行为整合为六类,明确列出了每一类的“负面清单”,一目了然,底线清晰,泾渭分明,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便于执行。只要我们认真做好两项法规的学习宣传,做好贯彻的思想准备,落实的知识储备,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能够尽快实现从做守法公民向做守纪党员的转变和迈进,真正引领带头、表率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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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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