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删除了一些处分要求,比如有关超计划生育的处分条款便被删除。这是否意味着对党员不再做此要求?对此,中纪委有关负责同志作出了解答。
读者、网友: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删除了有关超计划生育的一些处分条款,这是不是意味着对党员在计划生育方面的要求松绑了?
中纪委有关负责同志: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广大党员都应自觉遵守、执行。在党的五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十三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出,要“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将来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若作了相应修改,一对夫妇两个孩子也是“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也要严肃执行。
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删除了超计划生育的处分条款内容,主要是按照纪法分开的原则,既然国法有规定,党员就应当模范遵守。《党纪处分条例》不再重复规定,绝不意味着是对党员在遵守国法、计划生育方面的松绑。如果党员违反法规超计划生育,构成违纪的,仍然要按照总则中的纪法衔接条款予以纪律处分。
读者、网友:修订后的《处分条例》是如何解决“纪”“法”不分问题的?
中纪委有关负责同志:原《党纪处分条例》确实存在纪法不分问题,把公民不能违反的法律底线作为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底线,这就降低了对党组织和党员的要求,也不能充分体现党纪的特色。
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凡国家法律法规已经规定的内容就不再重复规定,共删除79条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国家法律法规重复的条款。比如:《刑法》中规定的投敌叛变、走私、贪污、受贿、行贿、挪用公款、私分财产,甚至贩毒这样的条款。修订后的《党纪处分条例》对党员的行为底线要求更加严格、明确。
我们在这里特别要指出,删除原有的刑法已有规定的条款,绝不是说今后对这些刑法等都规定了的行为,党纪就不再过问了,仍然要管,而且党纪要管的范围更宽,实际上也更严了。按照《条例》第四章的规定:凡是触犯刑法已经犯罪的党员,都要受到党纪的严厉处分;实施了刑法规定的行为,虽然尚不构成犯罪,但是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也要给予纪律处分。比方说受贿500元,贪污1000元,国法不管,但是党纪要给予处分;甚至违反国家民法、商法、行政等法律的行为,损害了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也都要给予纪律处分,这就把党员应当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党章中的要求,通过纪律处分条例总则的规定具体化落实了。(记者 赵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