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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条例》中的“责任”

记者 杨巨帅

2015年11月26日16:51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新修订的《条例》在“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分则中提出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并对各级党组织管党治党失职渎职行为作出处分规定,明确履责不力造成损害或严重不良影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许多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在学习《条例》时,都对涉及“责任”的条款十分关心,尤其关注这样一些问题:“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与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是什么关系?集体违纪中的责任如何划分?领导干部除了自己严守纪律还要负什么责任?

什么是“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指的就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履行管党治党的责任。因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责无旁贷的分内之事,是各级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从党的中央委员会到村级党支部,从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到党组织的各个部门,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主体,都负有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如果相关党组织因从严治党职责没有落实而出现问题,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就要受到相应纪律处分。由此,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什么各级党组织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属于工作纪律,而不是政治纪律。

从内涵上看,全面从严治党涵盖了党的建设、管理、监督等管党治党的各个方面,涉及纪律检查、宣传、教育、组织、群众、统一战线等各项工作,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只是其中的重要方面,并不等于全部,纪委履行的监督责任实际上是党委主体责任的一个具体分工,因此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都包含于“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正如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在做客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访谈时所说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能不能真正落实,关乎党的生死存亡,关乎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各级党组织、党的纪检机构及其负责同志,都应该在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中,不当“甩手掌柜”,真正把担子担起来,种好自己的“责任田”。

应该说,此次《条例》写入“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对“两个责任”的统合与提升,有利于推动每一级党组织负起责任、共同担当,在党言党、在党忧党、在党兴党,形成全党一起动手抓全面从严治党的生动局面。

如何区分“直接责任”、“领导责任”

《条例》对违纪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在具体责任认定上,都按照“直接责任者”“主要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进行划分,并给予相对应的纪律处分。事实上,这三类主体可以划分为两种责任类型,即“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前一种的承担者可以是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后者则仅限于党员领导干部。

对于如何具体区分三种“责任者”,《条例》第38条给出了相对清晰的标准。比如,“直接责任者”是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一定意义上可以称其为当事人;而“主要领导责任者”则是工作的“直接主管”领导干部,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工作“应管”或“参与决定”的领导干部,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

举例来说,某单位发生超标准公务接待的违纪问题,如果该单位领导直接授意工作人员安排该接待,则应被认定为“直接责任者”;如果没有直接要求,则要结合该单位对于公务接待的具体分工、工作流程、审批程序等规定进行违纪责任划分,比如,直接批准接待的主管领导就应当是“主要责任者”。

值得一提的是,在实际定性量纪中,根据相关规定,一个班子的一把手即“第一责任人”,通常在因履职不力导致集体违纪而受到追究时,往往要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下属违纪,领导干部要担责任吗

无疑,这个问题在《条例》中得到了许多肯定的答案。我们看到,《条例》中有29处条款出现了“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表述。其中,政治纪律中有 3处,主要集中在为公开发表并造成后果的不当言论提供方便等方面;组织纪律中有6处,主要集中在违规选人用人、发展党员等方面;廉洁纪律中有8处,主要集中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相关行为,如违规公款吃喝、公务接待、发放津补贴、出国(境)旅游等;群众纪律中有5处,主要集中在加重群众负担、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搞政绩工程、侵犯群众知情权等方面;工作纪律中有7处,主要集中在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如实汇报工作情况、管理不力致使干部叛逃出走、擅自变更出国路线等。

凡是出现这一表述的条款,均可能存在涉及集体违纪的情形。涉及相关问题时,不论领导干部是主观故意触犯纪律,还是因履职不力导致下属触犯纪律,都要根据情况划分违纪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

今年4月28日,中央纪委通报的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中,因下属组织公款出国(境)旅游,东风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蔡玮被东风汽车公司党委给予党内警告处分。这一追责情形,明年起就可适用《条例》第98条,“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的”,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进行处分。

从实践角度看,这些包含“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表述的条款,既提醒执纪机关在纪律审查时要全面排查该行为涉及的人员,同时,这一“负面清单”也警醒党员领导干部除了管好自己还要管好队伍,因为即使本人未直接参与违纪行为,也可能会因下属违纪而受到追究。(中国纪检监察杂志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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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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