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恪守群众纪律 保持党和群众血肉联系

2015年11月24日13:37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原标题:恪守群众纪律 保持党和群众 血肉联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强调:“这一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基本结束了,但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的历史进程永远不会结束。”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专设“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既有继承,恢复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关于群众纪律的优良传统;又有创新,突出了群众纪律的相对独立性,彰显了执政党纪律的特色,释放出党中央在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结束后,驰而不息贯彻群众路线、以铁的纪律保持党和群众血肉联系的强烈信号。

从新《条例》第九章来看,群众纪律旨在针对以下几种行为:

第一,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第一百零五条)

包括: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违规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规拖欠群众钱款;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规收取费用;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等等。如据通报,曾任湖北省天门市罐头尖村党支部委员、村财经委员的肖力丰,因截留新农保资金5.08万元供自己使用,2015年7月1日被撤销党内职务。

在脍炙人口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中,“不拿群众一针一线”是最受褒奖的纪律体现。群众利益无小事,将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为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之首,反映出党中央对群众利益的充分尊重和高度关心,具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

第二,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的行为(第一百零六条)

新时期的改革开放,始于安徽小岗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其核心是让农民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群众是真正的英雄,而我们自己则往往是幼稚可笑的”,毛泽东同志的这句名言,表达朴实直白,道理深刻隽永。但少数党员干部偏偏将其抛之脑后,他们以“调整产业结构”、“造福群众”等为名,擅自替群众做主、代群众决策,甚至搞强迫命令。如,中央电视台曾报道,甘肃省宁县米桥乡强制农民翻掉已经长到10厘米的小麦,改种农们不愿种的苹果树。

群众纪律对干扰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行为的“亮剑”,体现了对群众主体地位和首创精神以及市场经济规律的尊重,有利于保护和发挥群众生产经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优亲厚友、显失公正的行为(第一百零七条)

这种行为主要发生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如,甘肃省漳县山庄村村委会主任邹建堂,违规操作、优亲厚友,将农村低保民主评议排名倒数第一的亲属高某某一家4口确定为低保对象,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的郑重承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共产党人决不能搞封建社会那种‘封妻荫子’、‘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腐败之道!否则,群众是要戳脊梁骨的!”优亲厚友现象有损弱势群众利益与社会公平正义,广大群众极为不满,必须以零容忍态度予以纠正与惩治。

第四,怠慢群众、粗暴对待群众、欺骗群众等明显缺乏群众感情的行为(第一百零八条)

包括: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如,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相二村党支部原书记王学富存在作风粗暴、屡次与村民打架致人轻伤等问题,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怎么对待群众,既是政治立场、政治本色问题,也是态度问题、感情问题。中央反复强调带着对群众的深厚感情做群众工作,绝非空穴来风。

第五,劳民伤财行为(第一百零九条)

这类行为通常被称之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其主要特征是不顾群众意愿,拍脑袋决策、拍胸脯表态,盲目铺摊子、上项目,最后拍屁股走人,留下一堆后遗症。如,江苏省南京市原市长季建业宣布接受调查的当天,时任南京市委书记的杨卫泽公开批评其在任期间乱搞“形象工程”,劳民伤财。有意思的是,现也已落马的杨卫泽同样被批搞“形象工程”。

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作工作报告时强调,多做打基础、利长远的事,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劳民伤财的行为近年来屡见不鲜,但以前主要将之作为政绩观层次的认识问题,此次修订将之纳入群众纪律的范畴,很有必要,是促进党员领导干部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尊重民意、切实珍惜民力、不断实现民利的重要举措。

第六,遇危不救的行为(第一百一十条)

即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的行为。如安徽省霍邱县孟集镇一村民从该镇农经站三楼坠落,当时在场的村镇干部“见死不救”,没有及时采取任何措施。该村民后经抢救无效身亡。霍邱县对此事件的4名责任人做出党内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和开除党籍等处分。

党章第三条在规定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时指出:“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急群众之所急,面对群众的危难义无反顾,挺身而出,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唯一宗旨的应有之义。患难见真情。对群众生命财产冷漠乃至“冷血”的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赶快警醒。

第七,侵犯群众知情权的行为(第一百一十一条)

主要表现是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如,青海省贵南县关塘村村两委班子存在“一事一议”和“三公开”制度执行不力、村集体财务公开不及时、村级财务管理混乱等问题,该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人民群众的知情权是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重要基础,是人民群众行使表达权、监督权等权利的基本前提。保障群众知情权,不仅“给群众一个明白”,还“还干部一个清白”。侵犯群众知情权危害严重,必须严惩不贷。

此外,群众利益与党群关系涉及面广,且是动态的,为防止挂一漏万,新《条例》除明确列举以上行为外,还在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这有利于增强群众纪律的周延性与适应性,更好地维护党和群众血肉联系。

(作者邓联繁系湖南省法学会廉政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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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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