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日上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原副总经理王永春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法庭认定被告人王永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对王永春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3年,被告人王永春利用担任吉林油田副总经理、总经理、党委书记、中石油股份公司人事部总经理、大庆石油管理局局长、中石油集团副总经理、党组成员等职务上的便利,在油田合作开发、业务承揽、职级晋升、职务调整、工作调动及子女就业等方面为他人牟利,非法收受或索取 67个单位和个人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856.3011万元。被告人王永春个人和家庭拥有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对4245.514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2004年夏,王永春在蒋洁敏的授意下为他人开展经营活动提供帮助,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王永春所犯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具有自首情节,可予从轻处罚。王永春具有立功表现,认罪悔罪,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全部赃款赃物,对其所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可以依法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王永春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代表参加了旁听。(记者刘娜、周呈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