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依法治国是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长远发展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决策,是涉及立法、司法、执法、守法的宏大系统工程。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这都表明,依法治国要在管权治吏,用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管住领导干部的权力。
权力任性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政治权力是文明社会秩序得以维持的重要基础。它表现为政治上的影响力、支配力和强制力,具有阶级性、公共性的特质,也有非理性自我扩张的冲动和偏好。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后就一直受到权力负面性的困扰。西方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清初思想家唐甄认为,“天下难治者非民也,官也”。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依法依规管权治吏,是古今中外先哲和政治家们孜孜以求的梦想,更是当代中国共产党人努力破解的重大课题。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在法治轨道上行使可以造福人民,在法律之外行使则必然祸害国家和人民。”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
现代法治的本质是限制权力。权力说到底是权利的让渡。法治的目的是解决权力与权利的关系问题。制约权力、保障权利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和主线。未经让渡的权利保留在人民手中,法律不禁止的便是公民的权利,“法无禁止皆可为”。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予,“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任何权力都有边界,如果权力信马由缰而不受约束,就难免出现践踏权利或市场失灵的问题。
权力来源决定权力属性特征。宪法是“写着人民权利的纸”。我国《宪法》以根本大法的形式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在经历了长期的艰难曲折的武装斗争和其他形式的斗争以后,“终于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此,中国人民掌握了国家的权力,成为国家的主人”。《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人民主权、授权限权、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的“原教旨”。权由民赋、权由法定、为民服务、人民监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天经地义”。
依法制权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法治是迄今为止人们能够选择的最佳治国理政方式。人治的突出特征是“无法无天”,表现为权力人格化,权力过分集中而不受制约,个人意志凌驾于社会和法律之上。法治的突出特征是法律至上,表现为构建非人格化的法律权威,用宪法法律的笼子约束强势的权力。我们之所以摒弃人治,并非人治一无是处,而是因为,再好的人治也消弭不了因人废事的天生缺陷,而这种缺陷可能会造成类似“文化大革命”的灾难。我们之所以选择法治,并非法律是万能的,而在于它能更好地约束权力、管权治吏,保证权力在法治轨道上行使而不被滥用,更容易保持政治社会长期稳定而避免“人亡政息”。厉行法治正是我们党深刻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作出的正确抉择。
规范权力运行是依法治国的迫切需要。我们国家是在封建废墟上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法治缺位、人治盛行,崇拜权力、顺从权威,显规则缺位、“潜规则”盛行,是封建专制社会糟粕所在。现实法治生活中,权力运行不规范不透明、权力干预微观经济社会活动的现象仍然比较突出,以权谋私、滥权失职等腐败问题仍然比较严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管权治吏对于依法治国尤为迫切和必要。
坚持依法治国,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用权施政。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法律至上、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理念,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要摒弃特权思想,强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之下没有特权的意识;摒弃治民治事不治官的例外思想,强化治国就是治吏、依法治国重在管权的观念;摒弃法治工具主义观念,强化尊崇法律、敬畏法律、追求法律价值、依法施政的意识;摒弃权力傲慢、用权任性的陋习,强化约束权力、服务人民、责任担当、谦抑慎权的意识,坚持用权目的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手段合法、程序合法。科学配置权力,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把政府主要精力用于为市场提供更好的法治竞争环境、为公民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上来。要优化权力配置,明确权力范围,依法用权,公正用权,程序合法,阳光透明。强化用权监督,对为官不为、失职失责行为严肃问责追究,坚决惩治以权谋私、贪污贿赂等腐败行为,确保权力在法治轨道上正确行使。
坚持依规治党,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党员领导干部。依规治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应有之义。宪法确立了党的执政地位,赋予党治国理政的责任和使命。依法执政不仅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正如邓小平同志讲的,“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党的先进性和长期执政地位决定了党规党纪比国家法律有更高的标准、更严的尺度,纪在法前,纪严于法。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同时,应受到党规党纪更为严格的约束。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纪法分开,使党规党纪与国家法律配套联动、相得益彰。要改变惯性思维定势和路径依赖,把纪律建设作为治本之策摆在更加重要的地位,挺在管党治党前面。要坚持用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改进纪律审查工作的情况来评价纪委的工作业绩和执纪能力,用党章党规党纪来对照衡量党员干部行为,用纪律语言和范式来描述违纪行为,用纪律和规矩的视角发现、审视、甄别违纪行为,真正使纪律成为严于法律的红线、从严治党的底线,成为管权治吏、正风反腐的“防火墙”,成为依法治国、依规治党、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政治保障。(作者系张战伟河南省纪委常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