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上午8时30分,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春城被控受贿、滥用职权一案。 新华社记者 黄敬文 摄
据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咸宁中院12日公开宣判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受贿、滥用职权案,对李春城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0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12年,李春城利用其担任成都市副市长、泸州市委书记、成都市市长、成都市委书记、四川省委副书记等职务便利,为他人牟利,直接或者通过其妻等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3979.8万元。2001年9月至2011年7月,李春城在担任成都市市长、成都市委书记期间,违规为特定关系人在经营活动中提供帮助,造成公共财产损失57282.5万元。李春城还违规使用财政资金造成公共财产损失300万元。
咸宁市中院认为,李春城对受贿犯罪具有如实供述罪行、重大立功、悔罪及积极退赃等情节;对于滥用职权犯罪,具有自首、重大立功及悔罪情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李春城当庭表示服从法院判决,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