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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委省政府发文规定领导干部妨碍司法将被追责

2015年10月12日14:11   来源:检察日报

原标题:领导干部妨碍司法将被追责

日前,陕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贯彻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明确规定领导干部非依法定职权、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对案件提出处理要求的,将被认定为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并予以处理。

该实施办法详细规定了几种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将被追责的情形: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领导干部有上述行为之一,造成后果或者影响恶劣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照党纪政纪规定给予纪律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领导干部有打击报复司法机关办案人员行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依照党纪政纪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办法还规定,司法机关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逐案(人、次)填写《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登记表》,并固定相关证据材料,在5日内交驻本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记者倪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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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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