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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会期间组织公款旅游

安监总局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受处分

2015年09月25日10:01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原标题:主办单位:中国纪检监察报社

作为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发生公款旅游问题,事前没有严格要求和提醒,事后没有及时发现问题,经中央国家机关纪工委批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周卫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据了解,2014年9月3日,根据群众举报反映机关服务中心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公款旅游有关问题,经安监总局党组同意,驻总局纪检组决定对周卫平立案审查。

2013年8月,安监总局机关服务中心服务处组织41名职工到河北兴隆开会,其间安排参观了河北雾灵山、承德避暑山庄等旅游景点。全程共花费餐费、住宿费等4万余元,其中参观景点费用10688元,均用公款支付。周卫平作为时任分管领导,同意服务处组织该活动,未就遵守廉政规定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提出要求。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条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前款所列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因工作失职、渎职,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较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所造成的后果虽不够重大损失的标准,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主要领导责任者,根据损失的数额及影响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记者 袁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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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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