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节日期间是对干部作风的重要考验。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节日前后的监督执纪问责力度,真正把纪律挺起来,坚决防止“四风”反弹。党员干部一定要牢记八项规定精神,严守这把“标尺”,千万不要心存侥幸。本刊编辑部针对节日期间易发高发的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公款旅游、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大操大办婚庆事宜等5类问题,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揭示违规违纪问题的危害性,再次向广大党员干部发出提醒:纪律红线踩不得。只有遵规守纪,才能安心与家人共享节日幸福时光。
公款送礼须狠刹
严琰
案例:2014年9月和2015年2月春节期间,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邓于仁接受下属单位人员价值8000元的加油卡,不登记,不上交。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区纪委审议并报区党委批准,决定给予邓于仁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收缴其违纪所得上交国库。
8月28日,就在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上述通报的同时,广西壮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党组书记、局长陈鸿起,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林华因履行“两个责任”不力被追责的情况也被一并曝光。
两节前夕的这则消息,再次警示党员干部:手莫伸,伸手必被捉!
公款送礼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下级部门给上级部门送、业务部门给权力部门送,一些国有企业或地方政府为拉项目、上工程、争资源,往往通过公款送礼的方式结交上级权力部门和掌握审批权、执法权、政策制定权、资源配置权的行政官员,从而达到获取便利、谋取私利的目的。二是在选人用人上还存在一定程度的跑官要官、暗箱操作现象,一些公职人员为了晋职和升迁,通过公款送礼巴结讨好上司,为自己的仕途铺平道路。
这些打着公事公办旗号、穿着文化礼仪“马甲”的公款送礼行为,往往衍生和催化其他形态的腐败方式,败坏了党风政风,损害了公信民心。
八项规定颁布实施以来,中央三令五申严禁公款送礼,每逢节日都把公款送礼作为反“四风”的重点问题来抓,此类现象明显减少。但树倒根存,公款送礼问题仍未禁绝,又有了新花样。近年来迅速崛起的礼品卡、电子兑换券、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等电子商务平台成为一些人送礼的新渠道,使公款送礼歪风呈现电子化、信息化、隐蔽化特点,加大了监管难度。
然而,这些“改头换面”的送礼问题绝非“神不知鬼不觉”。从技术角度看,与银行账户绑定的电子红包,每一笔交易都有完整记录、有迹可寻。同时,送礼者往往留有证据,一旦东窗事发,必定和盘托出。所以,企图以这种方式送礼和收礼的人,最好都不要心存侥幸,在纪律的高压线前还是老老实实为妙。
而对于执纪机关而言,严禁公款送礼必须正本清源、常抓不懈,紧紧盯住中秋、国庆等关键节点,及时将反腐技术、监察手段升级换代,充分发挥类似“一键通”等群众监督手段的作用。把日常性监督和阶段性监督结合起来,公开举报电话,严肃处理顶风违纪者,通过点名道姓通报曝光等方式,持续释放执纪必严、越往后越严的信号。
中央狠刹送礼之风,既处理公款送礼者,又处理收受礼品礼金者,同时祭出“一案双查”大招,动真碰硬,毫不手软。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引以为戒,严守纪律,做到不收不送。万一一时糊涂或推辞不掉“被收礼”,也要及时主动报告并上交。
党纪条规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四条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关于各级领导干部接受和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处分规定》
第二条 各级领导干部一律不得接受下列单位或者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一)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二)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三)外商、私营企业主;
(四)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2000年12月25日召开,编者注)后,领导干部接受第二条所列单位或者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不论数额多少,一律给予警告以上的党纪处分直至开除党籍,或者责令辞职、免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
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
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向领导干部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
违规饭局莫参加
李光
案例:今年8月24日,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发出通报,2014年12月19日,时任贵州高峰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办公室主任、发展计划部部长刘海燕,组织单位员工年终聚餐并公款报销餐费2300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免去董事会秘书、公司办公室主任职务,由发展计划部部长降职为副部长,依照公司有关规定减发2015年度绩效薪金的10%。
饭局作为中国人最重要的社交方式之一,在中央颁布八项规定之后,发生了一场深刻的变革。各地越来越细的落实规定以及频频曝光的党员干部参与违规饭局问题,无疑都释放了鲜明信号:饭局有风险,赴宴须谨慎。
中秋、国庆临近,饭局“怎么吃”,党员干部必须仔细掂量。以下两种饭局,千万别参与。
一是公款吃喝。不论是部门内部聚餐,还是和朋友外出聚会,抑或是陪家人出游,随意用公款买单都是对权力的滥用,实则是慷国家之慨,行个人之乐。
二是接受管理服务对象等吃请。请托人、利害关系人、管理服务对象等邀约,坚决不能去。这类饭局表面上是联络感情,实际上多半摆脱不了对领导干部另有“目的”的嫌疑,即使不是马上“有所求”,也是吃人家嘴软,一旦落下把柄,只能被人牵着走。
“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以上两种饭局,浪费公款,滥用公权,助长歪风,滋生腐败,吃掉的不仅是国家资产、党和政府形象,更是党心民心,必须坚决抵制。
当前,在纠“四风”重压之下,违规吃喝之风得到明显遏制,但仍有人“吃心”不改,不知戒止。他们有的隐身农家乐、私人会所,有的跨县、跨市甚至跨省异地吃喝,如福建省泉州开发区清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就曾“舍近求远”,先后8次违规异地接待有关人员,被纪检监察机关严肃查处。
而各类暗藏的“小金库”也成为违规饭局的重要资金来源。有的单位多拨付一些资金给有业务往来的企业,再由企业支付诸如节日吃请等费用;有的单位还以个人名义私设账户,用于单位违规消费,如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经信局主要领导把从企业争取的39万余元私存于账外,用于各项接待、节日慰问等支出。
然而,不管这些行为如何隐蔽,终究逃不出相关部门的“火眼金睛”。越往后越严的执纪监督、对公款报销的从严管理,尤其是群众的热情参与,让公款吃喝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
既然饭局有如此多风险,怎样才能防止“踩雷”呢?
对此,有些地方纪委总结的“饭局三问”不妨用作参考:一问谁买单,私人聚会“公款买单”是大忌;二问和谁吃,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饭局千万别参与;三问在哪吃,高消费豪华饭局不能去,私人会所和隐蔽、神秘场所的宴请更要慎行。
总之,只要心有所畏、行有所止,不踩纪律红线,饭局“怎么吃”就不再是问题。
党纪条规链接:
1.《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十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2.《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公款旅游行不得
成纪党
案例:日前,辽宁省纪委发出通报,2013年5月至8月,抚顺市社会科学院院长陈忠全借参加全国会议、“五四”、“七一”、“八一”等节庆日,多次组织旅游、参观和会餐活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社会科学院院长、党组副书记、社科联主席职务。
因为动了公款的歪脑筋,一把手栽在了假期出游上!中秋、国庆双节将至,如何愉快地玩转长假,党员干部一定要牢记:公款旅游万万行不得!
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来,公款旅游明显降温,但每逢节假日,总有那么一些党员干部要犯“老毛病”:有开着公车去外地逍遥的,有拿着单位介绍信到景点“打白条”的,有在景区乱开发票回去报销的……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通报,今年1至7月,全国共查处公款旅游(包括出国境旅游)问题1067起,处理人数1888人。
“世界那么大,我想去看看”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公家买单”的事儿绝对不允许。
现实生活中,有人慑于压力耍小聪明,搞起了各种变通。如以“组织党日活动”、“接受革命传统教育”之名,舍近求远搞“红色旅游”;打着学习、考察、培训、调研等幌子,享受公款旅游的“隐性福利”,“考察之余顺带旅游”、“旅游中间插播会议”的情况时有发生。如2014年6月底,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司法局一行24人,以赴延安、大寨搞党建教育为名,到壶口瀑布、平遥古城等景区公款旅游,负有直接责任的盟司法局副局长、党总支书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资金被予以追缴。
有的单位之间大搞“互换游”,这次你组织一批人来我这儿玩,我用接待费为你买单,反之亦然。某旅游资源丰富城市一单位办公室主任透露,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每年仍有外地同行单位过来“考察学习”,景区旅游自然是“主场”。
此外,还有些干部不敢直接打公款主意,就接受管理服务对象邀请,你出钱我尽兴。如四川省都江堰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财务科科长文迪颖、市社保局办公室主任方针,接受有业务往来的交通银行都江堰支行邀请,前往云南大理旅游,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被要求退还相关费用。
不管是“老毛病”,还是“新花样”,都无一例外地触碰了纪律红线,严重违反了党纪条规。对此类“四风”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必会坚决查处、决不手软!
假日出游,安心舒心最重要,千万别让旅游变“旅忧”。广大党员干部切记:公私要分明,三思而后行。
党纪条规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七十八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2.《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
第六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节日福利勿滥发
龚洋浩
案例:2014年中秋节前夕,河南省舞阳县第三高级中学党支部书记、校长李占平主持召开校长办公会,决定向教职工发放中秋节和教师节奖金,并在2014年9月该校奖励性绩效工资中列支,共发放1.42万元。2015年5月,舞阳县纪委给予李占平党内警告处分。
不可否认,正常的节日福利是职工应该享有的基本权益,具有存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比如逢年过节基层工会向全体会员合规发放的少量节日慰问品,这些福利“可以有”。
但问题出就出在“违规”二字。2012年颁布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对此即有明确界定。包括“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等情况,均属违规之列。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本文开头案例中,该校为教职工发放中秋节、教师节奖金仅1.42万元,相关责任人即受到党纪处分,可见,作风建设无小事,无论是谁、无论事出何因,只要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触碰了纪律红线,都将严惩不贷。
当前,明目张胆违规发钱物的少了,但诸如“加班费”、“劳务费”、“误餐费”等,又成了变相滥发福利的遮羞布。广西桂林市永福县原县委书记黄永跃为给下属“过个好年”,以所谓集体决定的名义,给全县26名正副处级领导干部每人发放数万元补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职,即为典型一例。
而有的单位为了躲避监管,还偷偷玩起了“障眼法”,挪移资金照发不误。2013年初,武汉市洪山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先后两次将22.45万元资金转账至某公司,由该公司开具虚假会务费发票扣除税金后将20.4万元以现金形式返还。此后,该单位以节日慰问和福利的名义,分3次发放给机关在职和离退休干部职工共计20万元。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通报,今年前7个月,全国共查处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问题2929起,处理人数4101人,其中3038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受处分人数在所有违纪类型中排名第一。节前是该类问题的易发高发期,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引以为鉴,时刻绷紧纪律这根弦。
有的单位和部门领导认为,违纪资金都用在了员工身上,自己并没有私吞,因而对违纪行为默许甚至放任。从本质上说,违规发放津补贴或福利实则是一种“权力自肥”,极易产生寻租分肥、侵吞国家资产等不法行为,成为贪腐发酵的温床。对此,中央态度鲜明,必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否则一旦踩“红线”,必然会“栽跟头”。
党纪条规链接:
1.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十一)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大操大办该休矣
成纪党
案例:近日,四川省成都市纪委发出通报,2015年元旦,邛崃市文体广新局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长吴茂林为其子吴某在平乐中学闲置食堂内操办婚宴69桌,违反了当地党政机关干部办理婚庆事宜“不得超过20桌”、“婚庆时间不得超过两天”的规定,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利用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佳节操办婚庆事宜,本是喜上加喜的好事,但有的党员干部硬是把好事办得变了味,不但事儿办得战战兢兢,最后还把自己送上了“曝光台”。
据中央纪委监察部通报,今年1至7月,全国共查处大操大办婚丧喜庆问题2505起,处理3006人,在9类违纪行为中均排名第三。
从查处的情况看,“变了味”的宴席主要有以下表现:
一是大操大办。一些党员干部完全无视“史上最严限宴令”,你说你的我办我的,宴席少则几十桌、多则上百桌,铺张奢侈,影响很坏。
二是违规收礼。揣着明白装糊涂,把管理服务对象挨个请了个遍,哪怕人不到人民币也要到,一次酒席进账不菲,敛财性质昭然若揭。
三是使用公车公物。开着公车去迎亲,公家物品随便使,有些党员干部把中央要求当成耳边风、“毛毛雨”,私用公车公物是常事。
符合以上任何一点,都属违规操办。现实生活中,一些党员干部慑于压力,还玩起了“躲猫猫”——
有的采取分批次、分地点方式,将宴席化整为零,更有甚者居然用“预备宴”等名义来遮羞。如今年5月1日,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坪塘中心学校党总支书记肖国强为儿子结婚操办“预备宴”44桌,5月2日才操办正式婚宴29桌,违规收受礼金3.13万元,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免去党总支书记职务。
有的干脆“不办酒席只收礼”,暗中却费尽心机使尽“招数”,如将利益关系人召集在一起,采取类似“见面会”的方式收取礼金。有的“退居幕后”安排其他亲属代操代办,或采用电子红包转账收礼,等等。
礼尚往来本是文化传统,婚嫁庆贺也是人之常情,正常操办无可厚非,但若违反规定大操大办甚至借机敛财,那就为党纪所不容了。
党员干部必须时刻做到“三莫忘”:莫忘自己的身份、莫忘规定的约束、莫忘群众的监督。操办之前先想一想符不符合党纪条规,问一问有什么具体规定,评估一下可能带来的影响和后果,自觉克服瞒天过海、侥幸过关思想,时时处处严于律己,不打折扣,不搞变通。
莫让喜事变坏事,遵规守纪、自律为上。
党纪条规链接:
1.《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2.《〈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
第五十三条? 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一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