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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腐败“围剿”涉农专项资金

2015年09月01日14:37   来源:检察日报

原标题:四种腐败“围剿”涉农专项资金

随着国家对“三农”专项资金投入的大幅增加,农村建设和农业发展得到了极大改善,但与此同时,借机谋利发“补贴财”的现象也频频发生。以江苏省阜宁县检察院为例,2013年以来,该院共立案查办该领域职务犯罪案件14件20人,占同期查处职务犯罪人数的一半。该院深入剖析发现,此类腐败主要表现为四种类型。

侵占型,“无中生有”骗资金。当前,涉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透明度不高,权力集中在少数干部手中,他们既是资金的管理者又是使用者,集权钱于一身,给腐败留下了机会。此类犯罪人最普遍和惯用的方法就是采取虚列支出、开假发票等手段直接套取国家支农惠农资金。如该县古河镇富民村村委会原主任邱某在负责镇村公路项目时伙同他人通过虚增材料费、人工费等手段,贪污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9万余元。

营利型,“借鸡下蛋”淘收益。近年来,新农村建设力度不断加大,一些基层工作人员负责管理的资金也相应增多,权力增大。面对大量资金,少数干部迷失了方向,甚至把专项资金当作自己的钱随意支配。

一些干部受银行理财产品稳健收益和民间借贷高额利息的诱惑,利用自己管理和监督专项资金的职务之便,私自挪用进行营利活动。如东沟镇双桥村原村支书张某伙同经管员挪用村征地拆迁补偿款100余万元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阜城镇城南村原村支书孙某私自将村土地安置补偿款700余万元借给“某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后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掠夺型,“雁过拔毛”吞补助。村“两委”干部担负着乡镇政府委托的惠民资金发放、扶贫救济政策落实的重要职责,少数人利用手中的权力,将上级下拨的款物私自截留,据为己有。

某村支书顾某在发放农村低保补助过程中,以低保户共用存折、代交费用等理由,长期将多名低保户的存折留在手上,随意支取他人低保金,累计贪污3万余元。一位长期在农村工作的干部反映,目前农村内部民主监督形同虚设,大小事情基本是村书记个人说了算,其他干部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不敢监督,有的甚至因为裙带和利益关系与其同流合污。

交易型,“权力寻租”谋私利。国家补助、专项资金本应该给最需要的人,然而一些手握申报、验收、监管职权的人却利用职务之便,对某些申请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随随便便让其通过申请、验收,个人收受钱财。

顾某在担任县林牧渔业局畜牧科科长期间,先后多次收受多家养殖业老板贿赂近10万元,为他们在“万头猪场”申报、验收、领取高效畜牧业规模场奖励补助资金“开绿灯”。而老百姓却未能真正享受到补贴政策带来的实惠。一个行贿人抱怨说,“虽说我们获得了不少补贴,可是方方面面的关系都要处理,刨去打点的各项费用,我们也所剩不多。”

如何有效地规范涉农专项资金运行,阜宁县检察院建议:

一是强化组织建设,抑制贪利欲望。把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作为深入推动新农村建设的重中之重,选好配强农村干部队伍。加大对农村的法治宣传力度,提升农村干部的法治意识,把廉政建设作为考核、监督、选举、任用农村干部的重要指标,实行一票否决。

二是强化制度完善,堵塞犯罪漏洞。健全和落实农村财务制度,完善“村账镇记”“村务公开”制度,防止“一支笔”随意审批。加强对支农惠农资金的监督管理,改进发放方式,利用银行现金支付和监管的便捷渠道,保证惠农资金安全足额到位。

三是强化案件惩防,有力震慑犯罪。检察机关应紧盯专项资金集中的土地征用、交通、水利等领域,及时掌握犯罪的新动向,摸排案件线索。在查处案件的同时,认真分析研究犯罪特点、发案原因和防治对策,推动涉农专项资金制度完善和防治腐败长效机制建立。(邵挺 周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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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程宏毅、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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