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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官员告诉你贪腐干部违纪违法所得去哪儿了?

2015年07月29日09:24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中央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韩晋萍处长做客“反腐三人谈”(图片来自中纪委网站)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北京7月29日电 (李源)今天上午,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反腐三人谈”栏目邀请了中央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韩晋萍处长,中央电视台新闻评论员白岩松,与主持人高波一起就“正风反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话题进行了全面解析和评述。

访谈中,韩晋萍详细介绍了纪检监察机关如何追回因官员贪腐等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贪腐干部违纪违法所得的去向。她指出,根据统计,从十八大到今年六月份,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处腐败案件的同时,已经有效挽回经济损失387亿元,这个数字还在不断的更新。在这之中,除了将涉嫌犯罪所得的款物移交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之外,还收缴了201亿元的违纪所得,上缴国库。

贪腐干部的违纪违法所得有两种情况

韩晋萍介绍,在日常的工作当中,贪腐的干部违法违纪的所得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涉嫌犯罪的数额,就是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以后,最终经过法院判决认定是犯罪所得的这一部分;另外一种情况是纪检监察机关认定他仅仅是违反了党纪政纪,即违纪所得,这一部分是纪检监察机关收缴并上缴国库的。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如果发现这些官员通过实施腐败行为,在收受钱款的同时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那么就会在办案的同时责成相关部门或者地区挽回这样的经济损失。

韩晋萍举例,比如官员违规获得了土地,那么纪检监察机关就会要求把违规获得的土地再重新收归国有。如果说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那么低价处置的这部分差价就要由相关人员或者相关的企业退回。如果说有一些经过权钱交易违规给企业减免了相关的税费,这些钱款也是要由相关的企业或者是人员来补缴。通过这样的方式,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给国家挽回了大量直接的经济损失。

对违纪所得的处理分为三种方式

访谈中,韩晋萍表示,纪检监察机关是根据现行的党纪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处理违纪所得的。主要的依据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监察法及实施条例》、《监察机关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财务办法》等。根据以上规定,对违纪所得的处理分为三种方式,包括没收、追缴和责令退赔。这三种方式的区别主要是:

第一,没收。没收针对的是违反规定收受的礼金、回扣、酬金等。

第二,追缴。追缴的对象包括违反规定占有的公共财产,或者是应当交公而没有交公的礼品等。

第三,责令退赔。责令退赔针对的是违反规定挥霍浪费国有资产,例如违反“八项规定”公款吃喝、旅游,此外还有违反规定乱罚款、乱收费获得的财物等。

韩晋萍介绍,对于以上这三种方式处理的涉案财物,没收的应当是一律上缴国库;对于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款物,依法不应当退回、退赔,或者是因为客观原因不能退回、不能退赔的,也应当上缴国库。对于这些上缴国库的财物,如果是钱款就由纪检监察机关直接上缴国库;如果是物品就由相关的部门通过拍卖等方式,变现以后把变价款上缴国库。

相关规章制度规范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案款物工作

韩晋萍指出,对于如何严格的依纪依法去处置赃款,是非常重要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在办案中确实会经手和处置大量的涉案款物,如果没有严格的制度规范,有可能从中再滋生另外一种腐败。为了规范纪检监察机关暂扣、保管和处置涉案款物工作,中央纪委出台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查办案件涉案款物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又针对中央纪委的自办案件也出台了相关的涉案款物管理规定,另外还有其他的相关规章制度,都对涉案款物的处置进行了规范。根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案款物的工作,有多个部门参与,这些部门是各自分工、各负其责,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访谈最后,韩晋萍表示,对违纪违法所得收缴和挽回经济损失是纪检监察机关反腐败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项工作有两方面重要意义:一方面是查办案件过程中收缴腐败官员的违纪所得,追回造成的经济损失,从根本上剥夺腐败官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通过腐败获得的不正当的利益。这也是办理案件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一个重要考量标准,可最大限度的减少腐败的收益。同时,对于有效的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也是能发挥积极的作用。另外一方面,把收缴的违纪违法所得上缴国库或者是挽回经济损失,这就使因为腐败而发生错位的经济利益最大可能恢复本位,使这部分从国家和人民手中非法攫取的财产又重新回归国家,充实国库。同时,这些资产又可以在增加社会保障、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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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李源、杨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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