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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让违纪分子在经济上捞好处——部分省区市纪检监察干部谈涉案款物处置

张磊

2015年07月13日09:05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原标题:不让违纪分子在经济上捞好处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查处了一大批腐败分子。

众所周知,反腐败不仅涉及“对人的处理”,也涉及“对物的处置”,且违纪违法所得最终会被上缴国库,用于公共事业。那么,在纪律审查阶段,对被审查对象的涉案款物如何认定价值?如何依纪依法处置?具体操作面临哪些困境?如何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带着这些疑问,记者采访了部分省区市纪检监察干部。

涉案款物价值认定关系重大,容不得丝毫马虎

“涉案款物价值认定关涉被审查对象是否构成违纪,以及纪律处分的轻重,可谓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责任重大。”江苏省某市纪委一纪检监察室副主任表示。

这位长期奋战在反腐第一线的纪检干部告诉记者,涉案款物涉及现金、有价证券、房产、文物古玩、交通工具等,其中一般物品的价值认定相对容易,如价格不明或有争议,由纪检监察机关委托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机构进行认定即可,比较麻烦的是一些特殊款物的价值认定,如干股以及“雅贿”所得的字画、古玩等。

“股权价值瞬息万变,有效认定并确定违纪金额,关键在于把握相关时间节点。”河北省纪委一干部告诉记者,收受股权者的违纪金额,按转让行为时的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违纪孳息处理。

“公司性质不同,股份价值的计算方法也不同。因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不能在市场交易,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则可以。”这名干部举例解释道,某局长赵某曾在2009年3月1日收受一公司10万股股权并完成转让,如果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各股东共持股200万股,则赵某的受贿金额为100万元;如果该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且2009年3月1日公司股票价格为20元一股,则赵某的受贿金额应为200万元。

“像雅贿所得字画、古玩等,其价值认定不同于一般物品,一般要进行‘双委托’。”河南省纪委一干部告诉记者,所谓“双委托”,即先委托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辨别真伪,然后委托价格认证机构进行估价。

据介绍,认定涉案款物价值一般是为了确定涉案金额,但在认定收受特殊物品时的违纪数额时,要摒弃“唯价格鉴定论”。比如,一干部王某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李某谋利。李某为表示感谢,便带王某到古董市场,花20万元购买了一个烧制于“康熙年间”的柳叶瓶,并将花瓶和发票一起交给王某,王某欣然接受。后经鉴定,该柳叶瓶为民国仿品,仅价值5000元。此时,王某受贿金额是20万元还是5000元?

河南省纪委的这名干部告诉记者,王某受贿金额应为20万元,“李某和王某对贿物价格的主观评价是一致的,即李某认为自己行贿了20万元,王某当时也认为自己受贿了20万元,柳叶瓶不过是一个贿赂载体罢了”。

这名干部表示,认定“雅贿”违纪金额,情况比较复杂,既不能简单地以鉴定价格为依据,也不能不加区分地以行贿人的买入价格认定,而应综合考虑主客观方面的因素,“如果受贿时,受贿人对贿物的真伪和价值没有概念,行贿人也没有告诉其价值,则通常以鉴定价格来认定违纪金额”。

涉案款物处置原则清晰,但具体情况要复杂得多

“涉案款物不仅涉及证据的收集、固定,其处置还与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合法利益密切相关。”东北某省纪委干部告诉记者,根据相关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对涉案款物的处置一般遵循三个方面的原则,“属于涉嫌犯罪所得的,在案件移交司法机关时一并移送处理;系违纪所得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收缴后上缴国库;经调查不属于涉案款物的,及时予以退还”。

据介绍,三条原则看起来清晰明了,但在实践操作中却复杂得多,尤其是特殊款物的收缴及上缴国库。比如,股票要经过变现后才能上缴国库,这种变现既可由被审查对象或者其亲属进行,也可由办案人员根据被审查对象出具的委托书进行;而房产、字画、汽车等则需要委托有关机构通过拍卖或者其他公开方式变价处理,然后上缴国库。

“除去涉案款物的种类,被审查对象违纪形态不同,涉案款物的处置程序和难度也不一样。”东部某省一纪委干部表示,一般来说,涉及贪污、挪用公款违纪的涉案款物较易收缴,而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利以及其本人利用职权经商办企业的,相关经济利益的收缴则相对棘手。

据了解,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亲友经营活动谋利的,应当在扣除合理成本和利润后,对党员领导干部亲友所获经济利益进行处置;党员领导干部本人利用职权经商办企业的,应扣除合理成本对相关收益进行收缴。

至于何为合理成本?一般认为,经商过程中投入的运营资金、支付雇员的工资、维护设备的费用等都属于合理成本。而要计算这些成本,则要进行严格的审计。

采访过程中,多名纪检监察干部向记者直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对纪检监察机关如何依纪依法处理涉案款物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

“像手机、相机这类电子产品,使用一段时间后就不值钱了,处理起来非常困难,直接上缴给国库,财政部门也不接收,只能登记造册,由纪委案管部门、财务部门保管,一段时间后就变成了垃圾。” 江苏省淮安市纪委一干部说。

“对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但党纪条规只明确了收缴和责令退赔的具体程序,却没有对它们的具体适用情形作出规定,以致存在制度空白。同时,对拒不退赃者,也缺少明文规定的强制收缴和退赔手段。”河南省纪委案件审理室一干部说。

“任何人都不得从违纪行为中获利。”受访纪检监察干部一致认为,应针对现实问题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涉案款物收缴、退赔以及保管、处理,避免被审查对象虽受到纪律处分,却最终在经济上捞到好处。(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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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常雪梅、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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